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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shuo 2008-01-21 19:00

[原创]残酷的清代抵命法:继母杀前妻之子例

雍正七年“以子抵命”条例 

历代法律对于家族内长幼尊卑间相殴、相杀都有详细规定。子孙殴、杀父母严惩,父母殴、杀子孙从轻。对于继母杀非亲生的儿子,要比亲母杀子从重判决。《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

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宋刑统》此条也完全因袭唐律。这个量刑不算重,继母殴死前妻之子,只处两年徒刑,故意刃杀的也只处三年徒刑。北宋开宝二年,宋太祖下诏,继母杀前妻子及妇不再享受任何减免优待:[1]

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而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室子,当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至是,有泾州安定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绝其吭而杀之。乃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元代法律在这方面的情况不详。《大明律》对继母杀前妻之子的量刑,继承唐律“加一等”的原则,又增加了杀子造成夫家绝嗣继母处绞刑的条文。[2]但明代妇女犯奸、盗和不孝之外,其余罪名多可纳钞收赎,[3]赎金又相对较低。《大清律》继母杀子的规定与明律完全相同,只是“致令绝嗣者绞”后面多了小注“监候”。非奸、盗、不孝罪名的监候妇女,经过缓决程序也多收赎出狱,所以继母杀子同样难以受到惩罚

雍正七年,立法者——皇帝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这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奏报皇帝“新郑县民李大保杀死伊妻郭氏并子对儿,照律拟绞”。雍正帝注意到此事因李大保受继母威逼引起,于是发布上谕:[4]

李大保因继母李氏平日相待甚薄,适因争夺酒壶,将李氏带仆于地。李氏声言送官究治,李大保忿惧交加,辄欲自尽,于是先将一妻两子用刀抹死。其杀妻之罪虽无可逭,而其起衅之处,则尚有因……乃有一等妇人,悍恶性成,不明大义,常存分别之心,偏爱其所生之子,而薄待前母之子。若己未有子者,又或怀嫉妒之念,而憎恶前母之子,或显加之以陵虐,或阴中之以计谋,以致其子不得其死,甚且至于绝其夫之宗祀而不恤。是不但母子之恩已绝,并视其夫如仇雠矣!向以名分所在,故律无拟抵之条。事既出于情理之外,所当酌量立法,以防人伦之变。

朕意:若继母于前母之子有陵逼谋害等情,至于身死者,将情由审讯确实,以其所生之子议令抵偿。若继母未生子者,则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夫家产业。如此庶使秉性凶悍、不顾大义之妇人有所儆戒,消其残忍之心,而保全其母子之恩谊,似属有益。著九卿悉心详议具奏。

皇帝的意见已经表明,九卿只能遵行,详议结果是:[5]

……寻议:“嗣后,如继母将前母之子殴杀、故杀,致令其夫绝嗣者,仍照律拟绞外,如有父故之后,继母将前母之子任意凌虐殴杀、故杀者,不必坐以收赎之虚罪,即将所生偏爱之子议令抵偿,拟监候;如凌逼前母之子致自尽者,将继母之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有生子者,勒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其夫之产业。”从之。

乾隆四年,继母杀子之例又有修改。这年二月辛丑日:[6]

刑部议准浙江按察使郑禅宝疏请:继母【将前母之子故意凌虐有心杀死者,仍将继母所生偏爱之子拟绞监候外,如系殴打伤重以致身死,审明委无欲杀之心者,将继母偏爱之子杖流。至于肆行凌虐,致前母之子情急自尽者,实与殴杀有间,将继母偏爱之子杖徒。】……从之。

这个判例仍遵从雍正帝以继母之子抵命的思路,只是区分出了无心杀害殴打致死和逼迫自尽的情况,继母所生之子承担的抵偿责任也相应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和杖(一百)徒(三年)。但到次年颁布、经乾隆帝钦定的新版《大清律例》,却突然没了这个法例。[7]其中原因不详。

废除掉其父创制的抵命之例,不意味着乾隆帝不重视继母杀子案件。到乾隆十一、十三年,又发生继母杀死前妻之子的案件,乾隆帝在十四年秋审时,又像其父20年前一样,大发了一通义愤之论,经九卿会议,定为:[8]

“如伊子本无违反教令而继母非理殴杀、故杀者,除其夫现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拟外,若现在并无子嗣,即照律拟绞监候,于秋审时将情罪可恶者入情实册内,请旨定夺。”从之。

此例到乾隆五十三年又有修改,到嘉庆六年正式确立。从此,继母杀前母之子造成绝嗣的,处绞监候,秋审未入情实处绞的,也要永远监禁,不得收赎。[9]



[1]
        
《宋史》卷二○○《刑法志二》。具体时间见《宋史》卷四《太宗本纪》:开宝二年五月,“丙寅,诏继母杀子及妇者同杀人论。”

[2]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殴祖父母父母”条:“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

[3]
        
《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其妇人……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条例:“妇人有犯奸、盗、不孝……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4]
        
见《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五。另,《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七、《世宗宪皇帝圣训》卷七、《清实录·宪宗实录》亦载此事,以《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最详。

[5]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七,雍正七年“改定继母殴死前子及凌逼自尽之例”。

[6]
        
《高宗实录》卷八十七。又见《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八、二百四、《皇朝通典》卷八十一。惟《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八“至于肆行凌虐,致前母之子情急自尽者,实与殴杀有间,将继母偏爱之子杖”后脱“徒”字,据同书卷二百四及《高宗实录》、《皇朝通典》增补。

[7]
        
见《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64-465页。

[8]
       
《高宗实录》卷三四九,乾隆十四年九月甲戌。又见《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九。

[9]
        
参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661页。




toutou 2008-01-21 19:25
每看到这一条就觉得某四神经病,竟然拿无罪之人抵命。他说继妻杀害前妻之子是毁伊夫家之宗嗣,为夫家之仇雠,那你国家拿继妻无罪之子抵前子之命,岂非再一次绝人之宗嗣,岂非国家为民人之仇雠?真不知道他怎么学的儒家礼法,中国几千年礼教怎么教出他这么个皇帝。满脑子以牙还牙、以暴制暴!!你再制定《汉莫拉比法典》么?思想真叫一原始!!

toutou 2008-01-21 19:35
楼主是做法制史方面的么?欢迎来坛子里玩。我对法制史方面很感兴趣,尤其是传统伦理和法理的关系方面,还有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度规定和运作过程差距是如此之大,个人认为是中国史最难讨论的地方)。不过我只看过《唐律疏议》和《明公书判清明集》(真是本有意思的东西),《大诰》和《大清律例》翻过一点。希望能有机会继续在坛子上看到楼主的高见。先拜谢了

realshuo 2008-01-21 20:10

头头可是雍正爷的人啊,这么义愤不好~嘿嘿,其实乾隆朝还有比这个残忍好几倍的抵命法律,我是从皇朝文献通考里找到的,只是我手头没有实录和起居注来核对,所以跑到这里,想挣分换书啊!今天图书馆刚放假,被放鸽子了,木办法,斑竹赶紧发善心放点赏吧~

头头看过《唐律疏议》不简单,中国后世法典基本都是唐律奠定的,基本看过唐律就知道一大半了。《名公判》俺个人感觉不好,因为是南宋朝的道学家弄的,很多时候其实都没有按法律办事。记得其中有一个告公公强奸未遂的,法官就没有受理。里面很多判决,我感觉如果放到后世,法官是要犯故意“出入人罪”(就是任意增减刑罚)的。比较好玩的,还是推荐《刑案汇览》,呵呵


toutou 2008-01-21 20:44

我不是某桐,怎么会被某皇帝冲昏头脑?不对就是不对么,还不许我们做小民百姓的义愤一下?!

《名公判》是判案集啦,感觉比看法典有意思的多,直到具体执行情况是怎么样的,和当时的社会风俗、伦理道德、关注热点不至背离太多。《徐公谳泪》怎么样?最近在找汪辉祖的书,偶们老师做这个,看看以备不时之需



洗桐女史 2008-01-21 20:59

喂喂喂,楼上的,欺负我这两天不在是吧,背后说我坏话!

汗,就这个事,亲爱的方苞老爷子给雍正写圣德神功碑,还着重提了一下,当作是可以宣扬的政绩,像方苞这样的大儒都不以为非的说。

那个时候的法律都很BT,如果是亲叔叔要杀侄子,侄子出于自卫,杀了叔叔,也会被判死罪,因为尊卑关系在那里了。而要是丈夫把妻子杀了,找个理由,说什么我让他给我倒杯茶,她不给我倒,反而骂我,拿杯子砸我,我就失手把她打死了,或者说是妻子骂婆婆,丈夫出于义愤杀死妻子,也会从轻发落,而且还说说被杀的妻子的不是,骂一句此女是恶妇,真是气人!

还有一条很受不了的就是,奸夫杀死亲夫,奸妇不知情,也会被处死,我记得好像是凌迟吧,太残忍了~~

其实说到底,这样的一个残酷的法律,反应的是当时的尊卑关系~~~妇女和庶子卑贱的地位决定的呗~~~

要是能够讨论一下这样的法律的出台,还有何以为当时大多数人所认可,这样一个社会背景,可能会更说明些问题。





toutou 2008-01-21 21:08

尊卑关系的基础不在法律而在比法律传统的多得多得多的道德伦理啊,桐可以看下《士大夫政治衍生史稿》不是我花痴阎老师帅大叔,实在是这真的是我见过的最好的系统阐述中国古典政治文化的著作了。小声说一句:个人以为比冯友兰钱穆的好。中国本身就是伦理社会不是法制社会,这是你们家某四得以统治下去的基础,你不能一面花痴某四,给他找正常即位的理由,一面否定他大厦的根基吧当时人认为的美德就是那样,比如寡妇守寡,她们本人和他们的家族都认为是美德了,你逼她再嫁,这不是剥夺她实现美德的权利么?所以我说十三不让富察mm进门是不厚道的而非开明的!不要用你的价值观去看待另一个价值体系的问题嘛。对任何历史问题都要做双重的评价,一个是站在当时的角度上,一个是站在普世的角度上(当然,你的前提是民族自由科学进步是普世的价值,是高尚的,不过说不定三百年以后的人们又不这样认为了)

桐你是看冯尔康的清代社会史著作了吧,说句实在话,冯先生虽然是南开社会史鼻祖,但他最伟大的事业都献给小四了,看他的社会史论文集,真是......不怎么样......活的东西都让他给写死了,他写得清代家庭结构,跟杜正胜的汉唐家庭研究真是差太远了(杜是阿扁教育部长,我没为台独势力张目的意思啊!!)对社会基础的认识,也停留在带引号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范畴,总是一个被压迫,一个要反抗,社会、文化哪有这么二元,这么简单。怎么不讨论源流、走向呢?



realshuo 2008-01-21 21:31

(好像这里很复杂?)俺外来户,可是什么都不知道啊,天地良心~~~~~

奸夫杀死亲夫,奸妇不知情,大概是绞监候。关于捉奸的法律最复杂。本夫于奸所、登时杀死奸夫奸妇无罪,追到院子里杀就得打板子了,追到街上杀得判徒刑。还有第二天想起来再杀的、自己想不开上吊了的……捉奸的资格也很热闹,本夫的爹妈可以捉奸杀奸,兄弟叔伯慢慢也可以,但杀奸要负一定责任,亲缘越远,判的越重(不光中国这样,古罗马也允许丈夫、公婆杀奸,好在他们没五服的说法,没咱们这么复杂),至于儿子杀老子,老子杀儿子,老子被儿子气死(自杀)……清代都搞得像滚雪球,越来越复杂,俺就是想刨根问底钻这个的。

《徐公谳泪》木看过,要找来补课。感觉看着玩的话刑案汇览足够了。北京古籍的,到处打对折在卖,80块钱,厚厚四大本,每天晚上睡觉前翻翻,能看两三年了。只是标点断句不敢恭维,“张三自杀李四……”,意思是张三只顾着杀李四去了,结果断成“张三自杀,李四……”,倒也增加了读书的乐趣,呵呵

头头崇拜阎大叔啊,难得的大好人,起码10年前是。可帅……怎么看都像个抽大烟的~~~


洗桐女史 2008-01-21 22:00

哦,我刚才查了一下大清律,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监侯),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侯)。

我昨天看雍正朝起居注册,三年九月的,看到一个类似的例子,今天给记错了,刚才重新翻了一下,有个奸妇因为亲夫被奸夫杀了而拟绞,而皇帝认为她不愿意亲夫死,所以得知他被奸夫杀了,大声喊叫,并且指拿奸夫,所以从轻发落~~~有点将功折罪的意思吧。

另,自杀还要判人死罪,真够BT的那个法律。(不过天涯上,反小三的势头正强劲呢,说不定他们对这个法律会表示一定程度上的赞同~~)

噢噢,对了,说到这个,想起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案例,也是起居注上的,就是一个男的,他把自己的族弟招到家中,然后纵然他老婆和族弟通奸,后来呢,他把自己的老婆要卖给别人,他这个族弟就不干了,和他吵嚷起来,可能就是说为啥卖给别人不卖给我吧,结果这个男的恼了,先是拿刀背打族弟,然后呢,又把他的肾割了,致死族弟当场死亡。结果雍正说啥,说他先用刀背打族弟,肯定不是想杀他,后来割他的肾,必定是恨其奸淫(某四,你咋知道的?!),所以要从宽发落~~~我那个汗啊~~~我严重怀疑这个男的没有性能力,所以才那么BT,做出这么凶残的事情来,而且割肾而死,在现在来说,最后量刑的时候,肯定要说一句,什么情节特别眼中,影响特别恶劣,而加大量刑~~怎么古时候的那个观点和现代人就那么不同呢,真的让我无法忍受~~~




realshuo 2008-01-21 22:32

桐主说的这个雍正三年的案子,当时著为例了,一直保留到清末,就是奸夫杀害捉奸本夫时,如果奸妇曾声叫拦阻,可以酌情减刑。

至于引起别人自杀要判刑,这也是一大法律特色,因为这类案例统一归入“威逼人致死”类,很多案件起因往往只是调笑或者玩笑,但当事人想不开上吊,另一方麻烦就大了。这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多老百姓发生纠纷想不开,就到仇人家门去上吊,让对方“遭人命”,这是很有法律杀伤力的行为。我觉得古代因民间纠纷自杀,恐怕一半左右是这种心态。还流行逼迫自己家属子女到仇人家门口上吊,甚至自己杀了吊人家门上去。明代为此制定的法例特别多,“父母故杀子女图赖人”~~~~~

至于那位杀族弟的仁兄,我没看到原文,但猜测桐主肯定看漏了个字。“后来割他的肾”,“肾”后面肯定还有一个字,而且是关键字。普通人没学过解剖,哪那么容易把人肾给剜出来。这仁兄即使想把老婆转交族弟,也是不行的,法律禁止续娶服内亲属的老婆,何况这个还有“卖休”情节。

纵容老婆和别人通奸引发的案例很多。记得有个比较有趣的,某男甲和某男乙持续多年“鸡奸情热”,后甲试图做夫人的思想工作,让她和乙一起HIGH一把,自己观摩,结果夫人太正统,想不开,上吊了。还有一个,乙从少男时就被甲鸡奸(自愿的),后乙娶妻成家,甲还想和乙的新媳妇XX,乙不情愿(可以睡自己,不可以睡自己老婆,是作为男人的自尊,还是作为GAY的吃醋?),打斗起来,最后大概是甲死了……




toutou 2008-01-21 23:19
阎老师是我们元培导师啊,偶认识的第一个历史系的老师,给偶留下极大的好感气质多好啊,多好啊~~~很忘俗啊你不觉得

realshuo 2008-01-21 23:29

恩,阎先生也是当年给我们班上第一节课的老师,惊若天人。

看来元培(实验班)男二女三的比例十几年一贯制啊,大概留宿舍的时候就是按男生两间、女生三间留的吧,呵呵。头头可得多给俺点银子,让俺早点开工干活啊。有这点渊源,行点小惠也可以理解吧?


toutou 2008-01-21 23:49
偶们现在明明是男三女二,而且正好是男三女二,偶们现在文理不分的说。师兄哪一级的?现在还在燕园?要走后门也得私下说啊,难道让我公开放私?

realshuo 2008-01-22 00:11

我糊涂啊,表达不清楚,领导只好示意索贿了,呵呵。我看律例就是这两个月以来的事,本来大学是弄《红楼梦》的。

说到尊卑关系,再贴个更令女士们义愤的。儿媳妇抗拒老公公强奸的判决,从我一个稿子里截出来的。无奈这东西既黄又暴力,少年儿童不宜,先声明了——

清代子妇拒翁强奸的两难处境?

明清常人强奸尚且处绞(监候),所以对强奸罪的定性、证据要求都很严格。雷梦麟《读律琐言》云:[1]

凡问强奸,须观强暴之状,或用刀斧恐吓,或用绳索捆缚,果有不可挣脱之情,方坐绞罪。若彼以强来,此以和应,始以强合,终以和成,犹非强也。

明代祁安、刘勉强奸儿媳两案,对强奸(未成)行为的认定都有确凿证据:祁安案有扯破的“中衣”,刘勉则是被咬伤的舌尖。强奸(未成)案例中,咬伤罪犯的唇、舌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元典章·刑部》载有至元三年一个翁强奸男妇未成的案件,罪犯被男妇咬伤舌头,告发到官,处杖一百七。[2]

到清中叶的强奸子妇未成案,另一个情况成为立法、司法者关注的重点:拒奸时咬伤其翁属于伤害尊长,子妇是否当为这种行为获罪?家庭中卑幼杀、伤尊长要严惩,这是中国法制的传统。《唐律疏议》卷二十二载:“诸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绞;伤者,皆斩。明清律“殴祖父母父母”条更加重为:“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但妇女在抗拒强奸时杀、伤男子当做何处理,法律中一直没明文规定。

嘉庆十七年,伊犁将军晋昌题报:“邢杰强奸子妇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将邢吴氏照例拟斩,请旨定夺。”六月十三日,皇帝上谕:“此案邢杰蔑伦行强,翁媳之义已绝……今邢吴氏系亲属妇女,猝遭强暴,情急咬落伊翁唇皮,其情节断非装点,与无故干犯尊长者迥别。邢吴氏应照律勿论,免其治罪。邢杰照例发乌什叶尔羌等处为奴,该部知道。”

过了一个月,到七月十六日,嘉庆帝又发一道圣旨给刑部:

吉纶前任山东巡抚任内,有安丘县民人王锡,强奸子妇王孟氏未成,致被王孟氏咬落舌尖一案,与近日晋昌所奏邢杰强奸子媳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案情相同。现在邢吴氏已照例勿论,伊前办王孟氏一案,因格于妻殴夫之父母成例,拟以斩决,奉旨改为监候,秋审情实二次未经予勾,现在仍监禁,可否一起免其治罪?……着交刑部查明王孟氏案情与邢吴氏相同即行释放。并着该部检查各直省有与此二案情节相仿者,均奏明划一办理。

据《清史稿》卷二○三《疆臣年表七》,吉纶任山东巡抚在嘉庆十二年五月到十三年十二月,到此时方四年。孟氏同样因为拒奸咬伤其翁,判处绞监候,已经两度秋审暂缓执行,所以嘉庆帝可能有些印象。他命刑部清查此类案件,就是要统一判决标准。

刑部很快报告:“查原拟斩监候之民妇孟氏,已据山东巡抚咨报,于上年十一月在监病故,应毋庸议。”在刑部的清查结果里,有两个曾拒伤图奸伊翁、仍在斩监候中的妇女,其中一个是主动勾引其翁,一个其翁已被女家殴毙,都不符合这次邢吴氏案件的条件。最后法司会商提出的意见是:

伏查翁媳名分綦重,与捉奸殴伤犯奸期亲以下尊长、律得勿论者迥异,是以向来办理儿媳拒奸殴伤伊翁之案,俱仍按律问拟斩决,将情有可原之处附疏,声请改拟斩候。……臣等公同酌议,应请嗣后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拒捍,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淫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臣等于核覆时恭录现奉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处奏请定夺。倘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仍照本律拟罪等因奏准。

皇帝批准了这个决议,当年正式编纂为例。[3]此例规定:妇女确实因拒奸殴伤伊翁的,督抚须仍按殴伤夫之父母本律拟罪,刑部复核时抄录邢吴氏案件的谕旨、提出是否免罪的参考意见,由皇帝最终裁决。

到嘉庆二十四年,妇女拒奸杀伤人始有例文:“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4]但此例是针对常人犯奸案件,翁奸子妇案仍需按照嘉庆十七年例办理。道光八年,河南总督奏报“黑夜不知伊翁图奸将翁咬伤”案,因为没有遵循嘉庆十七年例受到了刑部驳议:[5]

此案霍岳氏,因伊翁霍登鳌于黄昏时乘伊在房和衣睡熟,拉裤图奸,该氏惊醒,黑暗中不辨何人,当向喝问。霍登鳌虑恐该氏声张,即用手按住该氏之口,该氏情急咬伤霍登鳌手指,霍登鳌喊痛,该氏听闻伊翁声音,松口坐起,霍登鳌又将该氏按到,撕裤强欲行奸,该氏挣拒喊救,霍登鳌当即逃逸,该氏未被奸污。该抚将霍登鳌依律拟军,以霍岳氏黑暗中不知伊翁图奸,咬伤翁手指,实属犯时不知,应依凡论,照本妇殴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勿论例勿论,等因咨部。

刑部意见是:“……虽系犯时不知,但系夫之父母,伦纪攸关,未便径依凡人予以勿论,自应照殴夫之父母本例问拟,援案奏请。该抚将该氏予以勿论,系属错误,应令该抚另行按例妥拟具题。”可见子妇在不知强奸者为其翁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法律后果也非常严重。两年后的道光十年,子妇拒奸造成其翁死亡也定为例,妇女要处以绞监候:[6]

?

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如因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确有证据毫无疑义者,仍照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援引林谢氏成案,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杀;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可见清代妇女面临其翁强奸时,其处境及其窘迫。抗拒行动造成其翁死、伤的,将被拟处绞监候,仅仅成伤的,有可能被圣旨宽免,但这完全依赖于皇帝当时的心情。如抗拒未果,则很难被法官认定为遭强奸,翁媳通奸两人都要处斩,事后告发也难得到太多宽免。如嘉庆九年,辛梦浚诱惑弟妻游氏吃鸦片,乘其迷醉,以吓制成奸。游氏后向其夫哭诉此事,告官后法官以游氏与夫兄通奸,拟绞刑,圣旨改为绞监候。道光二年,“赖陈氏被夫兄赖九吓逼成奸,嗣逼奸三次,曾向伊夫及姑哭诉”,结果仍是照游氏案判绞监候。[7]

清前期和明代此类案件如何裁决?目前案例中不见有这类材料。但从《元史》卷一○四 《刑法志三》“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的条文看,妇女被欺奸免刑的惯例应该持续了较长时间。《元典章·刑部》载有至元五年的一个翁奸媳案:魏忠与男妇张瘦姑通奸共四次,“有瘦姑道:‘你剪了阴毛着。’忠随依剪了,致被告发到官。”瘦姑劝其翁“剪毛”,是为了告官时举证。法司最后判决魏忠死刑。张瘦姑与翁通奸,本应处死,且历来法典都规定奸犯不得自首,但瘦姑与魏忠通奸乃被胁迫,自己并不情愿,“曾向伊夫学说”,无效后才自行首告到官,所以被量情减刑,处杖七十七,并允许离婚归宗。[8]这种对妇女相对宽大的裁决,在清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


?


[1]

 《读律琐言》卷二十五“犯奸”条。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47页。

[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三“内乱”条。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5页。

[3]

 此案见《刑案汇览》卷五十三“亲属相奸”,“强奸子妇被妇咬落唇皮”案。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983-1984页。

[4]

 据《读例存疑》“杀死奸夫”条:“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四川总督蒋攸铦题周德佶图奸李何氏未成,被李何氏戳伤身死一案,奏准定例。”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59页。

[5]

 《刑案汇览》第1985页。

[6]

 参照《刑案汇览》第1977-1983页。《读例存疑》第663页。

[7]

 两案见《刑案汇览》第1972页,“弟妻因被吓逼虽与夫兄通奸”条。

[8]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三“内乱”条,第65页。


toutou 2008-01-22 00:29
无语了~~~清朝女子唯有嫁前谨祈上苍垂佑,不要有个变态公爹。师兄做《红楼梦》的?从秦可卿在天香楼的遭遇得到了这篇论文的灵感??另外个人意见,最好不用《清史稿》,尤其是表错得比较多,《清国史》比较好。还有清三通我觉得史料价值也不是特好(乾隆爱修饰是出了名的),起码原始性还是找实录、起居注比较好

realshuo 2008-01-22 00:45

我对《红楼梦》不是索隐派,呵呵。多谢头头的提醒。我兴趣太杂,弄什么都是外行。几年前工作时无聊看左传,当时买不到好版本,只好在地摊买3元一本的礼品书。左传的部头,礼品书应该印成两本,但那个出版社大概图省事,只印了一本,好多年份都删去了,比如襄公元年跟着就是三十三年,我就一直以为左传本来就是缺的。后来买到了两册的礼品书,才知道上当,哈哈

关于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我觉得元代法制最为宽容,比较符合现代人观念,相比之下倒是清代皇帝,把传统礼制发挥到了野蛮不近人情的程度。两者虽然都是北方民族,但蒙古人灭宋以前,征服的地方已经很多,信心足,根本不把汉人礼教放在眼里。满人相反,处处显得维护中原正统。不过这坛子里大金的粉丝好多,这么说怕要挨拍的~~~

关于材料,从律例角度讲,我觉得皇朝文献通考很好,它把乾隆五十年以前历年出台的法例都做了汇总,现在顺藤摸瓜到实录和起居注里面找很方便。但刘錦藻的续通考没这样做,后一百年的律例情况就比较糊涂。我现在就是想用皇朝通考的办法,把后半段的律例都提取罗列出来,这算是做黄彰健和薛允升未竟的事业吧。


toutou 2008-01-22 01:01

是,文献通考很好,做索引很好。师兄要追迈先贤啊,加油!!

人家蒙元是世界性大帝国啊,你儒家文化不过是若干种之一而已。满洲啊,真真是把儒家的原教旨拿出来当宝了。不过经济水平也是一大原因,宗族内部的财力保证了家族秩序嘛。还有晚明,是陆世仪说的“明亡于学术”?忘了,总归是心性之学太盛,没把存天理灭人欲贯彻到广大人民心中,清廷多英主啊,自信有手段控制意识形态,矫枉过正了吧。(这么多人喜欢清朝多是英主情结吧,女孩子喜欢多是小说情结


洗桐女史 2008-01-22 01:44

引用
至于那位杀族弟的仁兄,我没看到原文,但猜测桐主肯定看漏了个字。“后来割他的肾”,“肾”后面肯定还有一个字,而且是关键字。

是割肾囊,我去看了一下,确实漏了一个字~~~

我现在无聊的时候,就喜欢看起居注上关于这些案子的记载,有些内容真的让人啼笑皆非。

PS:银子加了,楼主要起居注和实录的电子版么?那个已经删了,因为占用空间太大~~不过楼主可以直接找某悠借起居注的纸书,她也有的




realshuo 2008-01-22 20:21

感谢悠主和桐主的帮助!

我感觉满人宫廷还是挺有自己的语言文化氛围的,康雍乾几朝帝王的知识背景也比较广,汉满蒙藏加点西洋的文化,在清代帝王身上的综合性最强(他们很注意垄断西洋知识,有些东西都直接翻成满文,不让汉人看),而且他们努力隔绝这几种文化,让自己保持一种跨文化高高在上的地位。所以他们对汉人臣工,哪怕是状元出身的大学士,还是很瞧不起的。

刑事档案确实很好看,特别是人为的文学作品看多了,会喜欢这种返璞归真、又没有任何叙事套路的东西。(这里有文学家啊,说话当心点)另外,民国旗人金受申的《北京通》,专写晚清京城的掌故风物,读来常让人叫绝,不知悠主注意过没有,P大的图书馆里有好几本。窃以为如能化用一两条到《天暮》里,写写市井生活,肯定有点铁成金的效果。

记得里面“作坊”条,讲旧京的驴肉作坊,大都是黑道有些能量的人物开办,常有偷驴贼销赃。作坊规矩,驴牵来在门外讲价,讲好后,驴子牵进来,只要四蹄进了门槛,即使驴主追来,也由作坊负责摆平,驴贼不用负责。又有能量更大的作坊,规矩是两前蹄进门为准。再如旧京朝廷粮仓甚多,有人(当然也是街面上有势力的)训练鸽子,在仓内找人做线,每日放鸽子飞到仓内,专挑好米啄食,再飞回家,吐到苇席上,靠此营生。种种不一而足。




realshuo 2008-01-25 01:05

以前没看到,原来桐主好早就讨论雍正七年继母之子抵命的例了啊。惭愧惭愧。知音难得,先不管手头没实录、起居注,继续贴了:


realshuo 2008-01-25 01:06
对不起!您没有登录,请先登录论坛.

洗桐女史 2008-01-25 14:55

引用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雍正十七年改定

是嘉庆十七年,不是雍正十七年,雍正在位没十七年的说~~


realshuo 2008-01-25 23:43

哈哈,谢谢桐主指正!


洗桐女史 2008-02-14 16:42

想起一件事,是雍正朝满文奏折中的一个案例。

丈夫经常打骂妻子,有一天他在洗脚,让他老婆给他递毛巾擦脚,他老婆不肯,说我又不是你的奴才,丈夫大怒,掌了妻子的嘴,妻子当晚就自杀了。妻子死后,她的兄弟不服,就将事闹腾开了,皇帝知道了,说丈夫平时就有打骂妻子的行为,认为是丈夫的不是,同意从严处理。好像最后的处理结果,这位丈夫被发往东北那块为奴了吧。

这让我很奇怪呢,因为看到以前的例子,丈夫要水喝,妻子不给,为此丈夫打妻子将其打死,最后反倒说是妻子不懂得妇道,是妻子的不是,可这里却是正好相反的地方。看那女的说我不是你奴才云云,一看就是在娘家就很厉害的满洲的姑奶奶呢。是不是就因为是满洲的妇女,所以处置才不同。

这个妻子因为被丈夫打骂自杀,量刑上应当是怎样的呢?


牟念慈 2008-02-14 17:40
看了这个觉得大家还是表搞穿越了吧. 以我们的性格估计都会被打死的....

realshuo 2008-02-23 19:56

关于妻子因被丈夫打骂而自杀的情况,估计绝对数量不会少。但似乎很少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大概夫妻间尊卑反差太大,所以丈夫不会被治罪的。不知道法史界有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文章。


比较方便的是看案例集,一个是郑秦主编的《清代服制命案》,选的都是亲属间案件的题本贴黄。这个“命案”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案中有人身死,比如他杀、误杀、自杀;另一个是案件中虽没有人命,但量刑是死刑,比如近亲通奸。选的四百多起案件中,夫杀妻、妻杀夫的都不少,其他因调戏等自杀的也有,但没有妻子因被丈夫打骂而自杀的案件。


另一个就是《刑案汇览》,“威逼人致死”卷收的都是此类案件,但也没找到妻子被丈夫逼自杀的。所以估计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受理的。惟独桐主举的这个案例,可能有些特殊原因,雍正朝的奏折制度化色彩还很差,正规的案件报告都要用题本,何况这个奏折还是满文,应该不是普通人背景的案件。


洗桐女史 2008-02-27 14:27

案例1:

某恶婆婆一口咬定自己的纺纱丢了是媳妇偷的,媳妇委屈不承认,与丈夫争辩,并大骂她的丈夫。丈夫一怒之下把老婆给打死了,一看老婆死了,自己的女儿在哺乳期,没人喂养,继而把自己的女儿也杀了。(重男轻女,要是儿子再没人喂也不会杀!)

雍正居然因为这个男的是奉母命问其妻,又是他妻子恶言相骂在前,居然认为有情可原,缓决!

案例2:

还是相类似的例子,丈夫杀了妻子和女儿。起因是丈夫家境贫寒,带着妻子和女儿一起住到住到别人家,自己给人家当继子,虽然是继子,但是并没有分给他财产,丈夫一气之下,带着老婆和孩子离开。此时老婆患病,不能行走,就在路上骂他丈夫,她老公就拿藤条拴着她的脖子拽着走,妻子因此咬丈夫的手,不肯行走,结果他丈夫就起了杀心,将他妻子勒死了。后来见到母亲死了,觉得幼女没人带,继而将自己的亲生闺女也杀了!(相同的理由啊!)

雍正说这个事确实残忍,但是因为是丈夫贫极所致,看到这个案子我们君臣应当反思,这是我们君臣的责任,他自己因此而觉得恻然,进而从宽处理,予以缓决!(这逻辑,我服了!!!)

呃,呃……我真觉得无法理喻!吐血一万次啊,一万次!!反正我是看出来了,只要杀老婆,摆出自己的老娘来,十有八九,死了之后,还被人骂做恶媳妇活该!!嫁给这样的男人,还真不如守寡来比较好,最起码,还能混个贞节牌坊,自己虽然孤苦,也能保全性命!现在才知道为啥有的女孩子愿意嫁给那些已经死了的人,做挂名的夫妻,为从未谋面的丈夫守一辈子寡!


toutou 2008-02-27 17:10
我今天刚买了《塔景亭案牍》,这学期正上明清判牍研究的课呢,真是长见识的说,所谓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昨天我还和老师说~~清代地方官,都是构建专制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大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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