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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桐女史 2005-04-11 01:16

[转帖]雍正四年停浙江乡会二试之始未by夏卫东

雍正四年停浙江乡会二试之始未

夏卫东 (杭州师范学院历史系,浙江杭州 310036)

摘要:本文考察了雍正停浙江乡、会试的大致经过,认为雍正此举不仅仅由于查嗣庭案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源于其自身的个人偏见及出于反对科甲朋党的政治需要。

关键词:雍正;浙江科举


科举考试是隋唐以来政府选拔人才、补充官员队伍的重大举措,历来被统治者视为“抡才大典”,皇帝甚至亲自主持殿试,对封建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清代雍正四年,朝廷下令禁止浙江一省的士子参加当年的乡试和次年会试。这种停止一省士子参试的做法,是自科举制度实行以来几乎是绝无仅有的事情。关于这一事件的起因,历来史家都认为是雍正认为浙人士习不端,所以要加以惩处。笔者以为雍正停浙江科举除了对浙江士习有不满外,有着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雍正停浙省乡、会试的始于查嗣庭案。查嗣庭,浙江杭州府海宁人,康熙47年进士,因隆科多荐举,任内阁学士,后为蔡珽保奏,升为礼部侍郎,雍正四年各省乡试时,为江西主考官,被人告发试题荒谬,九月被捕下狱,抄家,病死于狱中。查嗣庭罪状,照雍正宣布的是两大条,除了恣意攻击康熙外,就是试题讥刺时事。后人以为这是查嗣庭出考题“维民所止”,被人告发,心怀悻逆,暗指雍正去首。现代学者多根据《雍正朝起居注》《清世宗实录》《上谕内阁》《永宪录》等书所记查嗣庭所出试题进行核实,未曾发现此语,于是便断定此为民间所讹传,实无此题。这种说法未免过于唐突。按照清代科举制度的规定,《四书》要各出三题,而《五经》则各需四题,从目前所能接触到的史料来看,我们所能发现关于查嗣庭在江西所出试题中《易经》只是两题,而其中关于《诗经》的试题,也仅有其中的第四题,其它的三题则是无法求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妄下其有无之定论。但查嗣庭案的发生的确没有涉及到此题,其被攻讦的试题,除了二场的表及三场的策之外,主要是《易经》的第二题“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第三题“其旨远其辞文”,《诗经》第四题“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雍正把这些试题与前不久年羹尧案内汪景祺的《历代年号论》联系起来,汪认为正字具有一止之象,如前代年号中带正字的,以正隆为号的金海陵王、正大的金哀宗、至正元顺帝、正德的明武宗、正统的明英宗等,若非亡国之君,就为暴虐无道的君主,正字皆非吉兆。由此,雍正得出结论:查嗣庭是将《易经》第二题与《诗经》第四题,“前用正字,后用止字,而《易经》第三题则用‘其旨远其辞文’,是其寓意欲将前后联络。”众所周知,雍正非常喜好言符瑞,恶言灾异之兆,希望他的政权得到上天承认。查嗣庭的试题经人攻讦,并被与汪景祺的正字具有一止之象的理论相联系,无异是成为攻击现政权合法性、诅咒雍正的罪证了,这当然是雍正所不能容忍的,于是,下令将查嗣庭革职拿问,交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等三法司严加审讯。

在“将查嗣庭革职拿问”的上谕中,雍正除了指责其试题悖谬外,还同时将汪景祺的《历代年号论》一文散分给众人,以说明查嗣庭、汪景祺不仅都“笔之于书,肆其诬谤”,而且在观点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所以,雍正还怀疑两人是互为朋党,“查嗣庭与汪景祺同系浙人,或属一党。”另外,雍正在诏书中还将批判的锋芒对准了浙江的一般的士子,认定浙江士风为“挟笔墨之微长,遂忘纲常之大义”,查嗣庭与汪景祺之悖逆,不过是浙江士习不端的一个缩影而已。

在查嗣庭案的审讯审讯过程当中,雍正又发现了浙江的一些地方绅士把持当地官府的事件,特别是查嗣庭之子查克上在给其父的信中讲到:“王友扬事邑令极为出力,应作一札致谢,庶见感激之意。近来某道长往往有意外横逆,不得不周全当事……”在雍正看来,这无疑是浙江地方上的乡绅把持官府的明证,认定“浙江绅士刁悍浇漓,以强凌弱,相习成风。”要求浙江巡抚李卫重新调查“王友扬案”,整饬地方士绅。

需要指出的是,雍正的这种态度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并非源于查嗣庭案,雍正在给所引见官员的写的硃批中经常表露出对浙江士人的强烈偏见,他对浙人评价的好坏往往是以其有无所谓的“浙江习气”为标准的。例如,对会稽人鲁国华是“一点无浙江习气”,宁波人毛德琦是“不似浙江人习气”,而德清人许镇则是“只恐有浙江习气”等批语,此类事例不胜枚举。相反,在引见的其他各省官员时,却几乎看不到雍正对他们有“某某省习气”之类的评价。这种偏见早在其登位之初就已经表现得非常清楚了,比如他曾特别告诫过当时的浙江巡抚李馥,要他对浙江“民情多诈”要小心提防,毋被当地士绅与属员欺瞒。这一次,雍正将查嗣庭案与前不久揭发的海宁陈世侃在其家乡仗势鱼肉百姓的事件联系起来,印证了他对浙江“绅衿风俗浇漓”的看法。

为了对浙江这种“浇漓”的习俗进行整治,雍正四年十月初六日,朝廷仿照唐朝的观风使,专门设立观风察俗使一职。雍正亲自指派居官声名较好的河南学政王国栋担任浙江观风察俗使,专门负责对浙江的民风进行治理。



雍正严禁浙江士人参加乡、会试,这里面就不仅仅如同大多数学者指出的那样,是对浙江士风的一种惩处;更重要的是,这一措施也蕴含着雍正要借此举警示朝中“科甲朋党陋习”的深意。雍正在用人方面,十分忌讳朋党,他尤其对进士出身的科甲人员更是怀有防范心理。清代朋党之风由来已久,早在顺治年间,清世祖就曾指出:“铨部职司用人,凡有铨选,应用才能。今朕闻有援引亲党及纳贿营私者。”到了康熙年间,此风尤炽,先是鳌拜结党,引用私人,排斥异已;其后又有明珠、余国柱等互为党援,交通营纳。到了康熙晚年,储位空悬,诸子逐鹿,围绕以皇位为中心的政治争斗中形成许多帮别,成为朋党横行的局面。雍正继位后,大力振刷政治。他认为朋党主要在于科甲陋习,因此他对进士出身的官员,尤为防范。在给署理广东巡抚傅泰奏折上批示说:“陶中正、于其珣二人恐蹈科甲陋习,当留心试用,如有不妥协处,即行奏闻,莫令贻误地方。”同年又告诫他“再三留意,试看于其珣,恐近下愚不移,未必肯除尽因循袒比陋习而实心奉公任事也。”从这里,不难看出雍正所谓的“科甲陋习”就是指进士出身官员之间的“袒比”同年、师生等朋党之习。

他采用了一系列政治上的措施来防止“科甲”朋党的产生,主要是大开捐纳之门,将捐纳人员与科甲人员并用,雍正最赏识的大臣之一李卫就是捐纳出身的。雍正五年六月,规定:今后除道府、同知等官可捐纳外,其余如通判、知州、及州同知、县丞等官也准予捐纳。同时,又规定捐纳人员也可担任科道、吏部职务,打破了这些部门官员必须专用科甲人员的旧例。另外,雍正加强了官员的徊避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师生徊避制度,要求地方上知府、知县若为师生,应该徊避;司道以下的官员若有师生关系,也应向总督、巡抚申报;若督抚中有者,则应报吏部备案,以便于监督。吏部还专门制订出师生陋习徇庇处分条例,以此作为法律上的依据。在封建社会,历朝对官员有过很多的任用规则,例如有地域限制、亲属限制等,却从未有过师生限制的条例。雍正对科甲朋党的防范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个时代,他明确宣称要“竭力挽此千百年之颓风”,铲除科甲中由于同年、师生、故旧、门生等关系产生的朋党集团。

在查嗣庭案发生后不久,雍正便开始追查此案的相关人员,下令将与查嗣庭有过书信往来的官员一律带至北京进行审讯,江西巡抚汪漋、布政使丁士一也因为此事受牵连而被罢免。在后来的侦查中,发现了李元伟、刘绍曾、杨三炯的私书请讬情节。李元伟因沈元佐系查嗣庭同年,便求其转讬于山东巡抚陈世倌;杨三炯亦系查嗣庭同年,恳请查嗣庭嘱托于其座师牛钮。这件事触到雍正敏感的地方,更使他认识到朋党之风还是广泛的存在于朝廷之中,他便以此为例,对官员中的“同年师生之道”进行了严厉的告诫:“可见尔汉人于同年师生党比成风……今乃往来嘱讬,彼此营生。以朝廷取士之途,为植党徇私之薮。败风俗而坏人心,亦何取于科甲出身之人?”并警告说:“若科甲中徇私结党。扰乱国政,朕为纪纲法度风俗人心之计,岂肯容尔辈朋比妄行,必至尽斥科目而后已!”毫无疑问,这一请讬情节对雍正的刺激是非常大的,使他下决心要对查嗣庭案进行彻底的清算,以惩治因科甲产生的朋党集团,清除朝中官员的“科甲陋习”,他甚至表示即使被人说作是“不重科目”,也是在所不惜!

尽管雍正委派王国栋担任浙江观风察俗使,但他并不准备对查嗣庭案的审结到此为止,因为对浙江民风的忧虑远不如他对朝中“科甲陋习”的朋党作风的担心,他第三日,即雍正四年十月初九日,就密谕浙江将军鄂密达、浙江巡抚李卫:“星速驰至查嗣怀疑查嗣庭案背后还有一系列人物存在。所以,在任命王国栋为浙江观风察俗使的庭家,将所有一应字迹并其钞书本尽行搜出,封固送部。搜查之时,即墙壁窟穴中,亦必详检无遗。”并警告他们:“倘致透露风声,伊家得以预行藏匿,惟尔等是问。”

鄂密达、李卫等人接到雍正的手谕后,不敢怠慢,立即赶到海宁,将查嗣庭家中所有的钞录书本,以及往来书札,尽数密加封固,送至朝廷。令雍正失望的是,在这些“片纸零星”中并没有发现与查嗣庭在朝中互通声气的官员,但是,他惩治“科甲陋习”的决心却没有因此而有丝毫的动摇。恰巧,官员们在查嗣庭的文稿中发现了“科场怀挟细字、密写文章数百篇”,于是,雍正断然作出决定:“似此无耻不法之事,查氏子弟如此,必系浙人习以为常,不但藐视国宪,亦且玷辱科名,应将浙江人乡会试停止。”

事实上,科场怀挟细字,不止是浙江有,当时各省都有,实为科举时代的一大通病。尤其是专习五经的士子,很多人都预先将其藏在笔管、衣物、号舍等地方,以备考试时作弊抄写,福建辛酉科乡试就曾发生过生员怀挟细字的科场舞弊事件。清人萧奭在评价此事时,曾明确指出:“科场怀挟细字,不独浙省有之。”雍正作出这一决定背后隐藏着是他对“科甲陋习”所具有的极端痛恨之情,他现在是以查嗣庭案为契机,以停一省科举为惩戒,对朝廷中的“科甲陋习”予以警告。浙江在清代是科举大省,每三年都有大量的举子考中进士,步入统治阶层,其人数在全国也是位于前列的。在这种情况下,雍正停浙江科举的举措,无疑是将矛头对准了科甲朋党之风。在发布浙江停科举的诏书中,他一点都不掩盖自已的真实意图,明确宣称:“乡、会试既停,且使浙人中师生、同年彼此请託营求、纷纭胶扰之习,为之肃清。”由此可见,雍正已经将查嗣庭案的处理上升到反对科甲朋党的高度了。

雍正的这一态度,我们还可以从另外方面得到佐证。尽管雍正只停了浙人的乡试和会试,允许浙江的岁考照旧举行,但是,在科举制下,恰恰是只有通过乡试的举人和会试的进士才有资格获得入仕的机会。因此,他惩罚的并非是所有的士子,而是那些希望入仕为官的士子。再,雍正四年,浙江巡抚李卫会同福浙总督高其倬向朝廷上奏,要求减免浙江归安、乌程及德清三县的赋税。这三县尽管田地较少,但由于元未以来,为张世诚占据,与明朝抗衡多年,所以在明王朝在消灭了张世诚以后,便对这些地课以重税,以示惩罚。雍正一方面认为确有减免赋税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却指出:“朕因一二恶逆之徒,背负国家,欲将浙人积习痛加惩戒,前经颁严谕,目下岂便特沛殊恩!”如果我们联系一下前面雍正所说的“彼此请託营求、纷纭胶扰之习”的话,就不难发现雍正所谓的“浙人积习”,便是暗指浙人中因同年、师生等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科甲陋习”。他希望通过对浙江士人的严惩,使朝廷中的科甲出身的官员以后有所顾忌,不敢妄行朋党之风。



雍正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令停浙江科举的诏书一经分布后,对浙江而言,无疑是一大晴天霹雳,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恐慌。由于雍正在诏书中对查、汪两人严加指责,以致于次年正月在汪景祺曾寓居过的平湖,到处流传清军既将屠城的谣言,导致当地居民纷纷携带家口出走的混乱局面。一般的士大夫阶层,也是深恐为查、汪两人所边累,他们一方面对两人大加指责,甚至不惜提出要求将查嗣庭发至浙江凌迟处死,以此来向雍正表明他们并非为查嗣庭的同党;另一方面积极要求朝廷能允许浙江士人参加科举考试,不要阻塞他们的入仕之途。

在朝中的浙籍官员,也同样纷纷表明自己的立场,与查、汪两人划清界限。其中以吏部侍郎沈近思最为突出,他向朝廷上了《整齐浙俗十事》,声称查嗣庭使“越水增羞,吴山蒙耻”,并提议朝廷应严禁浙省士子交结权贵,于涉地方事务。此举正符合雍正惩治朋党的用意。在他看来,这表明已经迫使了官员们进行了自我反省,至少浙籍官员是如此,足以让他感到警示朝中科甲朋党作风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所以,雍正才会对沈近思的奏折大为赞赏,并夸只有沈近思一人不为浙江的不良习俗所染,下令浙江观风察俗使按照其上书的十事切实执行。

雍正在浙江民风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重点是针对绅衿顽抗钱粮之事。清代士人包揽赋税,滥用朝廷给予的特权,久粮不交,成为当时的一大社会问题。王国栋在上任浙江观风察俗使之前,就奉命到汤山谒见,雍正除了告诫他不要重要科甲旧习、协助李卫清查浙江的棚民问题外,王还“特奉上谕,命臣清查浙江顽抗钱粮一项。”尽管,王国栋曾向雍正反映浙江民间的胥役市贩合伙买阅邸抄,容易导致讹传惑众,是浙江风俗人心所关的事,所以有必要严行戒饬,但雍正却认为此事“尚在可否之间”。雍正的这种表态,王国栋当然是心领神会的,他到任后便竭力清查绅衿顽抗钱粮,原先政府的处置措施是经州县官员经呈送上报后,由督抚等进行查究。王国栋认为浙江风俗“浇漓”不同于他省,州县官员未必肯尽心执法,提出并非要在州县官员提出材料后才进行查究,只要查明情况,即使不经过他们,也同样进行处理。他到任后,每到一地,即召集当地绅衿,告诫他们“应各念父母之邦,为子孙之计,一切浮狂诈伪、抗粮健讼,种种恶习务明洗心涤虑,痛自革除。”并暗中查访那些包揽词讼、武断乡曲的生事劣绅,将他们孥交地方官府查治。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王国栋向雍正汇报说:“从前肆恶之徒,实皆畏惧敛迹。……再浙民向来健讼,每逢地方上下衙门放告,动辄一二百纸。近日询问之各属有司,俱云词讼比往时减半……”雍正对此也十分高兴,认为他的治理方法的确是起了作用,批示道:“风俗人心,顿觉转移,朕闻知,嘉悦之。”此时,他的态度与以前相比,已经有所缓和了。

作为一省长官的浙江巡抚李卫,他不能不考虑浙江当地士绅的要求重开科举的强烈愿望,因为在雍正下令停浙江科举以后,就有不少士绅去面见他,希望他能上书雍正,要朝廷收回成命,但李卫深谙雍正的为人,担心贸然上奏,会被其视为是沽名钓誉之举,同时,他也了解雍正对各种所谓“瑞兆”的迷信。所以,他一方面上书朝廷“将逆恶查嗣庭早置重典,明正国法”,以安定浙江人心;另一方面,向雍正汇报各种所谓的“瑞兆”,以此来说明浙江士习日益端正,希望雍正能准浙江士人应考。雍正五年九月,李卫将一茎两穗和三穗的“瑞谷”呈送朝廷,声称此非人力所致。果然,迷信于“瑞兆”的雍正非常高兴,“所呈瑞谷,朕欣览之。”并让众大臣观看“瑞谷”,同时,颁布上谕:“览卿等所奏,此非朕凉德之所致,想浙省浇习必然丕变矣,不然不能感召上苍如此之瑞应。”此时,他的态度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十天后,颁布的豁免浙江浮粮的诏书更能反映出其态度上的转变。浙江在当时各省中耗羡是最轻的,每两不过五六分,地方财政常入不敷用,官员于是巧立名目,在朝廷规定的赋税外,大量向民间征派。浙江的嘉、湖两府,每府的赋税多至数十万,甚至相当于一些省份的赋税总额,这些地区是清代赋税负担最多的地方。如此一来,江浙一带的浮粮就成为一个长期的问题。在这次诏书中指出:“今见浙俗渐次转移,将来可望改行迁善。朕心深慰,特沛恩膏……二府(嘉兴、湖州)共免银八万七千二百两零,永著为例。”并将宁波、绍兴等其余九府的赋税留存十分之一给浙江,作为地方官员的养廉费用。这与雍正四年,他对待李卫、高其悼要求减免归安、乌程及德清三县的赋税时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最后促成雍正允许浙江士人重新参加乡、会试的是浙江学政王兰生。他秉承雍正的旨意,对浙江的生员进行严格的考核。清代的岁考,实行的是六等黜陟法,凡是在四等以下的,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重者革去生员的资格,但考官们为了求得士子们的颂扬,往往对考生只给优等,而很少将生员置于四等之下,所以六等黜陟法就成了具文。但在此时,王兰生却在浙江严格地推行六等黜陟法,不包括由各府学申饬的生员,单是遭到其黜革的就多达六百九十余人,而且王兰生对涉嫌抗粮的生员毫不手软,“生员中有潜通胥役,欺隐包揽抗欠者,一经查出,黜革重处。”最重要的是,王兰生对生员抗粮提出他自己的处理办法,即不允许尚有欠粮的生员参加考试,“令地方官开报使用权其完粮,然后收考”。雍正对此十分赞赏,认为王兰生的这一做法是从根本上消除绅衿顽抗钱粮的现象,是发各省学政之未敢发之举,在雍正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的诏书中除了指责其他的一些学政徇情钓誉外,还特地称赞王兰生的做法是“俾人人以急公为荣,以欠粮为耻,此实鼓励化导之善政。”并正式宣布:“明年即届乡试之期,浙省士子准其照旧乡、会试。”由此,浙江为期三年的禁令最终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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