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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录入]清朝后妃制度的发轫by杨珍
梦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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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7-02-20   
恩 这个我在<清史论丛>上看到过,可以问下楼主贴的出处吗?在网上哪里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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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7-02-20   

这个是我按照<清史论丛>2005年号上逐字逐句打上去的,网上目前还看不到全部原文.

不过,我会尽快上传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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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7-02-24   
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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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7-06-22   
情况下,“小福晋”是对地位很低的庶妻(妾)的称呼。如天聪八年三月,“天聪汗分叙父汗诸小福晋所生诸子”,此处所言努尔哈赤第四子汤古代的生母钮祜禄氏、第三子阿拜的生母兆佳氏等,在《星源集庆》中都被称为庶妃,即地位甚低之妾。[1]又如,天聪九年七月“汗之大福晋以秋节率两福晋设盛筵进太祖两福晋(寿康妃博尔济吉特氏与侧妃博尔济吉特氏)前,行妇礼”;[2]是年九月,归降后金的察哈尔汗遗孀苏泰太后及其子额哲(额尔克孔果尔)至,“汗大福晋三侧福晋携率诸贝勒福晋出营乘马迎见”。[3]与大福晋同往的“两福晋”、“三侧福晋”各指何人,待考。[4]
       可见,虽然“洎乎太宗乃有东西中宫之建”,[5]但实际上在天聪时期,中宫以下诸福晋的等级划分尚不明确,西宫福晋与东宫福晋之位若有若无,其位号与称谓不符。
      此外,检阅《满文老档》等史籍,天聪朝自六年二月册立东宫福晋后,再无册立福晋的任何记载。然而天聪六年二月后至崇德元年四月改元前,天聪汗的妻妾中至少又增加3位新成员,即分别于天聪八年闰八月、八年十月、九年七月嫁与皇太极的三位博尔济吉特氏,她们在天聪年间均无位号。[6]
     (二)诸贝勒大臣等参与确定福晋人选
      综览有关史籍记载,由诸贝勒或大臣等参与选定汗之福晋事,在天聪朝起码有过三例。
      已如前述,东宫福晋博尔济吉特氏应召于盛京城外暂候时,皇太极曾令有眼力之人“往观可否留于宫中”,虽然其后皇太极收回成命,但这种做法无疑是将选择东宫福晋的决定权授予他人。
      天聪八年闰八月皇太极纳归降的原察哈尔汗妻窦土门福晋为妻,以及天聪九年七月皇太极与归降的原察哈尔汗妻囊囊太后成婚,起码从表面看,皇太极无不是在有所犹豫的情况下,经诸贝勒力劝而为之。[7]
      上述情况表明,刚刚脱离八王共治国政制束缚的后金汗权,尚不具备专制独裁性质,后金汗亦未树立起绝对权威。天聪七年二月,册立东宫福晋前数日,皇太极“往诸子避痘所”,未按规定“具降伞”。于是礼部启心郎“议罚羊”,皇太极接受这一惩
~~~~~~~~~~~~~~~~~~~~~~~~~~~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第73页,《星源集庆》第16、18页。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80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92页。
[4]按,崇德元年(1636年)封为宸妃的博尔济吉特氏由其母、兄等护送,于天聪八年(1634年)十月抵后金(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档案译编》上册,第117页)。至此,她是否具有同西宫、东宫福晋相埒的地位,是上文所述三位“侧福晋”之一呢?
[5]张采田《清列朝后妃传稿》传上,第3页。
[6]参见《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07、116、179页。
[7]《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07、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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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7-06-22   
罚,“以羊付礼部贝勒”。[1] 这是后金汗权仍处于权力集中的初期阶段,氏族民主制特征尚未完全退去的又是一实例。
     (三)遴选标准多样化
      汉族王朝皇帝采选秀女时,一般要经过初选、验身两个程序。除去年龄限制外,被选者是否具有美貌,是否为处女,身体有否缺陷,是衡量其合格与否的主要标准。[2]顺治年间制定实施,康熙以后逐步完善的清代选秀女制度,除去将应选者年龄范围大为缩小,仅限于满、蒙、汉八旗女子内部,有关程序也相对简化外,仍明确规定了应选者的年龄期限,“自十四岁至十六岁为合例”,年已在十七岁以上,“谓之逾岁”。[3]
      天聪时期后金汗福晋的选择标准,则灵活多样,不拘一格。
      中宫福晋孝端、西宫福晋孝庄均于天命年间嫁给皇太极,故另做别论外,天聪时期皇太极所娶的几位主要福晋之所以被选中的原因,各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相当明确的以贤作为主要遴选标准
     例如天聪二年六月东宫福晋之选。[4]
     闻某女之贤名而遣使往聘的做法,努尔哈赤时期似曾有之,但又有所不同。[5]无论从选择标准或择选方式而言,天聪六年(1632年)二月东宫福晋之选,都是一个特例。
     这种选贤以充后宫的做法,与天命七年三月努尔哈赤所定立的汗位推选制,有一定相似处。汗位推选制是清朝历史上第一个最高权力传承制度,也是八王共治国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汗位推选制的核心,是以贤能与否作为八王(八和硕贝勒)推举新汗的主要标准。天命十一年努尔哈赤死后,皇太极通过汗位推选制继承汗位。随着后金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的迅速发展,天聪六年前后,带有氏族民主制特征的八王共治国政制走向终结,汗位推选制亦名存实亡。不过,人们既有观念、价值观的改变,则需要一个相对更长的时期。天聪六年“选贤”而立东宫福晋之事,乃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从氏族制社会走出仅三个世纪(元末至明末)的女真人的思想观念,仍然受到氏族民主制的较大影响。
     天聪六年选立东宫福晋时,对于被选者不仅先要闻其贤,而后还要观其人。换言之,遴选时乃以贤德放置首位,其次方为容貌。综合有关情况看,被选者是否为处女,
 
~~~~~~~~~~~~~~~~~~~~~~~~
[1]《满文老档》,下册,第1231页。
[2]参见朱子彦《后妃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3]吴振域《养成吉斋丛录》卷25,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64页。
[4]另参见《清太宗实录》卷11,天聪六年二月己卯条:“上已册立中宫皇后及西宫妃,惟东宫未备,闻蒙古扎鲁部落戴青贝勒女贤,遣使往聘之,迎至册为东宫妃。”
[5]参见《满洲实录》卷3,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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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7-07-15   
尚未被作为决定取舍的一个主要依据,因而对年龄也就不会有严格限制而相对放宽。这种选择边准和选择方式,较之历代王朝采选秀女时的有关举措,略胜一筹。虽然这种做法尚未定立为制度并在其后继续实施,但仍可视为清代选秀女制度的先声。
     2. 主要根据后金汗本人的感情好恶而选定
     如天聪八年(1634年)十月皇太极娶科尔沁贝勒塞桑之女博尔济吉特氏为妻。
     此前,皇太极已册立科尔沁莽古斯贝勒之女为中宫福晋(孝端),莽古斯之之子、科尔沁贝勒塞桑之女为西宫福晋(孝庄),何以再娶孝端的另一侄女,孝庄的胞姐为妻?其原因史籍无载。[1]根据崇德元年博尔济吉特氏被封为宸妃后,宠冠后宫等情况看,在此个案中,通过继续联姻,以示宠科尔沁部,巩固满蒙联盟的政治因素,乃退居次要地位,起有主导作用的,是皇太极的个人情感。天聪朝皇太极的婚娶案例中,惟有此例相当突出地体现了他的个人意志。
     3.以政治因素置于首位,皇太极本人的饿好恶降至次要位置,而他所采取的态度也相对被动
     如天聪八年(1634年)闰八月和天聪九年(1635年)七月,他先后与归降的原察哈尔林丹汗妻窦土门福晋与囊囊太后成婚。
     (四)满蒙联姻的鲜明特色
      统一漠南蒙古,是天聪时期后金的政治、军事举措中的一项至要内容。天聪二年、天聪六年,皇太极曾两次亲自率兵征伐察哈尔部林丹汗,迫使其败亡青海大草滩。九年,皇太极命多尔衮等率军往征。是年九月,多尔衮等顺利招降林丹汗余部,获元朝传国玉玺。[2]至此,漠南蒙古全部归入后金版图。这一重大胜利,极大地提高皇太极的威望,增强了后金实力,为清朝的建立既后金汗权向清朝皇权的转化,进一步创造了条件。上述政治、军事方面的重大进展,在皇太极的婚姻中也有所反映。换言之,后金的发展态势,要求皇太极继承、发展其父制定的满蒙联姻策略,并提高实施力度。所以天聪年间皇太极所娶的上述4位福晋,虽然被选中的原因各有不同,却无一例外是(漠南)蒙古族人,分别来自扎鲁特部(东宫福晋博尔济吉特氏)、科尔沁部(寨桑之女博尔济吉特氏)与阿巴亥部(察哈尔林丹汗的两位遗孀,同为阿鲁特阿巴海博尔济吉特氏)。这既为保证后金在与明朝对抗中得到科尔沁等部的配合支持,加强后金的政治、军事力量所必需,也显示了皇太极作为一位政治家的战略眼光。
 
~~~~~~~~~~~~~~~~~~~~
[1]有的学者指出,这段婚姻大约与天聪七年(1633年)科尔沁二妃(按,即孝端之母与孝庄之母)来朝有关。此行很可能携其后成为宸妃的博尔济吉特氏而来,皇太极一见钟情。参见王佩环《清宫后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8页。
[2]参见《天聪九年档》,第67-68页;《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67-168页;第189-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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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7-07-15   
(五)主要妻妾中多有改嫁女子
    皇太极妻妾中的改嫁女子,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归嫁皇太极之前曾为他人之妻
    皇太极的妻妾中,曾为他人之妇者并非个别人。除前述被皇太极纳为福晋的原察哈尔汗林丹汗的两位妻子外,[1]塞桑之女博尔济吉特氏嫁与皇太极时已26岁。女真、蒙古族皆有早婚习俗。[2]岁饿按史料无征,但据有关情况分析,这位博尔济吉特氏嫁至后晋前,很可能有过婚嫁。[3]天聪年间皇太极所娶4位主要妻妾中,3位是已曾出嫁之妇,这与汉族王朝采选秀女时惟处女是选的情况,大相径庭。
    2.皇太极之妻改嫁他人
    东宫福晋博尔济吉特氏的归宿十分奇特,有必要对她成为东宫福晋后的有关情况略作考察。
    博尔济吉特氏嫁至后金的翌年(1633年)十一月,生下一女(排行第六女,封固伦公主)。同年七月,其母、父先后来到后金,住了大约一个月。[4]色本夫妇至后金汗婿家仅此一次,虽然受到款待,但与天聪年间孝端、孝庄的母家戚属数次而来,优礼甚隆的情况相比,仍相差较远。这反映出后金与科尔沁、扎鲁特两部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两部在满蒙联盟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同时也间接透露出东宫福晋在后金的实际地位。
    天聪九年(1635年)九月,博尔济吉特氏又生下一女(排行第九女)。这时距其嫁至后金已有3年零7个月(天聪六年二月至九年九月)。在此期间,除去她曾两次生育外,皇太极的妻妾中只有孝庄与孝端各生育一次。[5]而东宫福晋则是这一时期内皇太极所有妻妾中生育次数相对最多者,看来她曾一度颇受宠爱。除去东宫福晋、孝庄、孝端等3人外,皇太极的其他妻妾于此期间概未生育。[6]出现这种情况并非仅为巧合。
 
~~~~~~~~~~~~~~~~~~~~
[1]唐邦治先生在《清皇室四谱》中率先指出:“疑二妃(懿靖大贵妃与康惠淑妃)即林丹汗两福晋也。”参见该书卷2,《后妃》。
[2]天聪九年(1635年)三月,户部贝勒格格类传上谕曰:“......凡女子十二岁以上者许嫁,未及十二岁而嫁者罪之。”参见《清太宗实录》卷23,天聪九年三月庚申。按,孝慈高皇后叶赫纳喇氏、大妃乌喇纳喇氏、孝端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孝庄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等人的婚龄,分别是14岁、12岁、15岁、13岁。参见《星源集庆》,第15、16、26页。
[3]有的学者已指出这一点。参见王冬芳《满族崛起中的女性》,第147-148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8-19、25、26、27、30页;另参见《清太宗实录》卷14,天聪七年七月戊戌、壬寅、丁巳。
[5]参见《星源集庆》,第31-32页。
[6]东宫妃生第九女后一个月,天聪九年(1635年)十月庶妃纳喇氏生第十女(封县君)。参见《星源集庆》,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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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7-10-19   

它表明,在“按例需备”的“三福晋”全部册立后,皇太极对此三位后宫主位另眼相待,给予了更多眷顾.这或可作为孝庄曾为西宫福晋的又一佐证.

     天聪九年十月初七日,东宫福晋因“不遂汗意,改适叶赫部德勒格尔台吉之子南褚”,[1]生下皇太极第九女仅有11天的博尔济吉特氏被令改嫁,事出何因?

     九年四月,东宫福晋之父色本曾数次谴使向皇太极进献马、牛、羊等,并得到赏赐.五月初,皇太极又借四大贝勒之一莽古尔泰之子阿喀达往会其岳父(色本)之便,将鞍辔、银壶等“悉数赐给”.[2]十年,色本“来朝,得优赉归,寻卒”,[3]崇德元年五月,皇太极派人往祭,祭文称色本“曾效力国家,尔生前我垂眷恩养,今虽逝去,何能忘怀.”[4]可见,色本与后金的关系始终较好,即使在其女与皇太极的婚姻破裂后,这种关系亦未发生改变.东宫福晋被令改嫁,并非受母家所累.

     九年九月,皇太极因大贝勒代善宴请三贝勒莽古尔泰的同母妹,哈达公主莽古济之事,对代善大加挞伐,并将莽古济削格格号为民,禁与亲戚家往来.[5]这一矛盾暴露出后金汗与八旗贝勒之间的权力斗争仍相当激烈.由此为隐线,是年十二月发生蓝旗事件,其结局是“以正蓝旗附入汗之旗份”.[6]通过此次事件,皇太极有效地加强对诸王贝勒的控制,汗权进一步集中.博尔济吉特氏身为东宫福晋,当与其夫姐哈达公主多有接触.但是,现存史籍记载中,并无东宫福晋与上述事件有所牵连的蛛丝马迹.其被令改嫁之事,看来与此无关.

     皇太极所指定的东宫福晋再嫁之夫南褚的有关情况,为我们审视此事提供了另一视角.

     南褚,叶赫纳喇氏,正黄旗人,叶赫贝勒金台石长孙,其父为金台石长子得尔格尔台吉.<八旗满洲氏族通谱>载,金台石“原系叶赫东城贝勒.太祖高皇帝征服叶赫时,授其子德尔格尔为三等男,卒,起子南褚袭职,缘事革退,其弟索尔和袭职”[7].金台石之妹、南褚的姑奶叶赫纳喇氏是皇太极的生母,即孝慈高皇后,皇太极与南褚乃为表叔与表侄关系.

     南褚于何时“缘事革退”,不详,但起码直到其承令迎娶皇太极的东宫福晋之前,

 

 

~~~~~~~~~~~~~~~

[1]关嘉录、佟永功、关照宏译<天聪九年档>,第128页.

[2]关嘉录、佟永功、关照宏译<天聪九年档>,第46,48,52,54页.

[3]包文汉、奇.朝克图整理<蒙古回部王公表传>第一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页.

[4]<满文老档>下册,第1452页.按,顺治五年(1648年)色本被追封为札萨克多罗达尔汉贝勒,参见高文海、蔡志纯<蒙古世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16页.

[5]参见<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96-200页.

[6]<清初内国史院档案译编>上册,第214页;<清太宗实录>卷26,天聪九年十二月辛巳.

[7]<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影印本)卷22,<纳喇氏>,辽沈书社1989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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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较受器重.如天聪九年正月,“免诸功臣丁役,并令专管各牛录”.正黄旗大臣得享这一特权者仅8人,其中就有南褚.[1]其后不久,在后金招降察哈尔林丹汗余部的过程中,南褚在立殊功.

是年五月,多尔衮等率军抵察哈尔汗之子额哲(额尔克孔果尔)部所在地,“恐惊其部,乃停止不前”.遂命南褚携其祖叔等人,前往察哈尔汗福晋、南褚胞姐苏泰太后(德尔格尔之女)、侄额哲处转告:“奉汗谕旨,满洲诸贝勒率大军来取尔等,秋毫无犯.”苏泰太后闻信,令叶赫旧人往认,当确知为南褚后,惊喜涕泣,亲自出迎胞弟,并令子额哲率众迎接满洲诸贝勒.多尔衮等招降察哈尔余部大获成功.[2]九月初七日,后金“赏出征诸臣”,南褚名列其中.[3]

  一个月后(天聪九年十月),皇太极令东宫福晋改嫁凯旋而归的表侄,实有褒奖南褚之意.这种做法在当时并非少见.例如,天聪八年秋,察哈尔林丹汗属下衮楚克僧格寨桑,携林丹汗掌郭尔土门旗事福晋归降后金途中,娶这位福晋为妻.皇太极认为“衮楚克僧格叛其主后,又擅娶其主之福晋,非臣子之义”,遂勒令离异.不久,皇太极将此女“赐来归者齐塔特车尔贝为妻”.[4]

  天聪汗娶曾适他人之女为妻或令己妻改适他人的做法,反映出包括女真、蒙古族在内的北方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习俗与价值观.

十七世纪初叶的女真族社会,尚未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女子再嫁的现象较为普遍.[5]例如,努而哈赤的继福晋,皇五子莽古尔泰、皇十子德格类与皇三女莽古济的生母富察氏,“初适人,生子昂阿拉.后复归太祖”.[6]又如努尔哈赤总计10个女儿(包括两位抚养之女)内,即有4人(皇二女嫩哲格格、皇三女莽古济、皇四女穆库、抚其侄图伦之女肫哲公主)在初嫁后,又因不同原因“复嫁”.[7]皇太极总计15个女儿(包括一位抚养之女)内,也有2人(皇二女固伦温庄长公主马喀塔、皇五女固伦淑慧长公主阿图)于初嫁之夫去世后“复嫁”.[8]

另一方面,女真、蒙古族已婚女子由于不同原因离异后,并不像深受封建礼教浸染的汉族社会中的离婚女子,受到人们的非议.天聪七年,皇太极幼弟多铎欲娶科尔沁大

 

~~~~~~~~~~~

[1]关嘉录等译<天聪九年档>,第20页.按,南褚“管两个牛录”,所管牛录的数目在8人中居第三位.

[2]关嘉录等译<天聪九年档>,第67-68页.

[3]<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92页.

[4]<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04、142页.

[5]李民寏<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中记述了女真人的婚姻现象:“娶嫁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参见该书第45页.这种收继婚是女真女子改嫁的方式之一.

[6]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2,<皇后>.

[7]参见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4,<皇女>.

[8]参见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4,<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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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7-10-19   

妃之女(孝端之妹).“因此女非有出众之才貌”,皇太极担心幼弟反悔,起初未允,而多铎“坚意欲娶”.皇太极不愿拂幼弟之意,勉强允准,但在诸贝勒商议此事时提出一策:“(多铎娶大妃之女后)将来相得则已,如不相得,可密送于我,我密转送大妃.”[1]在皇太极与诸贝勒看来,果若如此,尽管“反伤外戚之谊”,但对于该女自身,并非是一很大伤害.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清朝入关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而将女方遣返娘家,而后者得以复嫁的现象,在清初帝后婚姻中亦未绝迹.[2]

天聪八年闰八月.护送察哈尔窦土门福晋归降后金的大臣多尼库鲁克等得知皇太极拟纳福晋后,“甚喜,言我等此行,乃送福晋,非私来也,盖天父所赐.汗若纳福晋,来归部众及我等亦不胜喜悦.”[3]多尼库鲁克之言,也反映了窦土门福晋本人的意愿.皇太极在众贝勒的力劝之下娶林丹汗的两位遗孀为妻,主要是出于团结林丹汗余部,加强满蒙联盟,以有利于后金发展的政治用意.但是,“语言虽异,衣冠则同”[4]的女真、蒙古族都具有不以再嫁为非的观念,也是其婚姻契约之所以能够达成的一个必要条件.至于皇太极“恐(此举)有悖礼义”的犹豫与推辞,[5]在政治与社会习俗的双重因素推动下,终究只是一个无力借口而已.

总之,皇太极令东宫福晋改适在劝降察哈尔余部中立功的表侄南褚这一做法,与当时的女真族、蒙古族习俗并无相违.而他之所以有此决绝之举,更大可能还是由于与东宫福晋性情不合等情感方面的原故所致.博尔济吉特氏复嫁南褚后事迹不详.尽管她因此而承受别女之痛,但与清朝后妃制度确立后因夫妻反目而被打入冷宫的后妃(如乾隆帝皇后纳喇氏)相较,博尔济吉特氏还算是一位幸运者.这也从一个方面表明,清朝后妃制度在其发轫阶段,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皇太极于天聪年间所娶的4位主要福晋,或前或后都曾经历再嫁(改嫁)之事,这位清朝后妃制度发轫阶段的历史增添了几分神秘色彩.由此亦可看出,清朝后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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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太宗实录>卷13,天聪七年五月丁酉.

[2]据<星源集庆>第37页载,顺治帝第一位皇后博尔济吉特氏于顺治十年(1653年)八月被废黜,降为静妃,改居侧宫.然而康熙四年(1665年)三月,出使清廷的朝鲜使者返国后报告:“闻蒙古之女,曾为顺治君之后,失宠黜还其国而生子,年今十四.清人屡请于蒙古,而终不送还.蒙古素恃强不用命:蒙女所生子亦贤.若拥立而争天下,则必为大患.故清人甚以为虑云.”康熙十三年(1674年)十一月,朝鲜使者又向其国王报告从一位年已七旬的汉人口中所闻之言:“皇帝尝有东西两皇后;所谓西后,蒙王之妇,东后汉人之女.而惑于黑舍里氏(按,康熙帝皇后赫舍里氏),黜西后于本国,有娠而往,问已生子.……”参见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册,第3917页;第10册,第3997页.按,七旬汉人所言“(清帝)黜西后(蒙王之妇)于本国”,应为顺治朝史事.顺治帝的废后被遣返娘家事,大约并非无稽之谈.她是否“还其国而生子”,待考.

[3]<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07页.

[4]<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81页.

[5]<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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