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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大清理藩制度
大清遗少 离线
大清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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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理藩制度

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在清代被称为藩部。史书记载:“清起东夏,始定内盟。康熙乾隆两戡准部。自松花、黑龙诸江,迤逦而西,绝大漠,亘金山,疆丁零、鲜卑之域,南尽昆仑、析支、渠搜,三危既宅,至于黑水,皆为藩部。”

清朝统治者对于藩部地区非常重视,“其于诸藩也,容之如天地,养之如父母,照之如日月,威之如雷霆。饥则哺之,寒则衣之,来则怀之,劳则劳之,患则救之。量才而授任,疏之以爵土,分之以人民,教之以字畜,申之以制度……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叛则讨之,循则宥之,降则舍之。”


一、中央设立理藩机构

理藩机构是清代理藩制度的基础,是这一制度得以推行的组织保障。
1631年,漠南东部以科尔沁为首的蒙古诸部,先后归顺了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极设立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各部里设蒙古承政一员,负责处理有关蒙古事务。任命科尔沁台吉满珠习礼为吏部蒙古承政,布颜代为礼部蒙古承政,多尔济为刑部蒙古承政。

1636年,漠南蒙古诸部均归顺清朝。清太宗设立了蒙古承政(俗称蒙古衙门),以尼堪和塔布囊达雅齐为承政,另置若干参政,专管蒙古事务。凡关于蒙古诸部的编旗、会盟、赏赐、通婚等事,均由蒙古衙门负责处理。由于需要处理的有关蒙古事务日益增多,因此,1638年六月,将蒙古承政改为理藩院。七月,更定八衙门官制,理藩院设官改为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一员,副理事官八员,启心郎一员。博洛任理藩院承政(相当于尚书),塞冷为左参政,尼堪为右参政。

顺治元年(1644年),承政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顺治五年(1648年)二月,增设汉院判、汉知事、汉副使各1员。顺治十六年(1659年)闰三月,理藩院归礼部所属,尚书、左右侍郎均称礼部尚书和礼部左右侍郎,同时保留副理事官8员,堂主事2员,汉院判、汉知事、汉副使各1员。

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康熙帝即位后,清统治者认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今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嗣后不必兼礼部衔,仍称理藩院尚书、侍郎,其印文亦着改正铸给。”同年八月,理藩院设立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九月,因为“理藩院职司外藩王、贝勒、公主等事务及礼仪刑名各项,责任重大,非明朝可比,凡官制体统应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该衙门向无郎中,今着照六部,设郎中官。”于是,理藩院增设各司郎中11员,员外郎21员,理藩院尚书衔名列于工部之后。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七月,在清政府各机构一次普遍性人员裁撤中,理藩院满洲、蒙古司务各1人,汉院判、知事、副使各1人,各司汉主事共4人尽行裁撤。康熙四十年(1701年),理藩院柔远司划分为柔远前司和后司。

雍正帝即位初年,曾以廉亲允禩为理藩院尚书,并命裕亲王保泰办理理藩院事务,从此开始了“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雍正七年(1730年),理藩院设置了巡按游牧御使,加强对八旗游牧地方的管理。

乾隆年间,理藩院组织机构趋于完善。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理藩院司属机构进行调整,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仍为柔远司。清政府平定霍集占兄弟叛乱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乾隆帝谕示军机大臣:“理藩院专理蒙古事务,尚可兼办回部。着将理藩院五司内派出一司,专办回部事务。”于是,理藩院司属机构再行调整,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专管回部事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鉴于原来柔远、旗籍“二司所办事件各有不同,若责成不专,恐办理日久,不免舛错弊溷”,旗籍、柔远仍分为二司。至此,理藩院下属六司机构最后完备。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因旗籍司、典属司“就其职掌,按之司名,究亦未符”,便再改典属司为旗籍司,其旧旗籍司仍为典属司。这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系统相当庞大,有中枢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派出机构(人员)等部分,其中,和藩部事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设置及职掌如下:

中枢机构部分,设尚书满洲1人,左右侍郎满洲各1人,额外侍郎蒙古1人,由蒙古贝勒、贝子中贤能者选任。尚书、侍郎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控驭抚绥,以固邦翰”。

直属机构部分,包括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等,每司分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以及笔帖式,人数不等,多由满洲和蒙古人充任。旗籍司,办理内蒙古六盟、归化城土默特左右翼、黑龙江打牲、索伦、呼伦贝尔等处官员的升降、袭替、田产、比丁、过继、承嗣、家谱、封赠、致祭、议叙、议处,查核各旗公仓米石,查验军器、煤窑,更换八沟、塔子沟、乌兰哈达、三座塔、神木、宁夏理事官,张家口等六处管理驿站司员笔帖式,以及各盟旗的疆理、封爵、会盟、赈济。王会司,办理内蒙古六盟王公、台吉、公主、格格、额驸等年班、进贡、给俸、燕赉,颁给各盟时宪书。典属司,办理外蒙古四部,新疆蒙古土尔扈特、杜尔伯特部,西藏、青海等处的汗王、台吉、官员升降、袭替、过继、承嗣、家谱、比丁、田产、封赠、赐恤、致祭、议叙、议处、赈济,喇嘛支领衣服银两,达赖、班禅进丹克书,在京喇嘛考列等第,札付度牒,奏请寺庙名号和各寺庙工程,库伦、恰克图、西藏、西宁、科布多、乌里雅苏台等处驻扎司员、笔帖式任满更换。柔远司,办理外蒙古、新疆蒙古各部汗王台吉以及胡图克图喇嘛的年班、进贡、给俸、燕赉,各寺庙喇嘛钱粮,颁给外蒙古各部时宪书。徕远司,办理住京回部王公台吉家谱,哈密、土鲁番回部王公台吉俸禄,回疆各城赋役、官税,霍罕伯克、回疆各城伯克以及四川土司土舍头人朝觐、进贡,哈萨克赴热河朝觐进贡,颁给回疆各城时宪书。理刑司,办理蒙古各部及回部刑罚,包括寺庙喇嘛及太仆寺牧丁逃逸诸事。

附属机构部分:唐古特学,掌翻译唐古特文字,设司业、助教、笔帖式。内馆和外馆,是蒙古各部王公来京时的住所,各设监督负责安全保卫。托忒学,负责翻译托忒文字,由唐古特学司业、助教兼管,并额设兼教官。蒙古官学,培养学习蒙文的学生,设学务司员、监教笔帖式、笔帖式。喇嘛印务处,办理京师地区喇嘛事务,设掌印札萨克大喇嘛、看守印务德木齐等。则例馆,专门编纂理藩院则例,设纂修官、校对官、翻译官、誊写官。木兰围场,是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参加围班时狩猎的场所,设总管、左右翼长、章京、骁骑校等。

派出机构(人员)部分:神木理事司员1人,管理鄂尔多斯六旗蒙古、汉民交涉事件。宁夏理事司员1人,管理鄂尔多斯贝勒1旗、阿拉善王1旗蒙古、汉民交涉事件。八沟理事官1人,管理喀喇沁王1旗、喀喇沁公1旗蒙古、汉民交涉事件,兼管税务。塔子沟理事官1人,管理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1旗、敖汉王1旗蒙古、汉民交涉事件,兼管税务。乌兰哈达理事官1人,管理巴林王1旗、巴林贝子1旗、翁牛特王1旗、翁牛特贝子1旗、克什克腾札萨克台吉1旗、阿噜科尔沁贝勒1旗蒙古、汉民交涉事件,兼管税务。三座塔理事官1人,管理喀尔喀贝勒1旗、奈曼王1旗、土默特贝勒1旗、土默特贝子1旗、西埒图库伦喇嘛1旗的蒙古、汉民交涉事件,兼管税务。张家口管站司员、笔帖式各1人,管理张家口驿道19站。杀虎口管站司员、笔帖式各1人,管理杀虎口驿道12站。喜峰口管站司员、笔帖式各1人,管理喜峰口驿道18站。古北口管站司员、笔帖式各1人,管理古北口驿道16站。独石口管站司员、笔帖式各1人,管理独石口驿道7站。赛尔乌苏管站司员、笔帖式各1人,管理赛尔乌苏驿道各站。此外,恰克图、库伦管理买卖事务司员各1人,库伦管理印房事务司员1人,笔帖式2人,西藏随印司员、笔帖式各1人,西宁随印司员1人,笔帖式3人,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兵差司员各1人,四川总督衙门、陕甘总督衙门蒙古笔帖式各1人,分别负责有关事务。

嘉庆七年(1802年),木兰围场隶热河都统。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清政府在实行新政过程中,进行官制改革,理藩院机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鉴于“蒙、藏、青海,固圉防边,其行政事宜实与各部并重,故易理藩院为理藩部。”更名以后,理藩部的内部机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和藩部地区有直接关系的是:裁撤内外馆监督。内外馆监督“无从稽查,无可弹压,几同虚设”,因而裁撤。合并满档房等机构成立领办处,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入该处。领办处是全部公务总汇集的地方,设领办、帮办、稽核文移、总看奏折、委署主事、正副缮写等员,分别以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充任,主要筹办藩部地区各项新政。调查、编纂两局,设正副管股、翻译官、监管官、兼行官等员,分别以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充任,负责调查、编纂藩部地区的情况。旗籍等六司虽然因“名称久播蒙藩”,仍存旧名,但是人员设置也有了变化,均设掌印、帮印、主稿、委署主事、正副缮写等员,分别以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充任。宣统元年十二月(1910年1月),调查、编纂两局改为调查、编纂两科,合为宪政筹备处,筹备藩部地区宪政事宜。宪政筹备处内附设藩务研究所,所有掌印、帮印各员均入所研究,筹商藩部地区宪政诸事。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清政府内阁官制改组,成立新内阁,理藩部和其它部一样,尚书改称大臣,侍郎改称副大臣。

二、地方置将军、都统、大臣

清代在藩部地区设置的将军、都统、大臣,一般都统率军队,负责某一藩部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称之为军府。他们既是理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藩制度在不同的藩部地区得以实行的组织和军事方面的保障。

清代藩部地区的军府建置,在内蒙古地区绥远城将军、呼伦贝尔副都统、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外蒙古地区定边左副将军(也称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阿尔泰办事大臣、库伦办事大臣,新疆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乌鲁木齐都统、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等,在青海西宁办事大臣,西藏西藏办事大臣。

绥远城将军设置于乾隆二年(1737年),统率满洲、蒙古、汉军士兵3900名,管辖归化城土默特二旗,以及军事上统驭乌兰察布和伊克昭两盟。呼伦贝尔副都统是在乾隆八年(1743年)由统领改设的,统率士兵2500名,管辖呼伦贝尔地区索伦、陈巴尔虎、新巴尔虎、厄鲁特等各旗的兵马。察哈尔都统设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驻张家口,统率察哈尔八旗所属官兵,阿尔泰军台,锡林郭勒盟的军务,以及察哈尔地区的四牧群。热河都统的前身是热河总管,设于雍正二年(1724年),乾隆三年(1738年)裁总管,改设副都统,嘉庆十五年(1810年)副都统升改为都统。热河都统统率热河各处驻防官兵2000名,管辖卓索图盟和昭乌达盟两盟军务,热河所属各驿站,以及八沟、塔子沟、三座塔、乌兰哈达理事司员等。

定边左副将军又名乌里雅苏台将军,雍正十一年(1733年)初设,当时还属于差遣性质。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清政府在乌里雅苏台筑城,作为定边左副将军衙署的所在地,定边左副将军军府正式形成。定边左副将军统率士兵2600余名,管辖漠北蒙古四部的兵马,监督各盟旗札萨克王公是否遵守清政府的法令,并管理唐努乌梁海部落一应事务。科布多参赞大臣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成为军府建置,统率守城马步兵、卡伦士兵、种地蒙古兵、牧场兵以及向导兵等总计2000余名,管辖赛音济雅哈图盟各部兵马,以及扎哈沁1旗又1佐领,明阿特1旗,阿尔泰及阿尔泰诺尔乌梁海9旗的兵马。阿尔泰办事大臣设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四月,“驻扎阿尔泰山,管理该处蒙哈事务。”后来,又节制所有旧土尔扈特蒙满官兵,管理科布多所属迤西附近阿尔泰山乌梁海七旗,新土尔扈特二旗,霍硕特一旗,共计三部落十旗,以及昌吉斯台等西八卡伦,布伦托海屯田。库伦办事大臣有蒙古大臣和满洲大臣之别,其中,库伦满洲大臣作为清政府在漠北蒙古的军府建置之一,设于乾隆、嘉庆之际。库伦办事大臣的职掌,就藩部事务来说,主要是管辖土谢图汗部、车臣汗部两部兵马,监督两部各旗审理案件,以及哲布尊丹巴所属。

伊犁将军设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驻惠远城。统率天山南北全新疆地区约1万多名驻防官兵,并管辖乌讷恩苏珠克图等盟旗的兵马。在伊犁将军以下,新疆北路塔尔巴哈台设参赞大臣,统率官兵2,000余名,负责巡查东西路卡伦,以及管理地方游牧。在乌鲁木齐设都统,驻巩宁城,管理乌鲁木齐、巴里坤、古城、吐鲁番、库尔喀喇乌苏等处满汉官兵事务。清政府在乌鲁木齐设官兵3460名,巴里坤1100名,古城1140名,吐鲁番600名,库尔咯喇乌苏720名。在南疆地区,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喀什噶尔设参赞大臣、帮办大臣各1人,管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八城事务,每城又各设领队大臣1人,总兵、副都统等员,统率满汉官兵,负责巡查卡伦等事。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后,参赞大臣、帮办大臣、领队大臣等裁撤,俱改直隶厅、州。

西宁办事大臣设于雍正三年(1725年),是在清政府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之后。西宁办事大臣的主要职掌是,统率征调青海蒙古和硕特、辉特、喀尔喀等各部兵马,并负责审理各部蒙古的诉讼案件,以及管理青海地区的藏民。

西藏办事大臣设于雍正五年(1727年),是清政府在西藏施政进一步完善的结果。根据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颁布的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可知,西藏办事大臣的职掌是:督办藏内事务,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负责达赖、班禅以及各地黄教胡图克图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督管西藏边界贸易以及各种外事活动;管理财政;管理西藏地区军事防御;负责西藏地方的司法。乾隆朝末年,西藏成立3000名正规军队,前后藏各驻1000名,江孜、定日各驻500名。兵员由各主要地区征调,每500名兵员委一代本管理。代本等军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选年轻有为者充任,并发给执照。西藏兵员由驻藏大臣通过西藏地方政府分春秋两季发给粮饷。西藏地方军队要经常操演,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和检阅军队。这里应当说明的是,道光二十年(1840年)以后,由于驻藏大臣琦善上奏《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等,对驻藏大臣的职权、地位和地方官员应遵守的章程,重新申定并做了部分改动,并获清政府批准,驻藏大臣的职权有所削弱,逐渐失去了对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处商上收支的审核权,对边界的巡查权,以及校阅营伍、操练藏兵的权力。

三、编纂则例和律例

清代编纂有《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以及《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它们是清代理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理藩院管理藩部地区的办事准则,清朝统治藩部地区的法律依据,因而也是清代理藩制度得以实行的法律保障。

《理藩院则例》作为理藩院机构的办事准则,清政府统治藩部地区的法规汇编,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通、刑法等各方面,内容非常丰富。就总的方面来看,它首先确保的是清朝封建统治在藩部地区的稳定性,为此规定了设官、职守、奖惩、军政、会盟、边禁、人命、偷窃、发冢、犯奸、罚罪、捕亡等项,鲜明地体现了《理藩院则例》的阶级实质,实际上是维护清朝封建国家的利益,维护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王公的利益。其次,清政府给予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以种种特权,在品秩、袭职、擢授、俸禄、廪饩、朝觐、宴赉、仪制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就不仅保证了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特权地位,而且使这种特权延及后世。再次,对喇嘛事务有明确规定,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利用藏传佛教怀柔蒙藏民族上层,统治蒙藏地区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最后,明确规定西藏设驻扎大臣,总办全藏事务,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行,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属员,无论大小事务,俱禀明驻藏大臣核办。

《回疆则例》是理藩院管理回部(新疆天山以南维吾尔族居住地区)的法规,嘉庆十七年(1812年)理藩院设官开始编纂,嘉庆十九年(1814年)成书。道光年间曾经续纂,补充进了新的内容。如前所述,清朝统一新疆回部地区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理藩院遵照乾隆帝谕旨,设立徕远司办理回部事务。在乾隆朝《大清会典》中,徕远司管理回部事务的内容包括:疆理、部长、户口、权量、田赋、杂赋、土贡、驻扎、兵防、俸币、移驻、外藩朝贡等项。其中,有许多和管理蒙古的方式相同,比如,在“部长”项中,就规定“回部之久经内属者,一如蒙古之制,设扎萨克以理旗务。”在“俸币”项中,也规定“凡回部王、贝勒俸币,与蒙古之制同。”在《回疆则例》未制定前,乾隆朝《大清会典》徕远司的职掌,就是理藩院治理回部地区的法规。嘉庆年间,清政府决定纂修《理藩院则例》的同时,也决定纂修《回疆则例》,作为理藩院治理回部地区的法律依据。

《回疆则例》的体例和刊本《理藩院则例》的体例相同,分8卷,分别记述回疆各城伯克设官,伯克的职掌、谱系、拣补,回部王公的俸银俸缎、恤赏,伯克进贡、朝觐,伯克赏项,回疆铸钱,各项禁令等。它是清政府统治回部地区的根本大法。

《蒙古律例》是理藩院治理蒙古刑事的法规。早在崇德八年(1643年),清政权还在关外的时候,就曾颁发《蒙古律书》,表明清政府制定的蒙古族刑法在皇太极时期已经形成。后来,清政府多次完善蒙古族刑法。乾隆六年(1741年),经朝廷大臣讨论,新修订的《蒙古律例》告竣。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新刊《蒙古律例》颁行。此后,嘉庆朝亦有编纂。目前见到的汉文本《蒙古律例》有两种,一是乾隆三十一年殿刻本,二是嘉庆年间刊本。两种版本均为12卷,但每卷中具体条目有的则有差别。乾隆朝本189条,嘉庆朝本209条。对照这两种不同版本的《蒙古律例》,我们可以看出,嘉庆朝和乾隆朝相比,一是清政府对蒙古王公的恩宠政策并没有改变,这从嘉庆年间《蒙古律例》卷1增加的7条中,允许顺治朝以前蒙古王公台吉子嗣以原品世袭罔替,阵亡的蒙古官员袭完世职后赏给恩骑尉世袭罔替,蒙古王公台吉职衔准其以养子承袭等内容可以看出。二是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封禁政策有所调整,这从嘉庆年间刊本《蒙古律例》卷2中,删去了原乾隆朝殿刻本中“内地民人不许娶蒙古妇女为妻”1条可以看出。三是清政府制订的蒙古族刑法已在整个蒙古地区贯彻执行,嘉庆年间刊本《蒙古律例》卷6记载:“凡新降土尔扈特、杜尔伯特、厄鲁特、和硕特、辉特、乌梁海等蒙古,偷窃马牛驼只数至十匹者,不分首从,均拟绞监候……”,反映的正是这一情况。

《蒙古律例》是清代藩部地区蒙古刑法的总汇集,包括官衔、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卡哨、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喇嘛、断狱等项。
《蒙古律例》中规定,违反宗教教规的要受到惩罚,这里主要指的是喇嘛,反映了清政府不允许任何人对藏传佛教这一基本国策的破坏。
《蒙古律例》中规定,蒙古王公杀害属下家奴,仅受“罚牲”处分,但“家奴杀其主”,则要“凌迟处死”。蒙古王公“奸平人之妻”,仅罚牲畜给奸妇之夫,而“平人奸福晋”,却要“凌迟”。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以下简称《番例》)是清朝理藩院治理西宁青海地区藏民刑事的法规。雍正十一年(1733年)成书,总计68条。这是理藩院会同西宁办事大臣从《蒙古律例》中摘选藏(番)民易犯条款并结合青海藏民实际情况编纂成的。从“派定出兵不去”、“敌人犯界不齐集绞杀”、“部落人逃走”等条款来看,和《蒙古律例》一样,《番例》维护的首先也是清朝封建国家的利益。而“越界驻牧”、“越界头目罚服”、“隐匿盗贼”、“偷盗四项牲畜”等条款,则反映出《番律》特别注意维护地方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此外,还有“奸人妇女”、“打伤奴仆”、“家奴弑主”等条款,表现出《番律》维护的还有藏族中大小头目(即千户、百户、百长等)的利益,有着鲜明的阶级倾向。

四、有关抚绥藩部少数民族上层的措施

年班和围班亦称朝觐,它是理藩院职掌的重要内容。所谓年班,即清政府规定的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每逢年节轮流来京,朝见皇帝,瞻仰圣颜。年班期间,藩部地区的各民族首领要参加清政府举行的各种活动,并在京师进行经济交流。依据地区和民族、人员成分的不同,年班可分内扎萨克年班、外扎萨克年班、伯克年班、番子年班、喇嘛年班等不同形式。按年轮流,又可分一年一班,二年一班,直至三年、四年、五年、六年甚至十年一班。十年一班,也就是10年才能轮流1次。内扎萨克年班,即内蒙古地区蒙古族王公的年班。外扎萨克年班,即外蒙古地区以及新疆、青海等地蒙古族王公的年班。伯克年班,即新疆回部维吾尔族头领的年班。番子年班,即青海等地藏族首领的年班。喇嘛年班,即蒙藏地区藏传佛教喇嘛的年班。年班来京的蒙古王公,分别住在内馆和外馆,维吾尔族首领则住在哈密馆。藏族首领、喇嘛人士等也均有自己的住处。届时清政府派理藩院、光禄寺、户、礼、兵部官员和笔帖式前往照料,按规定发给相应物品。此外,清政府还加强保护措施,派人到各驻地进行巡查。

年班来京的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都要给清朝皇帝带来贡品,贡品多是各民族地区的特产,或是各民族生产生活中有代表性的物品,比如蒙古族王公贡驼马、雕翎等,维吾尔族首领贡葡萄干、瓜干等。清政府对于各少数民族首领的进贡,都给予必要的回赏。回赏的物品根据少数民族首领的品级在质量上有所区别,一般是玲珑鞍辔、银茶筒、银盆、绸缎、茶等物。清政府还向年班来京的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提供路程和食宿费用,名为廪饩。廪饩多寡,依爵位高低、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每日给银4两2钱至1两1钱1分不等,米均为1升5合。除廪饩外,还有燕赍,即清朝皇帝设宴招待各少数民族首领。除太和殿设宴外,还在除夕设宴于保和殿,元宵节设宴于正大光明殿,其间并在中正殿、紫光阁、山高水长加宴数次,宴礼极为隆重。对年班御宴情况,礼亲王昭涟曾写道:“国家威德远被,大漠南北诸藩部无不尽隶版图。每年终,诸藩王贝勒更番入朝,以尽执瑞之礼。上于除夕日宴于保和殿,一二品武臣咸侍坐。新岁后三日宴于紫光阁,上元日宴于正大光明殿,一品文武大臣皆入座,典甚巨也。”除赐宴外,清朝皇帝还赏给年班来京的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衣帽、撒袋、腰刀、缎匹等,从康熙末年起,这些赏赐折合成银两,自430两至53两不等。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乾隆帝在西苑接见年班来京的藩部少数民族首领时,曾写下这样一首诗:“步辇西华西苑巡,匪游图觐远徕臣。夹衢左右纷迎接,露冕笑言普拊循。回部更番久依例,内旗扎萨旧称宾。土尔扈入朝如雁,哈萨克流仰集鳞。来享来王来贺节,土司土舍土头人。抚兹武偃文修世,益切盈持泰保寅。”

围班即木兰行围,是年班的补充形式。在天气酷热、京城痘疹流行时,已出痘的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可以来京朝觐,未出痘的则禁止来京。在这种情况下,康熙二十年(1681年)木兰围场设置后,藩部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不能来京城的,就可以去木兰随围。木兰围场在承德北四百里蒙古各部落之中。满语谓哨鹿曰木兰,围场为哨鹿所在,故此得名。围班的班次与年班相对应,也有一、二直至十班的区别。围班的内容,主要是赐宴避暑山庄和木兰行围狩猎。在木兰行围前,清朝皇帝一般驻跸避暑山庄,在万树园、大政殿、澹泊敬诚殿筵宴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此外,也举行一些其它活动,有取材于西游记、封神传等小说中的唱戏,也有跳驼、布库等游戏。跳驼,即选人从八尺高的驼背上越过,落地时人仍直立不倒。布库即相扑,二人徒手相博,专赌脚力,胜败以倒地为定。

木兰行围狩猎有哨鹿和围猎之分。哨鹿时,有侍卫及诸备差人相随,分三队各隔几里停留,最后跟随皇帝的,只有侍从和护卫十余骑。他们头戴制作的鹿角,吹着木制的长哨,模仿雄鹿求偶声音。“渐闻清角声扬,远林吆吆,低昂应和,倏听枪声一发”,“命中获鹿矣”。围猎则规模浩大,“射飞逐走,左右是宜”,“雷动奔至,星流霆击”,宛如一场大规模的军事演习。

木兰行围结束时,清朝皇帝到张三营行宫,和满洲大臣、藩部地区少数民族首领们聚集一堂,由内蒙古卓索图盟、昭乌达盟二盟长按例进宴。宴会期间,除表演音乐舞蹈节目外,清朝皇帝对于参加围班的藩部各民族首领们,根据爵位职级的不同,分别给以优厚赏赐,包括银两以及绸缎等衣物,弓矢等武器。

和蒙古王公通婚在清代抚绥藩部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清朝统治者从蒙古王公家族中选择后妃,二是清朝统治者把公主“下嫁”给蒙古王公,从蒙古王公中选择“额驸”。从顺治朝到康熙朝中叶,内蒙古科尔沁部是满蒙联姻的重点。从康熙朝中叶到乾隆朝中后期,满蒙联姻由内蒙古发展到外蒙古和青海蒙古,并且呈现出高潮,有关规制也更加详尽。从乾隆朝中后期到清末,满蒙联姻有所减弱,从部族和地域上讲,也有所缩小,并且规定选择蒙古额驸,只局限于内蒙古七部十三旗。

乾隆皇帝出巡经过内蒙古科尔沁境内时,曾经赋诗:“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据理藩院则例载,科尔沁部旗下公主子孙台吉、姻亲台吉共2千人。巴林旗下公主子孙台吉共170人,敖汉王旗下公主子孙台吉共600人。

清朝统治者封藩部少数民族上层首领以各种爵位,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此外还有台吉、塔布囊,又分四等。外蒙古在亲王以上,还有汗位。在一般情况下,封爵可以世袭罔替,延及后世。不同爵位的藩部王公享受不同等级俸银俸缎的待遇,最高的每年俸银2500两,俸缎40匹,以下或俸银2000两,俸缎25匹,或俸银1200两、800两,俸缎20匹、15匹,最少的台吉、塔布囊也有俸银100两,俸缎4匹。2除享受俸禄外,清政府允许藩部少数民族王公贵族向所属征收赋税,在蒙古族居住地区,主要是按比例征收羊、马、牛车、米、毡、奶子酒等。在回部地区,则分别酌给燕齐人户。有爵位的藩部王公贵族,还享受随丁待遇,从汗、亲王,到台吉、塔布囊,分别有壮丁60名到4名以供役使。藩部王公贵族死后,依爵位等级,派有10户到4户不等的守墓者。

在服饰、仪礼方面,藩部王公贵族也享有特权。清政府规定,藩部王以下服色,全部按照宗室王以下例,用宝石顶带。仪卫上,亲王用绡金红伞两把,纛两杆,旗枪十支。郡王用绡金红伞一把,纛一杆,旗枪八支。贝勒红伞一把,纛一杆,旗枪六支。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红伞一把,旗枪六支。王公府属官员的数额,也和内地的相同,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五品典仪各一人,郡王设五品、六品典仪各一人,贝勒、贝子各设五品、六品典仪一人,公设七品典仪一人。顶带坐褥以及补授办法,都与内地王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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