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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分享][录入]《国朝宫史》中四的谕旨(已录完)
威利敏兹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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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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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录入]《国朝宫史》中四的谕旨(已录完)

 

康熙六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上諭:近年來,朕看內監等尚知規矩。凡尊卑上下,都要有禮。卽如王公、宗室、大臣,皆係隨列祖定天下功勳之後,非比尋常之人,不可輕視。卽內廷小阿哥前,行走坐臥,必當敬謹;揹擡什物,不可肆行觸撞。爾總管實力嚴傳,教誨遵行。倘無知之輩,妄行幹犯,朕亦不能屈法矜全,定當立置之法。總管若不嚴傳,首領若不教誨,爾總管首領等均屬有罪,必按法重處。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諭:現有大事,內右門不時有諸王大臣岀入,茶膳房女人不便炤常行走,爾等傳與內務府總管,將茶膳房女人暫行停止。掌儀司現有內監傳喚入內,幫同擡水送飯,儘可敷用。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諭:宮內地方,火燭務要小心。著總管嚴傳。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諭:天無二日,國無二主。今朕新卽大位,凡事遵循典製,率由舊章。當年皇太后見太皇太后禮,何等整齊嚴肅,衆母妃皆所睹悉。今聖母皇太后慈善謙遜,唸舊情殷,不遽令行大禮,是聖母皇太后之禮。朕仰承聖母皇太后之意,盡心敬待衆母妃,是朕之禮。大事方岀,朕悲痛切至,心神恍惚,儀文所在,未曾傳知。但衆母妃自應炤前遵行國禮。卽如宜妃母妃,用人扶掖可以行走,則應與衆母妃一同行禮,或步履艱難,隨處可以舉哀。乃坐四人軟榻,在皇太后前與衆母妃先後摻雜行走,其屬僣越,於國禮不合。皇考登梓宮前,倉猝之際,宜妃母妃見朕時,氣度竟與皇太后相似,全然不知國禮。此等處,爾總管理當禀阻,乃並無一言道及,亦難免罪。朕若不傳,恐於國體乖違,所關重大。自傳之後,倘仍前不改,定按國法重治爾等之罪。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上諭:每見八旗官員,動輒駡及所屬人等父母,薄俗如此,所不忍聞。先經皇考常申訓誡,至再至三,尚未悛改。夫該屬人等卽有過失,只可指斥其本身,於其父母何預?且凡事自有國法,應笞責者笞責,應題參者題參,岀言詬駡,甚屬非理。嗣後仍有辱駡人之父母者,許被駡之人卽行回明該管大臣參奏。再:宮內太監等亦好駡人父母,嗣後如有太監在街道中駡人者許卽重打綑綁,交與步軍統領,轉交總管太監懲治。著步軍統領傳示各城,內務府總管傳示各首領太監,通行曉諭,永遠禁止。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上諭:乾清宮等處太監,俱係曾經傚力之人。今特頒恩諭,凡係宮內當差太監,本家俱免一丁當差。嗣後如有年老回家者,丁差照舊免當。身故之後,再當丁差。如有過犯退岀太監,丁差不得邀免,查明交與內務府總管,再行戶部。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八日,上諭:爾等太監從前在外行走,甚是狂妄,自以為得意。朕前居藩邸,身為親王,尚秉謙和。爾等今后各宜改悔,務要謙恭和順。著傳與各處首領太監,敬謹遵循,禁止狂妄。


雍正元年正月十七日,上諭:諸皇子入學之日,與師傅預備杌子四張,高桌四張,將書籍筆硯表裏安設桌上。皇子行禮時,爾等力勸其受禮,如不肯受,皇子向座一揖,以师儒之禮相敬。如此則皇子知隆重師傅,師傅等得以盡心教導,此古禮也。朕為藩王時,在府中亦如此行。至桌張飯菜,爾等照例用心預備。÷


雍正元年三月初四日,上諭:聖母皇太后仁慈謙遜,宮闈妃嬪一切行禮之處務當遵照從前見皇太后典禮。爾等總管應按定例奏明遵行,不可稍有違錯。若上下禮節不分,關繫國家體統。乖違典禮,卽屬總管之罪。朕已嚴傳,爾等敬謹遵奉,庶不至貽罪戾。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諭:爾等太監自去年十一月三日至今,俱能循規蹈矩,不敢妄為,小心當差,嗣後俱應如此遵守禮法。今日太監等混亂行走,言語聲高,又似曩時舉動。倘更在外妄為,無所不至,經人拏獲,朕自按法治罪,并爾等總管、首領亦屬難免,爾等應嚴傳禁止。此等小人,必待懲儆方知畏法。再者:送梓宮時,太監等更宜循規蹈矩,不許在外聲高,手舞足蹈,口岀不遜之言。爾等派岀知事之首領太監,令其不時察訪。如有不法之徒,卽便鎖拏發解治罪,俟回京之日奏聞。


 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諭:近來新進太監,俱不知規矩。朕曾見伊等掃地時,挾持苕帚,竟從寶座前昂然直走,全無敬畏之意。爾等傳與乾清宮等處首領太監等,嗣後凡有寶座之處,行走經過,必存一番恭敬之心,急趨數步,方合禮節。若仍不改,爾等卽嚴切教訓。如屢悔不悛,卽將伊治罪,至朕向爾等首領太監問話,遇下雨有泥水之處,只須躬身答應,不必跪奏。


 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上諭:太監等見外間諸王大臣官員進內,必須起身站立,行走之際,必然讓路,存一番恭敬方是。若科頭脫帽,斜倚踞坐,不但於禮不合,卽觀瞻亦甚不雅。現今雖無此等之人,恐日久懈怠,漸至無禮。爾總管不時嚴傳與衆太監,日後倘有此等無禮之人,經王大臣等參奏,朕定不輕恕,將爾總管、奏事首領一併治罪。


 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二日,上諭:本月二十七日太和殿廷試日期,天氣寒冷,著總管將大火盆多為預備,俾得稱意寫作,免致筆硯凝凍。


 雍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諭:自今以後,凡王大臣及外國使臣進內,爾太監等俱要整肅規矩,不許斜倚跛立,互相私語。總管等用心經管,時時嚴傳,教導規矩,不可因日久懈怠,務要一心歸向主上。若朕不與爾等以管教人之權,爾等或不免有後言;朕既責成爾等或參或處,朕一一允行,爾等更無可推諉。且爾等等不思向上,轉向外人,倘爾等有事,一經拏獲,必併爾總管治以重罪,悔之何及!


 雍正二年正月,上諭:嗣後十七歲以上太監不准收用。


 雍正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諭:諭總管等:宮內有官職首領太監,凡有過犯,一例革去官職,首領重加杖責,如此已非一次。不思朕按品級賞太監官職,原為賞伊等體面,俾各盡心勉勵。今爾等轉自輕視,如戲場冠帶,無關榮辱,不論品級大小,不審情罪輕重,動輒革退官職,首領重杖四十。似此問擬,較徒流相去一間,於情理殊未允協。嗣後凡獲罪者,量其輕重,或應降一級、二級、三級,或罰俸一年、半年或兩個月、三個月,必按情罪以定處分。爾總管等從容詳悉,斟酌議定宮規條例。庶將來按例治罪,有所遵循,不致紊亂。獲罪者各知所犯輕重,其心亦服。


 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上諭:諭禮部:內廷太監及王公家太監之為民者,率多在京居住,此輩最好生事,不可容留,俱著回籍。如內有六十五歲以上,曾經效力,因得殘疾爾為民者,許其在京居住,令總管太監奏聞。其應回籍者,著行文該地方官嚴查;如不在本籍居住,或住別省者,該地方官一併從重治罪。


 雍正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諭張起麟、王朝卿:爾等與莊親王、內務府總管來保商議,除宮內太監不必挑,將外圍太監中之年力壯健者,揀選二百名,在暢春園賞房居住,令伊等學習弓箭、籐牌、鳥鎗、鎗刀。有學習優者,賞以千總、把總職分,再加賞錢糧。果能盡心學習,武藝岀衆,朕可以隨時量賞職銜。將來隨朕岀外,分作兩班宿衛,卽駐蹕暢春園時宿衛亦好。


 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上諭:諭膳房:凡粥飯及餚饌等類,食畢有餘者,切不可拋棄溝渠,或與服役下人食之。人不可食者,則哺貓犬。再不可用,则曬幹以飼禽鳥,斷不可委棄。朕派人稽查,如仍不悛改,必治以罪。


 雍正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刑部:從前內外惡亂鑽營之人,紊亂法紀,朕知之甚悉。是以登極以來,不時教訓宮內太監並外廷大臣等,凡事無得欺隱。有鑽營者,斷不寬恕。若被拏獲,務必從重懲戒正法。屢次諭旨甚明,乃有掃院太監傅國相,向奏事太監劉裕探聽外邊有一廢官欲圖開復,曾否保奏一事,劉裕止告訴總管太監,總管太監並不奏聞,甚屬可惡!著將總管太監並奏事太監劉裕問明情由,凡有關涉此案人犯,俱行鎖拏,查問治罪。


 雍正四年八月初一日,上諭總管劉進忠、王以誠、蘇培盛、徐起鵬及隨侍等處首領太監:歷來做直隷州縣官甚難,皆由書辦衙役作弊,更兼本處土豪及旗下人莊園頭目,借稱王公侯伯大人門下勢力在彼,攪擾欺壓官員。州縣官被其恐嚇,不能治理政事,易于廢弛,深為可惡!朕今已傳諭直隷州縣等官,各限一年,將此等作弊書辦衙役及土豪皆嚴行拏問。至于旗下人莊園頭目等,亦皆許其行文八旗該管官究治。爾太監等在內廷當差,豈知本鄉事務及爾伯叔、兄弟、子姪之賢不肖?嗣後各當切實勸化本家人等,居鄉不可杖內監勢力,作非禮不法之事。如有事犯潛逃來京者,本處州顯行文到內務府衙門,指名是某太監家屬,內務府大人同總管商議,卽行按例發落,不必奏知。朕無非欲爾等畏法,不知攪亂地方,爾等其敬體朕意。


 又諭吏部、戶部:直隷州縣太監之父兄弟姪,在地方不無生事,本人亦未必盡知。可令該州縣,大事照例詳報總督具題,小事徑報內務府。內務府傳該太監曉諭,令其自行約束。如仍不悛改,內務府卽著量懲治。


 雍正四年八月初九日,上諭:夜間遇有開城門事件,令爾等傳旨者,若無勘驗實據,看門人等難以凴信。著造辦處製合符四件:一交乾清門該班內大臣,一交左翼,一交右翼,其一爾等收貯。凡夜間開門,將符合對,以為凴據。


 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諭:朕覽今日總管等所奏殘疾久病為民太監一事,其中段成纔九歲,情甚可憫。至幾個有年紀太監,當差也有三十年,也有二十年,俱曾出力。今雖年老有疾,遽令外出,朕實不忍。卽如犬馬,尚要養活,何況院內奴才。爾等秉公酌量,各隨伊等之便,有願退出回鄉者,朕自有恩典;或願在京居住者,即著在京居住。再:太監等素日有傢業、無傢業,自己能存活、不能存活,爾總管等自必知之。其有傢業者,聽其在京居住;如無傢業不能度日者,或用自鳴鍾銀兩,或用敬事房銀兩,每人每月賞銀一兩,以資養贍。著內務府總管查官房百十餘間,每人給一兩間居住。其餘房屋派首領二名經管,將所收房租給伊等養老。再:似李國用在藝業地方多年,亦算出力,爾等問彼或願囬鄉,或願在京,朕自然加恩。以後凡有為民太監,俱各開明具奏。


 雍正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上諭:從前放出為民之太監,並諸王、貝勒等放出為民之太監,潛住京師者不少。此輩多係年老有病,平昔怠惰、不守本分之人,既經放出,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許仍留京師居住。屢降諭旨,甚是明晰。今仍有留京生事者,可見向來全不查拏,虛應故事,且在京必有容留之傢。著交與內務府、步軍統領、五城御史,似此放出為民之太監,除有保留外,在京潛住者,著嚴緝發囬原籍。嗣後仍然違旨,一經發覺,將容畱之人從重治罪。內務府總管、步軍統領、巡視五城之御史一並交部議處。如保留京師為民之太監有生事犯法者,將保留之人亦著議處。


 雍正五年七月十二日,上諭:今日爾總管所奏補挑阿哥下太監一事,不可將伶俐太監挑去,恐致引誘阿哥干預外事。寧可挑蠢笨老實者與阿哥使喚方好。若挑給伶俐之人,日后有不安靜處,惟爾總管等是問。


 雍正五年十月初三日,上諭:內左門、內右門兩邊板房,原為王子、大人等設立,近來被粘竿上人及拜唐阿等作踐壞了。現在延信、岳鍾琪將到,爾等將左內門外板房收拾出來,給外省大人兩間,六部大人三間,延信、岳鍾琪兩間。此房俱著粘竿上人、拜唐阿等看守打掃。如大人等進內,看守之人卽便出去,俟散後仍著拜唐阿、粘竿上人看守打掃。再:內右門外板房,除侍衛等兩間,再收拾幾間給王子們住。傳與拜唐阿、粘竿上人,俱不可作踐。伊等外間各有地方,如再作踐此房,一定將伊等究治。若遇天氣寒冷之日,著粘竿上人、拜唐阿等向熟火處量取熟火,安在房內。從前元二年間,朕曾降旨賞大人等飯,今經日久,恐其懈怠,爾等復行傳與膳飯總領等,嚴諭本處人役小心備辦。如天氣寒冷,應用暖鍋時,卽行備用,務使大人等如意。如不經心,經朕察除出,定不輕恕。


 雍正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上諭:朕從從前不時教訓,上天降生五穀,養育衆生,人生賴以活命,就是一粒亦不可輕棄。卽如爾等太監煮飯時,將米少下,寧使少有不足,切不可多煮,以致餘剩拋棄溝中,不知愛惜。朕屢屢傳過,非止一次,恐日久懈怠。爾總管等再行嚴傳各處首領、太監,見有米粟飯粒,卽當揀起。如此不但仰體朕惜福之意,卽爾等亦免暴殄天物。應不時查拏,如有輕棄米穀者,無論首領、太監,重責四十板。如爾等仍前縱容,經朕察出,將爾總管一體重責。


 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諭:昨日御河內淹斃一人,朕卽欲降旨查察,適番役拏獲兇犯,訊問緣由,乃係內管領下兩披甲人將此人衣服剝去,攫取銀錢,推入河內淹死。看此竟是圖財害命。朕本待察出情由,重治內務府總管之罪。今既係內務府番役拏獲,故將內務府總管處分寬免。內府奴才乃敢為此不法之事,總有平日約束不嚴所至。著將該管各官俱按例治罪。至內圍各處,爾總管等務切實嚴傳,太監內有喫酒、賭博、當差懶惰、口出怨言、不能自存者,卽著同伴之人在首領前供出,首領將伊交與總管,逐齣為民。如無此等之人,亦著伊等夥伴互相連保,本處首領呈送甘結。日后遇此輩敗露,將該管首領及同伴太監一並治罪,卽爾總管亦不輕恕。


 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諭:宮中火燭最要小心。如日精門、月華門嚮南一帶圍房後,俱有做飯值房,雖爾等素知小心,凡事不可不為之豫防。可將圍房後簷改為風火簷。卽十二宮中大房,有相近做飯小房之處,看其應改風火簷者,亦行更改。再:舊年造辦處太監等擡水救火,雖屬齊集,但少統領約束之方。可將宮內太監編集成隊,每隊派頭領一名,每十隊立總頭領一名,不但救火,卽掃雪、搬運什物用人時,只須點某頭領,彼自齊集所屬,同往料理。縱使人多,各有頭領點查約束,必不至于紊亂。


 雍正六年四月初一日,上諭:乾清宮西暖閣陳設書畫古玩之格架上所有紗簾緞罩,可用板箱裝貯封固,收於西暖閣仙樓上,使後輩子孫見之得知聖祖皇考用物節儉淳樸,知所仿效。


 


 


 


 四继位之初,好几次都强调圣母皇太后的礼仪问题,总觉得好像四越强调,他娘越跟他对着干,真的是母子不合呀!


 发现四是很细心的人,下雨地上有水下人们就不必跪,在那个时代,如果是我一定会很感动!


 而且四节约粮食都有点过分了,是树立良好道德形象吗?还是跟推行的改革制度有关?请大家赐教!


 


琴有澗風聲轉澹,心如止水鑑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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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05-28   
 

雍正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諭:今日總管等所奏易貴人之事,似此貴人入陵尚可。陵內關繫風水之地,嗣後爾等宜加意斟酌。如曾奉御皇考之貴人尚可,若隨常加封者,則不可。或在外圍周方左右,或在蘇媽里姑之左右,另建園寢。爾等謹記,若遇事出,同內務府總管密議具奏。


雍正六年五月初八日,上諭:傳諭總管太監:向來司房首領,行杖最肯容情。如獲罪之人素與伊等交好,其杖責必輕;若遇有嫌怨者,往往盡力重責。此等惡習,朕所深知。嗣後凡朕交下及總管等參奏應杖責之人,著總管一人親身驗看,務存良心,量罪之輕重責處。不可賣法,亦不可酷刑。不過使獲罪者常思儆懼,改過自新。如執杖之人有心過重,爾等卽將伊照樣重責;如有心過輕,爾等亦卽將伊責處。自傳之後,爾等如仍縱所屬人等任意輕重用刑,經朕察出,定行究治。


雍正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上諭:齋戒之日,例不謝恩。嗣後凡遇齋戒日期,朕賜茶與大臣官員,不必叩頭。其在朕前遞茶人員,亦不必叩頭。


雍正七年二月二十日,上諭:內務府所屬官員,朕已賞與伊等生息銀兩。爾太監等前此雖已加恩賞,恐尚有不足之處。今特賞爾等銀二萬兩,永遠滋生。衆太監內弟男、子姪有可托者,議出幾人,俾各領本銀,或城內或圓明園,作何生息,聽其經營。每兩以一分起息,切不可放債。如經手之人將本銀虧空,卽扣衆太監錢糧償補。彼懼受衆人怨恨,自然不敢虧空。本銀長久收貯,所生利息卽賞與爾等太監,遇有紅白之事及出外當差需用,爾等酌量動支此項銀兩。陳福、蘇培盛、李英等謹奏:奴才等屢蒙聖恩,厚加賞賚。今復恩賞生息銀兩,俾得長久饒裕,感戴洪慈,永永無既。伏思奴才等弟男、子姪中可以委托者,實難其人。且奴才等身在宮闈,不能時加查考,日久難免虧欠。今謹議將此銀或於宮內或於圓明園開設典當鋪一座,所得利息陸續收存,嗣後凡有出外當差及遇緊急需費之事,卽将此银酌量動支賞給。仰懇聖恩賞派經歷此事人員,奴才等亦派首領二名輪流掌管,庶無虧欠等弊。謹奏。五月十九日,奉上諭:爾等同內務府總管商議,派有身家閑散數人,將此銀交與伊等,聽其經營生息。爾等亦派二人照管。


雍正七年五月初六日,上諭:爾等所奏在欽安殿為皇后建祝夀道場一事,既經奏聞,則必稱奉旨為皇后建祝夀道場。朕思以下敬上為禮,若君上與臣下祝夀,成何體統?昔聖祖皇考為寧夀宮太后啓建道場,原係孝思,欲尽臣子之誠。朕為聖祖皇考、皇太后聖母啓建道場,亦是朕之孝思。盡爾等為皇后在朕宮闈建立道場,殊非典制。且爾等願為皇后立道場,不拘在何處俱可,如在欽安殿,則於體統有礙。又,奉上問:「皇后千秋之日,朕頒賜表裏、金銀等物如何接受?」再,「諸太妃千秋之日,送去表裏、金銀等物如何接受?」蘇培盛、李英回奏  凡賜中宮表裏等物,皇后跪接謝恩;與諸太妃送去表裏,俱在佛前焚香接受。奉旨:此皆聖祖皇考遺留之恩,諸太妃原不必向朕稱謝。又,奉上問:「朕尋常賜賚之物,皇后、妃、嬪如何接受?」蘇培盛、李英回奏:皇后、妃、嬪見物跪接,諸太妃凡遇尋常送去等物件,皆起立手扶接授。奉旨:是。又奉上諭:昨日竹子院設座,朕宴上所有之物,中宮宴上俱有,似此皆禮制所關,當有分別,方於理相合。爾等傳與茶膳房人等,凡外來進鮮之物,原為朕進。朕理天下事,日夜焦勞,時思節用,不肯過分。中宮所用,如何與朕相同?不但體統不合,亦非撙節愛惜之道。若無關典禮,中宮有需用之物,遣人向茶膳房尋取則可。卽進御之物,若有贏餘,各宮內遣人尋取應用,酌量給與亦無不可。


雍正七年六月初三日,上諭:爾等留心切記:嗣後凡挑選使令女子,在皇后、妃、嬪、貴人宮內者,官員世家之女尚可挑入。如遇貴人以下挑選女子,不可挑入官員世家之女。若係拜唐阿、校尉、護軍及披甲閑散人等之女,均可挑入。


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十日,上諭:爾等嚴諭御藥房首領知悉:藥物關繫重大,嗣後凡與妃、嬪等送藥,銀瓶上必須牌子標記。至所用湯頭,亦須開清,交與本宮首領太監,卽將伊名字記明,庶不至於舛錯。


雍正八年三月初四日,上諭:諭總管太監傳與各處首領太監知悉:阿哥現居宮內,年已長成,爾等不可趨奉,亦不可得罪,並不許向阿哥處往來行走。卽阿哥下太监亦不许舆爾等所屬太監飲酒、下棋、鬬骨牌、說閑話。除趙進朝、靳進忠、趙運祥、楊進朝四人奉旨行走,不必攔阻外,其餘各處首領太監,嚴加曉諭,小心遵行,不可日久懈怠。嗣後如有玩法之人,經朕察出,係宮內太監,治宮內總管之罪;係圓明園太監,治圓明園總管之罪。


雍正八年四月十一日,上諭:從前太監等在聖祖皇考時出外當差,甚是均匀,近來朕留心體察,不過總管及隨侍等處首領數人常常在此伺候,恐勞逸不均,衆人俱不思勉力。其各處首領太監‘,不但不能常在左右,量其中亦未必有盡心當差之人。此輩識見甚小,竊計所食錢糧、所得賞賜俱與衆人相同,縱然竭力,不過如此,誰肯盡心?皆由爾等總管素日不能分別鼓舞,致使所屬太監漸起狡猾懶惰之念。縱使爾等專心盡力,一切差使不至失誤,其避重就輕之輩竟無人督責,所以見就寬縱。卽如今日伺候支傘太監沈自明,看來人尚可用,乃差未經手,先已露出愁苦不堪之狀。至李文貴,貌似無知,卻甚黽勉出力。可知此輩稍有知識,卽思避難趨易。嗣後爾等總管務思分別鼓舞,挽回積習。其四執事等處首領太監所食錢糧及所得賞賜,亦察其當差勤惰,如有盡力當差之人,卽將猾懶之首領太監所有額外錢糧分給食用。若自知改悔,盡心當差,仍將所食錢糧照例添給,遇朕有恩賞之處,亦要分出等次。其當差勤謹之首領太監,可分別頭二三等賞賜。至狡猾懶惰者,不但不必入等,竟不必賞,令其自知愧懼,常思學好習勤,勉力當差,庶幾太監等勞逸均匀,風俗漸次整頓。


雍正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諭:每年夏至祭方澤壇,朕在圓明園遣官行禮,仍在圓明園設祭。今年夏至如往圓明園去,則照舊例祭祀。如在宮內,北郊仍遣官恭代,爾等俟夏至屆期可於宮內相視地方豫行奏聞,照圓明園之例設祭,朕親敬謹行禮。


雍正九年八月初九日,上諭:近來爾太監等私下相聚,未常不圖歡笑,及見主上時,便似拘束太苦,全無和顔悅色。若以此為恭敬,甚屬錯謬。爾等嚴傳,以後若是不改,定將有心如此者處分幾人,令衆人各知改悔。


雍正九年九月初五日,上諭:坤寧宮祭神肉,近來頗覺無味。朕向曾降旨,神前祭肉甚有關係,理宜專心恭敬。乃阿木孫章京等甚是懈馳,竟似全不經心,肉味如何,一概不管,只同阿木孫首領太監竊肉售賣,以致於此。今特交與總管安泰經營嚴查,嗣後祭肉如仍前無味,或有偸出私賣者,一經查出,將安泰責四十板,從重治罪。阿木孫章京、首領太監等亦俱不輕恕。


雍正十年八月二十五日,上諭:茶膳房行走之人甚雜,爾等傳與兩處總領,派人嚴緊看守。除茶膳房當差人等外,一概不許混走。爾等亦不時嚴查,如仍前混雜,卽將茶膳房總領指名參處。


雍正十年十一月初七日,上諭:朕前曾降旨,坤寧宮鍋上女人等伺候差使,俱宜齊潔。太監等不可背立,并朝上執持小刀。今再嚴行傳諭,勿因朕進肉只圖備辦整齊,在神前致有不潔不敬之處。爾等時刻稽查,如仍不悛改,經朕察出,將爾總管重責四十板。


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上諭:朕記得康熙五十幾年有四執事太監偸出衣服典當之事。從前聖祖皇考時,四執事、茶膳房及隨侍等處,皆係本處首領管理,不交總管稽查。朕今無論隨侍及外圍等處,凡有太監所在,俱令爾等總管統轄。嗣後宜留心體察,不可疎忽。卽爾等所收緞匹、古玩之類,及各處陳設什物、文具,亦當檢點,勿令毀壞及別人抵換竊取。若有此等弊端,卽當奏聞,不可隱瞞。倘經外人拏獲,亦關朕之顔面,彼時惟治爾等總管之罪。


雍正十二年四月初三日,上諭:壽皇殿、恩佑寺而處,不許閑散及園戶人等進內。不但殿上,卽院內亦不可。爾等巖行曉諭,倘經朕使人拏獲,交與內務府總管從重治罪。


雍正十三年四月初七日,上諭:諭宮內總管及圓明園總管:從前常聞爾等太監被人竊取衣帽、銀錢等物,往往私自隱瞞,不肯舉報,只圖眼前省事,不思日后外人聞知,爾等固為有愧,卽於稽查防範之道亦未為嚴密。為此傳諭爾總管等,遍行曉諭各處太監,嗣後凡有被竊之人,不論衣帽、銀錢多少,卽些須物件,必須告知首領,就近搜察。如不得情,呈報總管嚴防。如再不獲,爾等據情卽行申奏,以便嚴查務獲。不但爾等私事,卽在官之物,亦要如此據實呈報。如有被竊及損傷者,不可將自己銀錢置買賠補,懼罪不申。此中情弊,已經通傳禁止,若再不遵訓諭,隨眼前瞞過,日后必然敗露。或有人首告,或別經發覺,將爾總管與被竊之人一并治罪。


雍正十三年七月初八日,上諭:凡字紙俱要敬惜。無知小人,竟擲在汚穢之處。爾等嚴傳,再有拋棄字紙者,經朕看見,定行責處。

琴有澗風聲轉澹,心如止水鑑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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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雅茗姒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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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8-05-29   

我竟然有字不认识。。。。。


我去查字典去。。。。。。。。


谢谢LZ的断句。。。。。。

白马带著她一步步的回到中原。白马已经老了,只能慢慢的走,但终
是能回到中原的。江南有杨柳、桃花,有燕子、金鱼……汉人中有的
是英俊勇武的少年,倜傥潇洒的少年……但这个肥胖的汉子就像古高
昌国人那样固执:“那都是很好很好的,可是我偏不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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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瑾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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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8-07-22   

繁体。。。


 


为什么是繁体。。。。。。看的真是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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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乔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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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2-21   
再:舊年造辦處太監等擡水救火,雖屬齊集,但少統領約束之方。可將宮內太監編集成隊,每隊派頭領一名,每十隊立總頭領一名,不但救火,卽掃雪、搬運什物用人時,只須點某頭領,彼自齊集所屬,同往料理。縱使人多,各有頭領點查約束,必不至于紊亂。哈哈!小四的消防队成立啦!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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