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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录入]清代雍正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by 韦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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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清代雍正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by 韦庆远

清代雍正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

——清代“生息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二

韦庆远

《明清史辨析》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7月第一版

186228

(一)

    雍正,是清朝第三代皇帝,在位十三年(17231735年),为时并不长久。但他上承康熙,于国政从鼎盛渐现废弛之时,大力整饬,国力又明显上升,为乾隆六十年的统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清代康雍乾持续一百二十余年的“盛世”之所以能够维持下来,雍正实起到了继往开来,振颓起衰的重要作用。

    雍正是经过与他的兄弟极其激烈复杂的倾轧斗争然后得登大位的,他为了夺取储位和为了能君临全国,曾经作过极其周密的谋划和进行过多方面的活动。此人精明果断而又善于隐瞒自己的欲望和真正观点,擅长于思考分析而又能谋定而动。他的许多措置都是经过反复了解验证,深思熟虑然后才付诸执行,并且坚持到底。雍正在上台以后,能以过人的精力和特别精细镇密的作风亲自处理大小政务。他励精图治,雷厉风行,将大清王朝的强盛又推到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雍正是一个有抱负有作为并有实际统治才能的伟大政治家,他所以能够在短短的在位期间取得超越寻常的成果,与他长期积累和琢磨统治经验有着密切的关系。雍正早在藩邸时期,就一直不以作一个“富贵闲人”自足,他精心观察和研究朝政和官场的积弊,精心揣摩考察从统治最高层到社会最低层的人和事,所以能一登皇座便能做到心有定见定识,胸怀策略权谋,立即放开手脚以大展鸿图。他自称,“朕从前局外旁观三、四十年,一切情态知之甚悉”⑴,“于群情利弊事理得失无不周知”⑵。其实。他一向就深入局内,焉能称为局外?正是由于充分了解并“周思深虑”地研究过各种情况,他执政以后才能抓住国务朝政的关键,有针对性地加以整顿调整或兴或革,或增或减,均颇见章法。

(二)

雍正对于“生息银两”制度的大加整顿和大幅度地调整政策,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个间题。

   根据文献记载,雍正刚继位不久,即在这一方面采取过重大的措施。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载:

   “雍正元年(1723)奉旨:发内库银九十万两生息,所得利银赏给八旗并内府三旗官员兵丁,以济婚丧之用。钦此钦遵。”

“议定:此项银按一分生息,所得息银,八旗满洲、蒙古,每旗每月预领银一千两,备婚丧恩赏之用。用过数目,于次月咨府,再按用过之数补给。内府三旗官兵优恤银由内库存储,官员及尚茶、尚膳人员,护军、领催等,遇喜事赏银十两,丧事二十两;晓骑喜事六两,丧事十二两;步军喜事四两,丧事八两。八旗并内府三放,各将所用银数,于岁终具奏,银库汇总核销。”

有些研究雍正问题的师友。对于雍正上述元年所采取的措施评价较低,认为“这是临时性的补助,对八旗生活所助有限”。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

这必须与康雍之交的权力交替过程,与雍工初元的特定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考察。如绝大多数史家所公认的,雍正嗣位之初面临的政治形势是相当严峻的。康熙晚年既痛苦于诸子的争位内閧,健康情况又严重衰退,在政务上逐渐失去当年的锐进有为,思想上日趋因循保守,以能维持现状为满足“以不生事为贵”⑶,“倘得终于无事,朕愿足矣”⑷。从这样的指导思想出发,他对朝廷和官场上各种弊端基本上采取纵容姑息的态度,以致人心涣散,吏治废弛,财政紊乱,各种矛盾均趋向激化。雍正当此关头继承君位,或仍循旧轨而任形势进一步恶化,或断然改弦易辙以整饬刷新之,实无法回避抉择。历史事实表明,雍正坚决掳弃了前者而选择了后者。

康熙辞世,遗留下来的实际库存只有白银八百万两,此数只有他全盛时期库存三干余万两的14。值得注意的是,雍正一上台,就在这仅有的八百万两中,拨出九十万两充作八旗及内府三旗“生息银两”的基金,此数约占国库储备总额的19,这当然是意义重大的,并非偶然之举。

为什么动用如此巨额的款项“恩赏”给满、蒙八旗及内务府人员呢?这是由于八旗在清朝封建国家体制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势力,被称为“我朝之根本”。早在努尔哈赤时期,他任命子侄们分任各旗旗主,皇太极继位称帝,若要调遣各旗的人马甲仗,也必须通过旗主才能有效。皇太极、顺治、康熙持续执行逐步削弱旗主以提高皇权的政策。但应该承认,直到雍正上台,管理旗务的亲、郡王等仍视本管的旗是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务府上三旗是宫廷近侍警卫,雍正的政敌允禩、允禵、允禟等人的势力历有渗透。雍正为巩固自己刚夺取过来的大位,为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势必要大力加强对八旗及内务府的控制,大力加强对旗下一搬官佐以及兵丁人等的直接掌握。他的心腹蔡珽即曾密献优待八旗之策,借以稳定军心,培植根本。在当时,一般官兵以及近侍人员,遇有婚丧之事,可以得到从数两到二十两的赏赐。据康熙中后期各省奏报的粮价,江南地区一石之米,其价值不过七八钱到一两银子,有些地区甚至低于此价;而按照清朝的军制,绿营的步兵每月所得钱粮不过一两五钱到二两,因此,上述“恩赏”数额不能认为是无济于事的。雍正抓紧颁布并执行这道渝旨,显然是着眼于政治上的考虑,是稳定和拉拢八旗和内府人员的特殊手段之一。

值得注意的,不仅在于雍正一上台即拨发九十万两巨款作为“生息银两”的基金,还在于从这道谕旨,可以明显地看到清王朝在掌握和运用“生息接两”制度方面,正进人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新的指导思想和新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雍正明确规定,这九十万两乃是一种基金,只能支用它的利息以供八旗及内府三旗官兵某些福利费用开支,不准动用本银,不准作一次性消耗,既要求“恩膏之普沛”,又要求能长远解决向题,第二,大力加强控制和管理,息银的支用严格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其中又分等级),而在这一部分人员中又限于只解决喜丧事件;第三,建立必要的奏报和检查审计办法,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银库负责核销,各旗只能实报实销,并分别将帐目奏报给皇帝。凡此三端,都是在康熙时期未有过的明确规定,却是雍正在其后整顿和运用“生息银两”制度时采用的基本政策。

(三)

雍正对于“生息银两”制度的全面整顿和政策调整,是在雍正七年(1729)开始的。其所以从元年到六年之间末认真处理这方面的事务,出现了一段间隔,很可能是由于雍正初元各方面的矛盾错综复杂,待理的军政重务丛集。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他花了很大的力量以锄除自己的政敌,先后斥逐、圈禁了允禵、允禟、允礻我等人,又罢斥了年羹尧、隆科多等已被视为异己的分子,迭兴文字狱以图肃清一切反侧思想。他还改组人事,整饬吏治,整顿财政,在军事上为用大兵于西北作好准备。凡此大兴大革,都耗费了他主要的精力,因此未暇对“生息银两”制度进行具体的部署和安排。而且,“生息银两”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亦必有赖于较为充裕的物质财富条件,没有能力拨出一定的基金,遑言生息?遑言以充裕的息金以支付各种规定的用费?这确实有待于客观条件的成熟。

雍正七年(1729),是清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息银两”制度具有关键意义的一年。

雍正从两个方面有步骤地推行这套制度:

第一方面,他进一步拨付一定的基金,作为对以内府宫员为主要对象的财政照顾。“七年奉旨,看得大臣侍卫等但不能生理,俸饷以外,并无进益,且出入无节,时至窘迫,著将内库银两,给予乾清门侍卫一万两,三旗传卫每旗各二万两,内管领等员二万两,司院官员二万两,令伊等或置房招租,或贸易取利,任其滋息分用,亦得优裕。”⑸

应该指出,雍正在这方面的指导思想较之元年颁发的有关谕旨又有了重要的发展,即对于拨赐的基金,有关部门有进行营运的责任和权力,“或置房招租,或贸易取利,任其滋息分用”。这是关系重大的事。因为雍正已经明确决定,所有拨充作为“生息银两”的款项,都不是一笔又一笔呆资金,而是一种应该用以进行增殖的活资本,而增殖的办法和营运的项目,则可以由有关部门自己决定。

第二方面,是对驻防全国的各旗、提、镇等军事单位,以及由各省总督直辖的部队(督标)、巡抚直辖的部队(抚标)等,均分别拨给一定数目的“生息银两”基金由各部门的主管负责管理并组织营运,将所赚得的利息银两充作以兵丁为主的低层官兵的财政照顾。

雍正对于贴身近侍的三旗侍卫及内管理等人员拨给“生息银两”以滋生利息之事,在《大清合典事例》中尚有上列的简明记载,而对于各旗各省从何时拨款、数额多少、如何营运以及作何用途等,在《大清合典》、《清通考》等书中却悉为空白,因而研究工作存在很大困难,幸好现保藏在日本东洋文库的《雍正朝镶红旗档》五十四件(内满文五十三件,汉文一件),已由东北师范大学刘厚生同志以罗马字转写本为蓝本作了汉译,并由薛虹、栗振复二同志作了精心校正。这是一种史料价值很高的清代历史档案。在这五十四件古文书中,即有满文档案四件、汉文档案一件直接反映从雍正七年三月以迄雍正十二年年底,各旗、省推行经整顿和改变方针以后的“生息银两”制度的有关问题。特别重要的是雍正十年十二月十八日,镶红旗满洲都统、和硕果亲王允礼等为奏报执行情况而转引的上谕:

“雍正七年三月十四日,准内务府咨称:‘奉上谕: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计,朕悉心揆度。若连家中红白之事,经费不敷,着实困迫堪悯。特着用内库之银,交付王、大臣转用滋息,以备兵丁不时之需。兹念外省驻防之满洲、汉军兵丁,亦应一体恩赐。江宁、杭州、西安、京口、荆州、广东、福建、宁夏、右卫共九处,每处各赏银二万两。天津、河南、潼关、乍浦、成都共五处,每处各货银一万两。皆由布政司库支用,交该将军、副都统妥为保管,转用滋殖。至若该处驻防兵丁家中红白之事,酌由滋息银中赏赐,于用有利。本银永为公储,生息银不必交回。该将军、副都统等必悉心办理,以使兵丁均得实惠。倘若督理官员渔侵挪用,或委以不可信任之人,以致亏空本息,则必严加治罪。且由督管及承办官员名下严加追赔。转用滋息之处亦需公平办理,若假借官银之名,或抢占民人商产,或于乡里苛取重利,争商贾小民之利,贻害地方,则该督、抚理应即时详查参奏。倘该督、抚徇私隐瞒不奏,朕得以讯闻,必连同督、抚一并议处。该项本银每年出入之数,在京由八旗都统、副都统查核。或由一旗一省管理,或两省管理等情,著由怡亲王、大学士伊等酌定。每年年终,各省该督营大臣造册,分别送交各旗查核奏闻。

再,其他各省督、抚、提督标下兵丁,亦循此例。视兵丁人数,分别银两多寡,每标给一、二万两、或给数千两等情,亦著怡亲王、大学士酌定。必将银交付各督抚、提督委员办理,以期恩及兵丁。凡驻防兵丁循例施行。前后官员交接任时,将该项移交入册、核查。至若各省总兵官属下兵丁,一时不能尽施,量国家费用出入,依次施恩,陆续降旨,特谕。钦此钦遵在案。’”⑹

这份上谕虽然经过两次转译,但仍情通理顺,记载事件原委经过无误。这将近干字的谕旨,充分反映出雍正皇帝的精明和精细,他将“生息银两”制度的照顾重点转向一般低层官役士兵,特别是广大的兵丁;不但有通盘考虑和长远设想,而且是有区别有先后分步骤以逐步推行,他将督管之责压在总督、巡抚、将军、都统这些大员肩上,事先声明如有督管不力或发现有问题,一惟这些方面大员是问;他一再严谕防止很可能产生的各种弊漏,推动包括旗各、军、政各系统的国家机器以保证“生息银两”制度的正常进行;至于稽查、移交及造册报帐等具体环节,亦均有明确规定,不同于一般宫样浮词,谕示皆落到实处,这是为其后的事实所充分证明了的。挟至高的皇威以推动之,作明确的部署以督导之,预见各种陋习弊端以防范之,这就是在雍正主政时期“生息银两”制度得以迅速而较有效地贯彻执行的原因。我们可以从大量历史档案记载中看到,到是年六七月,各旗部统,各省的总督、巡抚、将军、提督等即纷纷奏报本旗本省收到钦拨而来的基金若干、准备采取什么营运方法、准备在收到利息银两后如何开支、拟发给兵丁人等吉凶事件恩赏银两的标准,等等。从奉谕交办到奏报执行情况都非常及时,行政效率是很高的。笔者还注意到从雍正七年三月下谕旨之时起以迄雍正十三年六月,即在这位“世宗宪皇帝”辞世前两个月,仅据《雍正朝镶红旗档》及《宫中档雍正朱批奏折》两书的记载,雍正所颁亲阅亲批的有关“生息银两”的谕旨和奏折即将近一百件。未编入该两书的估计还有不少。在数量上,有关“生息银两”问题的朱批,甚至比对耗羡归公和推行养廉银两制度的还要更多一些。这说明,雍正对这方面的工作相当重视,并且为此耗费过相当的时间和精力。

这有两方面的历史背景原因:

一是驻防各地满、蒙、汉军、绿营等各式部队的情况复杂,马、兵、炮、匠、水师、养育兵等兵种不一,他们的饷俸待遇和在“生息银两”中享受恩赏的先后和多少各有不同,加以驻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又大有不同,总督、巡抚、将军、提督、总兵等文武大吏的营运态度和方法也各式各样,于是,反映各种情况和意见的奏折便纷至沓来。而雍正又总是凡事亲裁,总是亲笔批复,终其执政时期,各地区各衙署有关“生息银两”制度各方面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由他本人亲自裁定并具体指示执行的。

二是“生息银两”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在当时,首先是与整顿、安抚和使用全国军队这一重大问题有密切的联系。雍正在上台前已经深知,当时的军队已经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军纪普遍废弛,各级军官坐吃空粮,冒占军饷,而广大土兵贫困已极,有典当军衣军器而糊口的,有兼营小贩或充运伕以维持家庭生计的,官兵对立,军心不稳日益严重,有人“投掷谤帖”,有人“夤夜聚哗”,甚至在出兵作战时自戕自伤或逃逸出营。作为主要的武装镇压力量而大量出现如此种种情况,当然令雍正惴惴不安。特别是,当时正在紧张准备用大兵于西北以解决准噶尔的叛乱问题。他为此采取了两手:一为大力整饬军纪,惩办和撤换一些统兵将帅;二为采用安抚恩恤的办法给予广大兵丁某些实际的好处,借以收揽军心。雍正七年全面在军中推行“生息银两”制度,而重点又放在最低层的兵丁方面其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四)

从雍正七年年中开始,在清王朝统治的上层,即皇帝与各省主要军政长宫之间,曾经开展过一场相当热烈的政策讨论,其中心议题是如何最恰当最有效地掌担运用“生息银两”制度。

当普遍兴办“生息银两”制度的前提决定了以后,紧接着便是要规定可以沾受“恩赏”的范围,以及所得“息银”的用途,在这些问题上,雍正均有过明确的具体指示。

首先,是什么人可以享受“恩赏”,“恩赏”的标准是否一样?当时臣僚所上的麦折和雍正的朱批说明,各类型军队以及各兵种的兵丁,所得到的财政照顾是有先后有厚薄的。元年(1723年)的谕旨,只提到“内府三旗官兵”及“八旗满洲蒙古”⑺。“内府三旗”,即由皇帝亲将之正黄、镶黄、正白等所谓上三旗,是近卫“包衣”,当然地位特殊,首先会受到宠待;“八旗满洲蒙古”,乃是清王朝武装力量的中坚部分,是大清王朝的主要文柱,自然也必须加意笼络。元年的“恩赏”范围,并末包括“八旗汉军”在内,更不用说绿营(绿旗)官兵了。但是,到了七年(1729年),在全国推行“生息银两”制度时,已经有了一定的放宽,那就是准予包活汉军在内。雍正七年六月,福州将军阿尔赛以及左右两翼副都统高峋、董超衡等人奏报说,“臣等查福州驻防汉军四旗,今蒙皇上天恩,与江宁等处驻防八旗一体赏给”⑻。于是,就只剩下绿营仍列于“恩赏”之外了。其实,对于绿营亦有区别,直辖各省总督和巡抚的“督标”、“抚标”,大多数也被拨给了一定的“生息银两”基金,但分驻各地的协、营,在初期则都未能享受到这样的照顾。看来,雍正在开始阶段是有意这样做的。福州将军阿尔赛、浙闽总督郝玉麟、浙江巡抚程之章等人都曾从便于本省军政工作的角度,希望减少过分露骨的歧视,奏请酌拨给绿营兵丁若干基金。阿尔赛请求任福州将军负责管理的二万两银子中提出一部分给本省的绿营兵丁,希望“臣等所管旗营,均沾皇上雨露之恩”⑼。讵料此奏一上,竟引起雍正很大的反感,他竟然大发雷霆,在阿尔赛的奏折上用朱批的形式,将这位将军暨其部下将领们臭骂了一顿:

“此奏大不是了。况汝等将军标下绿旗,不过皆为汝等家人厮役,一般钱粮亦不过为汝等扣克肥自己之,兵丁等所用有名无实。朕正在斟酌、尚未定个[夺],将恩赏旗兵之钱粮而多事言及标下绿旗,是何意见?看汝光景又有些不妥协。遵旨行,不可妄以为知自用。汝等标下绿旗岂有朕不知之理?用此渎奏,胡说之极。小人讨侥幸之思,无耻不知足之丑态尽露矣。”⑽

仅仅为“恩赏”是否包括绿营在内的问题,雍正竟作了如此严峻苛刻的批语,显然是出于具奏人意料之外的。这既反映出他对绿营积弊深重的愤懑,也说明清王朝的最高级治层对待满、蒙、汉军、绿营等各类军队确实存在严格的等差,对绿营军队的歧视在各方面都有所表现。但是,上引雍正这样感情色彩浓厚的批语并不说明他将绿营永远摒弃于“恩赏”之外。爱憎和统治策略到底不是一回事。为区区息银,而寒绿营将士之心,又增加了地方军政长官的实际困难,对大清王朝根本的统治利益终究是不利的。我们看到,在随后上来的奏议和朱批中,雍正在这方面的处置有了一定的灵活松动,即允许各省管、抚在已满足八旗需要的前提下,如息银有余利,可以酌拨一点以分惠绿营兵丁。这很足以说明雍正乃是一个有丰富统治经验和能够熟练地运用政治手腕的君主。十年(1732年)四月,他曾为此专门下了一道谕旨,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在奏折中引述道:

“为钦奉上谕事。雍正十年四月九日准户部咨:各暂督、抚、提、镇标下兵丁蒙皇恩赏给生息银两一案,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已敷分给协营分沾,钦奉上谕,着各省督、抚酌量本地情形,悉心筹运,若可以照此变通办理,则协营兵丁可以早受恩赏,诚属有益。但各省地方之利息轻重不同,余银之多寡不一,所以不能行之省分令仿行之也,不可勉强从事。钦此遵此。”⑾

从这里可以看到,雍正对于适当分润给绿营兵丁的问题,所持的态度仍然是相当消极的。他末加拨哪怕一两银子以补充各省的“生息银两”基金,以加强“恩赏”的能力。而且,还明确规定,各省只有在利息银足敷八旗开支而有剩余时,才可以考虑照顾绿营,并且不要求未行的省份一定仿照已行省份的做法。皇帝持这样的态度,各省官僚自然也采取拖拉推诿的办法。有些省份由于绿营兵在军队中比重较大,军中矛盾比较突出,但也必须事先经专门奏请才能扩大“恩赏”的范围。雍正十年分惠到绿营兵的有四省,到十三年(1735年)雍正辞世前夕也只有八九省,可见这方面的歧视并未泯除,雍正在这方面的灵活松动是表面的,有限度的。雍正十三年二月,署湖南巡抚钟保奏报说,在他的抚标帐目中,原领有“生息银两”基金六干两,从雍正七年到十二年年底,除开支凡已存余息银二千七百余两,他请求酌拨若干以分惠同驻在省城的长沙协兵丁⑿。因为同驻防一省又在一城,八旗兵及抚标绿营兵可以享受“恩赏”,独协营兵向隅在外,钟保作为“巡抚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⒀的一省军政长官,对此也有难办之处。他在满洲、蒙古和汉军各旗已享受此一福利待遇五年之后并且是在息银确有剩余之时,才奏请对绿营兵丁酌加照顾,于情于理都是说得通的。但是雍正的批示仍然是模棱两可:“览。当量入为出,不可逞一时震誉,而令异日不及,则不可。”⒁似乎同意,但又未尽同意;说是不同意,又无明白驳回之词。同年闰四另,浙闽总督郝玉麟奏言,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不宜再将绿营兵置于格外。该省抚、提二标及定[海]、黄[岩]、温[州]、处[州]四镇共领过“生息银两”基金六万三干两、历年除支用外,尚有剩余利息银八千九百余两, “若袛赏抚、提、镇标实属充裕,嗣因仿照别省匀赏通省协营兵丁,是以息银不敷”⒂。他请求在该省其他“盈余帑羡项内”挪拨二万两银子以充实基金,解决绿营兵的需要。这一建议立即遭到雍正的批驳,但他又不许郝玉麟透露自己的朱批内容,其词曰:

“此办理不甚妥协。若他省起效法希冀之念,如何办理?况亏空牵扯等弊亦当预为口夺。若声张此奏,归怨于朕,则不可也。”⒃

可见雍正在运用“生息银两”制度时,是很少将绿营兵丁的福利问题考虑在内的。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在全国各类军队中的推广和执行确是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划分和厚薄不均。

雍正也严格控制“生息银两”利息银的用途。

他一再明确指示,此项基金虽然是交由各旗各级官员掌管,但各官对它的运用,仅限于“永远作本营运生息,遇兵丁有吉凶之事酌量将息银赏给”⒄。此制甫刚推行,有一个不知时务的广东提督王绍绪,竟然自作聪明,冒然奏请适当扩大“生息银两”基金的使用范围,建议可以考虑动用这些基金在军营中兼办一些小额有息借贷。他说,“[兵丁们]遇有疾病医药及家中万不得己之急需,具禀营官,应否将本银借给二三两不等,定以一分之息,陆续按月收归本银,仍在所收之利亦充兵丁吉凶之赏,则遇有吉凶之兵既沾圣泽,而平时急用之兵免出重利向人借贷,均荷皇恩于无既矣。”⒅可惜的是,他的“圣上”,并不在乎这方面的“荷皇恩于无既”,根本不同意对“生息银两”的既定用途作任何修改。王绍绪摸不准雍正的脉搏,“大触圣怒”,挨了一顿严斥,雍正在他的折子上大大发泄了自己的怒火:

“何不公中预为筹划?除吉凶事外,有何万不得已之急需?何不训斥兵丁节俭,家给人足以备之?”

“万万使不得。此非爱兵实累兵之举,何识见卑浅至于此极。”

“若任兵重利借贷,到手随意浪费,汝等统领之人,可谓称职夫矣!如此书奏,能不赧颜乎?”

总批,“不达之至。”⒆

雍正亦与中国历史上一些有能力、有个性的专制帝王类似,他在政务上的主观认识是极难改变的。

对兵丁吉凶二事的“恩赏”数目,当时在各旗各省,甚至在一旗一省之内不同地区不同的镇标不同的兵种,其标准也是不一致的。总的原则是,“以本求息,以息派赏”,“视其兵丁之众寡,利息之盈亏酌量均摊,通融匀派,多则多分,少则少给”⒇。总而言之,雍正钦赐各旗标一次性拨款,要求以此作为基金而营运之,可以允许在息银足敷支付的前提下自订标准,因各地区旗军内外的情况而异,并不要求全国划一。

笔者从各省、督、抚、提、镇的奏章中摘录出各旗各省各地区给赏的数目以及有关规定,发现其中实存在差别。

这种差别首先表现在,京营满洲八旗所得的“恩赏”标准高于驻防的满洲和汉军旗,而在京营满洲八旗中内府正黄、正白、镶黄等上三旗及乾清门侍卫等受赏的范围又宽于其他各旗,因为上三旗及侍卫部门,连官员,甚至包括“大臣侍卫”等人俱在给赏之列(21),而驻防八旗满洲及汉军,则严格限于照顾兵丁。至于绿营兵丁,更是放在考虑之末,已见前述。

京营满洲旗的给赏标准,目前惟一可依据的是《镶红旗档》的记载,据奏报,在雍正十年三月以前,该旗出征兵丁,凡有吉事可受赏十两,凡遇有凶事可受赏二十两。但从十年三月起以迄雍正末年,因息银不敷,改为吉事赏八两凶事赏十二两(22)。此一标准仍高于驻防各旗及督、抚等标。

至于各省“恩赏”的标准,亦均有奏报可凭。例如湖广曾规定吉事四两,凶事八两;广东是吉事三两,凶事五两,安徽是吉事二两,凶事四两;河东是吉事二两,凶事三两;甘肃是吉事六两,凶事十二两;荆州彝陵是吉事二两,凶事四两。……总而言之,其幅度吉事是从二两到六两,凶事是从三两到十二两。当然,各省、旗、镇在奏报之后也有再调高或降低的,但总不出于上述幅度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省、旗、镇的长官,间或也有将息银发赏标准再作细分的,如山西曾规定,出征之兵,“恩赏”从优,吉事可领六两,凶事可领十二两;存营之兵则待遇稍薄,吉事只能领四两,凶事只能领八两。江西在雍正七年曾规定,兵丁婚娶赏银三两,父母丧葬赏银四两,兄弟妻子丧葬赏银二两;到雍正八年,又调整为兵丁婚娶赏银六两,父母丧葬赏银六两,妻子丧葬赏银四两,兄弟丧葬货银二两。雍正九年三月,广东巡抹鄂弥达曾奏报,拟在他所辖抚标兵丁的“恩赏”标准中,补充上一条  “如兵丁内有丰裕之家,应酌给一半”(23),但丰裕与贫困的划分界线定在那里,奏折中却语焉不详,恐难准确掌握。这种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办法,是在雍正严格控制、一一具体审批的情况下制定的。终雍正主政时期,各省、旗、镇大体上尚能做到以收应支,略有盈余。这是“生息银两”制度最健全,管理最严密,运转最正常的一个短暂时期。

这还表现在,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有些省份和地区,数年中得到的结余利息银已经超过原拨发而来的基金,陆续奏请“缴还本银”。这首先是在该年春季,由天津都统迈禄提出来的,他奏报说,在他辖下原领有“生息银两”本金二万两,经过数年营运,“息银倍于原本,……息银使用有亲,请将本银陆续归还”(24)。稍后,福州将军准泰也奏请先缴还钦拨来本银二万两的一半,即先将一万两移交巡抚入库(25)。雍正对此很高兴,在准泰的奏折上朱批道,“如此则数年间不但国家钱粮照数填补,而兵丁亦得永沾恩泽”(26)。对于自己首创的做法颇有自得欣慰之情。他除了批示将能“缴还本银”的地区长官即“交部从优议叙”外,还传谕“若别省生息银两内有似此滋生充余[裕],欲将原本归还者,亦着具奏归还”(27)。这意味着,他亲自控制的“生息银两”制度,又将被推向一个取得更大成果的阶段。可惜,这道谕旨墨汁未干,雍正就辞世而去了。人亡政息,嗣君乾隆显然未对此一问题如同乃父一样操切,各省军政长官也就不再提“缴还本银”的事了。

还可以看到,自从雍正十年(1732年)开始,由于有一些省份利银剩余较多,雍正也朱批同意有些督、抚、提、镇可以将“余息”的一部分款项移作其他公益或公务之用,如是年九月,批准可以动支部分息银以救济浙江沿海受风灾的官兵(28);十一年五月,批准可以动支部分息银以救济江西南赣总兵所辖受水灾的宫兵,此笔救济款可以用为抚恤金,也可以用为修茸已破损的房屋(29);八月,又批准福州将军阿尔赛的奏请,可以动支部分息银以在该将军辖下军标、提标各族营分别建立“社仓”,其具体做法是,“乘此米粮平减之时,籴买谷石加谨收贮,于米价昂贵时供给兵食,米价平减,买补还仓。”(30)这种利用“余息”银两以兴办“社仓”的办法,有利于一般官兵免受粮贵之苦,当然是一种重要的军中福利,当时有六七个省份都经奏报并获准举办。也有个别地区的领兵官,如湖北省彝陵镇总兵冶大雄奏请,将该镇标的部分余剩息银,拨充“掩埋军营阵亡病故兵丁骸骨”之用,并对阵亡兵丁的遗属,适当发给“家口养赡”之费(31),如此等等。雍正对于诸凡上述动用余息银两以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总是朱批,“好”,“极好”,“是当举之应为者”,是明确支持的(32)。笔者在较大量的奏牍和朱批中还发现,有些军政长官还奏请动用一部分余息银两补充公用之费,诸如“为修整盔甲之用”(33),“分给八旗甲兵,令各添补盔甲器械,仍将各用过数目报明将军、副都统并移盐道存案”(34),“赏给游巡兵丁车脚并革退病兵盘费”(35),等等。对此,雍正也总是朱批,“好”,“甚是”。这一切事实部说明了,“生息银两”制度在雍正后期的实际作用,已经部分地超过了原来的预期。当时基本上能够做到审批的手续和帐款清楚,规定支付使用的项目明确,未发现有重大的贪污舞弊,不但为旗营部队,为八旗兵丁以及部分绿营兵了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36),后期并巳开始对其他公益和公务开支有所稗益。雍正对全国督、抚、提、镇、各标、各旗“生息银两”的本金、利息结余、利率、管运方法、层金用途等,均有具体的了解和掌握,并一一作出明确的指示(37)。工作如此深入具体,对于二三千两一笔的款项应如何营运,他也不惮辛劳,经常亲自认真考虑和处理。这种干练周密,兢业勤政的作风,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秦以来有过年号的二百八十多个皇帝中,他当之无愧地可称首屈一指。特别是,他改变了康熙一些做法,没有再将几十万两、上百万两一笔的巨款借贷给商人和亲近宠幸之臣,而雍正时期的盐商反而比较畏慎守法,一股都能按时按额完成盐斤运销。在对“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运用上,雍正确实已将重点转向了下层的一般旗人和官兵,这是很值得称道的。

(五)

“生息银两”,顾名思义,其设立的原因之一乃是为了“生息”,然后利用生息而来的款项以解决军务政务中的某些需要。现在我们要研究的是,当时各省各衙署是采取什么办法,通过什么渠道以达到“生息”目的的?

雍正在着手整顿此项制度时,对于“生息银两”的基金应如何运用,曾经作过原则性的固定,即“令伊等或买房招租,或贸易取利,任其滋用,亦得忧裕”(38),已见前述。终雍正之世,此一方针是被各省各衙署军政长宫切实奉行和贯彻的。

但是,各省各衙署长官的具体见解并不一致,做法亦并不相同。这是很自然的。由于驻防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情况不一,也由于宫僚们的认识也难以划一,当然就会一度出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情况。仅以广东一省而言,广州将军麾下各总兵官的意见就很不一致,“各镇有议开典当者,有议买田园者,有议借给盐商者,有议囤积货物者,迄今商议未定”(39)。笔者也发现,甚至有个别官僚末认真体会雍正的意图,贸然提出修正钦定“方针”的意见,例如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在雍正九年(1731年)四月,曾上密奏,建言:

“臣查当铺三分起息,除去人工饭食,所入有限,且一时不能随当随赎,又或所当不值,出货为难,势必短期重利,为弊滋甚!至如置买田园,则有丰歉之不同;囤积货物,又不便与小民争利;即商人借领行盐,目前虽无悬误,究非善后经久之策。……”

“臣不揣愚昧,熟思审处,与其营运以待将来之赏给,莫若将前项帑银分疗各标营公所,凡有兵丁吉凶要务,果系实在无力者,许令五人互保出具保领,以四两、六两为率,准其借用,毫不取利,仍将月饷内待季分扣,归还借项,出入不许丝毫扣克加增。……在官既毋营运而筹画之烦,在兵得沾余润而无转贷之苦。惠均利簿,帑项自可常存无缺。……”(40)

王士俊之奏实质上是偷换了雍正规定的方针,取消了雍正的明确设想。雍正是要求各标、旗运用此项基金面向社会经营,从社会中取利生息,息息不断,永远解决问题。他所要求诸臣僚的,是秉承此一意图尽心致力以谋实现。王士俊却一再强调各种经营有不妥之处,有窒碍难行之处,奏请特此项基金转为营内借贷母金,否定了“生息”的设想,居然求“免营运而筹划之烦”,这恰是雍正最厌恶的。王土俊此奏真可谓“斗胆”,怪不得雍正尚未看完全折,便在奏折中间朱批,“不通不达,乱道之论”(41),予以痛斥。王土俊只好马上再上奏自认“愚昧狂妄之极”,“刻腑铭心”地表示认罪,从此在这方面不敢再哼一声。与此相反,另外一些臣僚,例如河东总督田文镜、四川提督黄廷桂、广东提督张溥,广东巡抚(后升任总督)鄂弥达等人却能认真揣摩研究,能够严格按照雍正的题意做文章,迅速作了具体的部署安排,力图将雍正的意图变为现实,因而一再受到雍正“料理甚属妥协”(42)之类的嘉勉。雍正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封建专制国家的首脑,他挟“雷霆天威”以临其下,摧毁了一切与其政策意图有抵触的阻力。“生息银两”制度的迅速得到整顿是与他拥有并放手使用这样巨大权威分不开的。

(六)

    在雍正主政时期,各省各衙署对“生息银两”基金的运用,实际上不外乎采用三种办法,即:一、以基金买田召佃收租;二、以基金交商收息;三、以基金开设当铺及其他店铺以直接经营。

    先说买田召佃收租:

    在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政权看来,占有土地以收取地租,乃是自古以来最正统最稳当的经营方法,被称为“本业”。虽然农业上有时有丰歉之分,但终究不怕因水火之灾而影响土地所有权;一般性的“盗贼”也难以枪走土地,而且因有广大的佃户作为现成的剥削对象,地租收益是较有保证的。长期以来,占有土地的多少及其腴瘠,往往成为计算财产数量的重要依据。当时,除了大量地主阶级所有的私有土地外,还有相当数量、名目繁多的官田、族田、义庄、学田等等。以“生息银两”基金购置而来的土地,当然是官田的一种,也可以具体称之为“生息官田”。自雍正七年责成各级衙署和军政长官,因地制宜运用“生息银两”以滋生息银的谕旨下达以后,即有一些官吏奏报,准备动用该项款项(或其中的一部分)来购置耕地。例如,广东碣石镇总兵苏明良即上奏,“请将此项银两全数置买田园,递年收租,除输纳正供钱粮外,其余租谷悉行变价,留充营中,遇兵丁有吉凶之事酌量赏给”(43)。差不多同时,河南驻防城守尉白清额也“奏请置地收租”,先“动支八百两买地二顷”(44)。他离任后,其城守尉印务由河东总督田文镜兼营,田文镜也继续饬令开封府知府刘湘、署详符县知县刘辉进一步“查买地亩”(45)。十一年(1733年)七月,江苏巡抚乔世臣也奏报该省先后购置土地的情况,“臣标左右二营,愿奉恩赏营运生息银四千两,当经前托臣尹继善置买官田一千一百二十五亩零,每年收租给兵济用,并酌定赏规饬遵。嗣因赏给之外存有余息,复将息银添买官田二百八亩零,计前后所买田亩,租息岁可得银一千二三百两不等”(46)。同年同月,浙江总督程元章也奏报,他辖下的狼山镇曾使用“赏银一万两置买田亩,收租米麦,随时贵贱变价,得七八厘或一分息银”(47)。以上一系列事实都说明了,将钦拨而来的“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中的一部分,用以置田收祖,将租米出卖折银,以支付兵丁吉凶事件的用费,在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军队中,是曾经行之有效的。雍正对于各省各衙署的地、粮、银帐目也抓得很紧,要求“将买过田园并每年应收租谷数目另为奏报”,还要“造册送部”(48)。但应看到,置地召佃收租的利息率,相对说来是比较低的,而且,经营许多块小面积土地,与若干个分租土地的佃户分别打交道,又要折算粮银,此种营运方法是比较不方便也并非最合算的,这是它不能上升为主要营运方法的重要原因。  (请参阅本文附表:《各省衙暑营运“生息银两”情况简表》)

(七)

为数更多的省份或衙署,是将上面拨发而来的“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中的大部分,用以“交商生息”。

所谓“交商生息”,其实是由宫府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以贷放名义拨交给商人,责成他们按期按规定利率交纳利息银两,官府再将收来的利银供兵丁的吉凶等事件开支。当时,不少省份或衙暑的长官,都奏报拟采用此法或主要采用此法。其中,最早上奏的是四川提督黄廷桂,他在雍正七年七月即奏陈,拟将本管一万四千两基金中的一万三干两,分借给十三名典当商,每月收息一分(1%),并拟订出详细的贷、还、出纳手续以及监督管理的办法,雍正朱批“办理甚属妥协”(49)。接着,广东提督王绍绪及其继任人张溥等也奏报,他们从雍正七年九月开始,即将基金一万八干两交商人收息,“据商人注赞明等情愿借领营运生息,照贸易规例,纹银九七扣,库平九八兑,每两每月二分(2%)行息,按月缴收”(50)。雍正八年十月,河南河北镇总兵范毓馥也将本银领来的基金六千两,全部贷放给山西商人关思敬,“令该商出具借领,以分半利银起息,计月不计闰,每年共交息银一千八十两,按定四季交投”(51)。山西巡抚觉罗石麟的抚标领来的基金四千两,“系省城当商十二户情愿具领营运,每两出息一分二厘,按月交收太原府库”(52)。该省太原、大同两镇总兵的处置方法亦与抚标大体相同。太原镇的做法是,将六干两基金“借给殷实铺户,一分行息”(53)。大同镇的做法是“将所领生息银九干两,分借当商钱布各铺领运,每两仅交息银一分”(54)。其他,如江西巡抚谢旻、安徽巡抚徐本、南赣总兵李涟、湖南巡抚钟保、襄阳总兵焦应林、广州将军张正典……等等文武大吏,都有过相类似的奏章,其考虑的角度和做法与上列诸地区的官僚们大同小异。这说明,交商生息的办法实在营运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为什么这些文武官僚们如此乐于采用此法呢?这种做法的明显优点是当月计息,得利很快,而且本息稳靠。一般说来,商人们非万不得已,都不敢稽迟交利或卷逃公帑,不敢轻易触犯官威。特别是,官府对于贷借公帑的商人,事先都采取了各种防范的措施或先对他们的家产和信用进行稽考调查,或饬令他们五家连环保结,共负连带责任。但即使如此,雍正君臣也还是不很放心,对于如何加强对商人监管还是费了不少心思。“生息银两”制度转向以军中福利为重点之一的做法刚推行不久,广东提督张溥即上奏,他担心“以数万帑银,悉令商人朋领花分,将来难免亏缺”(55)。于是,他规定贷入提标款项的商人必须每十个月要缴还本银一次,经查验无缺之后,再行借领,雍正对张溥这一点子,表示十分欣赏,朱批“甚是得法之至”(56)。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做法是将本金分散借出,督标领来的本金本来只有四千两,他却分发给祥符县十五家典当商人贷借,平均每家只有二百六十余两。数目有限,万一有一二家闭歇卷逃,也伤不了根本。不仅如此,他还责令这十五家当商在借款时均必须办理相当苛刻的手续,各“取有领状”,还要“连环互保”,并保证,“长年按照二分起利”。田文镜自认为这样做已经相当保险了,“虽有代运之名,并无丝毫之累”,“于本不亏、于利日增”,“官无经运之事,兵获生层之利”(57)。田文镜此人以精明有心计著称,讵知他的“皇上”比他更为精细更为审慎。雍正在田文镜的折子上朱批说,  “恐商人若有事移[用]此项恩赏,兵丁们不得实惠矣”(58)。就是说,虽然可以定期收利,还要加强对借出老本的稽查监督。

如何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呢?各省普遍采用过另一种方法那就是,督、抚、提、镇等不直接与商人们打交道,而是通过本省本地区的盐运使、驿盐道等将“生息银两”本金贷放给本管的盐商,由各行盐商人按期按额交纳利息银给盐官,盐官再转解有关官库。责成盐官对商人进行稽查监督,负担一切催交转解事宜,并对军政长宫负完全责任,这当然更加保险。这种将“生息银两”制度与食盐专卖制度密切结合起来的做法可以说是一项“创造”。雍正十年三月,广东巡抚鄂弥达奏告他设想的办法:

    “奏将督、抚、提、镇令标共帑本银一十万两,息钱三万两,著各标收齐本利汇交盐运司库借交各商,按盐引之多寡,分帑本之厚薄,每月二分起息,五商互保,列册有案。所有利银按数分给各标,以备赏赉,倘埠业或有顶退,先将帑本文楚,不令丝毫悬大。虽商无百年不易,而引实千载长存,则帑本银两历久而利益愈厚,立法诚为至善。……”(59)

鄂弥达真可谓挖空心机,精于计算,这实际上就是转由本省盐政系统全面承担了有关“生息银两”的贷放、监管和收息的事务。将各盐商承借款项之多少与其拥有的食盐专卖权(引)的数量联系起来,也是很高明的,就是说贷金应与其家资形成正比例,而商人只要继续保有可供作运销权状的盐引,就必须承担供息交利的义务。万一“确知一至拖欠,仍移运司查追”(60)。对于官府来说,这种办法不但风险最小,而且省心省事,基本上旱涝保收。月息二分(雍正十二年还一度调高到二分五厘),在当时来说,利息也是较高的。正因如此,各省亦多仿效广东的做法,例如,福建汀州镇总兵朱杰即“恳呈督臣刘世明题请,就省[将“生息银两”本银]结交盐驿道臣扬弘绪收贮,代为运盐生息”(61)。江西巡抚谢旻也奏报,已将抚标的“生息银两”本金四千两“交驻盐道营运,每两以一分八厘计息,每年得息银八百六十四两,先经奏明款项数目,赏给各兵”(62)。广东提督张溥的办法是,“已据盐道议详,照引分借盐商,随饷征收,可以久行无弊”。(63)总而言之,管盐的官府是当时最阔绰的优差肥缺,盐、当二商又是当时被认为拥资最厚,有恒产恒业的“殷商”,由督、抚、提、镇这样的高官大吏硬将交管营运和缴息交利的义务压下来,盐业系统的官商不敢不“欣然承诺”。当时,有一个职任广州左翼副都统名叫毛克明的人,甚至还专门上奏,请雍正全面推行这种办法,“特赐另颁谕旨,敕议施行”哩(64)

    事实上,不论当商或盐商,从商业经营的角度,绝大多数都不是真心诚意地乐于接受这种贷款的。一因督管过严,除了按月或按季应缴进利息银两以外,每五月或十月还要缴验本银。每次一缴验一领回之间,都要兑折成色,贿买书吏等通融,增加了不少实际负担。偶或交利稍有稽迟,使会被以“亏欠公帑”论处。二因贷到手的银两有限,而连环互保的责任不轻,怕因此遭受连累损失。官府图万全之计,商人则增加许多麻烦负累。大多数是慑于官威,不得不“愿借帑本营运”(65)而已。笔者还发现,有时在有些官商之间,在“愿借帑本营运”的背后,还存在着非常微妙的关系,有些商人是基于本身营业上的经济上的利益考虑,在权衡得失以后,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状况中,才接受贷款并承诺交利的。雍正七年七月,四川提督黄廷桂上的奏折,在这方面有着清晰的透露:

    “……臣再四思维,惟有暂行收拾典当,每月每两计息一分,……已将恩赏银一万四千两领出,饬令署中军参将傅弘礼、游击许联科、王谷宰等迅即料理,嗣据禀称:职等正在雇赁房合,选觅执事人役,择期营运,随有本城(按,指成都)各当商一十三姓公同禀恳,情愿各借银一千两,每月每两交息一分,不改造误,等语。……”

    “臣查各当商民,家道殷实,其情愿借领银两,实缘臣标典当利轻,与伊等未便,故尔公同禀恳。然较臣委员台行营运,则又入甚速,兵丁可以早沐皇恩,随准其请。……定于闰七月初一起息,计至九月可得息银三百九十两,于十月内兵丁遇有古凶之事即可酌量所入,均乎赏给。……”(66)

黄廷桂的奏文充分反映出,当时在四川省会成都,宫资和商资之间存在矛盾,官营典当业和一般商民经营的典当业存在矛盾。官方财雄势大,且有钦拨“生息”作为护符,一船商民焉敢抗衡?成都的各姓当商为了免遭官当欺压排挤之苦,也为了避免与官当形成竞争对抗,宁可贷入不必贷进之款,宁可缴交非应缴的利息,宁可将这一部分利息开支加进成本之内,以求提标辖卞暂停开设官当。这显然是一种妥协,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因为从提督衙门来说,虽然暂停开设当铺,但却可以坐得同样的利率,而且得利更快,黄廷桂是在雍正七年七月甘四日上奏的,按照协此七天之后便可以开始向商人计息取利了。这种“入利甚速”的方法,是自行开设当铺所达不到的。

还必须注意到,雍正时期对于各地重要商人的监管是相当严的。经常通过行政官府,对各地区重要商人的营业和财产状况、交纳税课是否及时和足额等进行调查了解。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商人定期分等级排队并及时奏报,从而决定对不同商人给予不同的信任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委办盐运及贷放等事宜(67)。雍正主政时期,商人的亏欠比康熙时期少,更远远低于乾随时期,乃是与当时监管工作的具体深入分不开的。载有署理江苏巡抚陈时夏密奏附上的一份《长芦办课商人优劣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内容摘要如下:

“殷实良商按期办课:

王克大、刘起晋、刘运宏、范沐民、张锦、金义、郭祺、晋仁、卫原、郭信义;

次等:

查日昌、王子德、梁樟、李安益、杨天泽、吕裕仁

再次:

凌元标、郅隆、徐泰、董行、朱大雅、顾景元。”(68)

这份《优劣单》未署年月日,按,陈时夏是在雍正四年八月署理江苏巡抚,五年真除,六年四月免职。这份《优劣单》应是在雍正四年后半上报的。

(八)

当时,各省各衙署亦多有将“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一部分,用于开设以典当铺为主的商业,由官府指定专人负责经营管理。这种由官府投资并经营的当铺或其他商号,一般被称为“官当”或“官店”。

官当的普遍开设,与雍正本人的投资倾向有关。他对官方开当是比较感兴趣的。七年(1729年)五月,即有这样的询示:

“奉旨,赏给内府文武官员等生息银四万两,除派司员开设当铺,其所得利银内,有出差人等盘费等项,除用外,其余剩银两,会总分给各员。”(69)

雍正的意图很明显,以生息银作为当铺资本,用当铺赢利以解决某些公务和福利开支的需要。这不啻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引导和推动,上行下效。于是,钦拨的“生层银两”基金拨到各地,以此为资本的大小官当便如雨后春笋纷纷破土而出,拨地而起。以下摘引的一组资料很能说明问题:

湖广提督岳超龙奏:“窃臣标五营兵丁,荷蒙天思,赏银一万二干两营运生息,臣钦遵酌议,在于常德府城招商开典,当经恭折奏闻,并报户、兵二部在案。”(70)

署福州将军阿尔赛奏:“窃照陆路提标五营,蒙皇上赏给一万八干两生息以济兵丁,臣于署任后,查前任提臣于兴、泉二府各设当铺一座。”(71)

广西的情况是,提督张正宗动用提标“生息银两”基金一万六干两分别在柳州、南宁、宾州三处开设当铺(72);本省巡抚金鉷则动用抚标“生息银两”基金六干两在桂林城开设当铺二座(73)。

甘肃提督宋可进、刘杜明等竟然运用钦拨下来的“生息银两”基金,遍在甘肃全境各处,开设了小型当铺九十八座,奏言:“窃照甘肃提标额设马、步兵五干名,蒙皇上恩赏营运生息银二万雨……经原任提臣宋可进题请,开设营当五处,商当九十三处。”(74)

甚至当时远在边陲,人烟较为稀少的地区,例如陕西安西镇(按,安西又称凉州,当时的辖区包括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哈密及甘肃省的阿克塞哈隆克族自治县),该镇总兵袁继荫也奏请开当,言:“臣窃见安西新设岩疆,土无出产,百物价值数倍内地,……臣请于[生息银两]一万八千两内支三干两开设官店,照内地当铺例,每年每月三分起息。”(75)

由此可见,在当时各级颁有“生息银两”专款的官府中,运用此款以经营当铺已经蔚成风气。据笔者不完全的统计,各旗各督、抚、提、镇的标营中,拥有数量不等当铺的,大约占官府总数的一半左右,这还是仅据巳奏报上来的数字计算(76)。已开设而末详报,或原奏折已不存在的,当在未知之数。雍正后半期大力推行“生息银两”制度于各军标,客观上实成为官营典当业大量发展的催化剂。

为什么当时从皇帝到各级官府对于由官方投资开当如此饶有兴趣呢?这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简言之:一与买地召佃收租的办法比,开当可以不受自然界风、水、旱、虫等灾害的影响,不受农业收成丰歉的影响;而且在管理上比较集中,不必面对着分散的以百数十户计算的佃户,不必一一批佃催租,也不必收粜粮食转为银钱应支。二与交商收息的办法比,由官府委派官佐自营自管,比将数干两甚至数万两的巨款放在商人手里更为放心些。三因资金掌握在宫府自己手里,便于灵活调拨应支,可以随时动用本息,官当铺实际上都成为本部门的小金库。四因在中国封建社会,典当业一直被认为是赢利最为稳靠的行业。因为来典物者不论将来是来赎抑或断当,当铺在一入一出之间都要剥刮一层皮,都必然是有利可图的。当铺从不做蚀本生意,因此被认为最能保本保值保利。五因官府每多开一座当铺,即必能安插或照顾一些人。当时许多大吏都奏报要委派某些诸如中军、参将、游击之类的中下层军官兼管官当,这些兼差当然都是有油水可沾的优差。而且,有了庙,就必然要有从菩萨到小鬼一套人马,许多老疾兵丁以及官僚们的至爱亲朋,均可夤缘进人当铺以谋一枝之栖。这对于官府及有关官员都是方便和有利的。凡此,都是当时大量官当铺相继开张的原因。

应该指出,雍正主政时期,各级官府经营的官当铺,还未出现如乾隆时期那样严重的腐败,尚未如其后发展成为官吏贪污受贿、说事过钱以及挥霍浪费的据点。这与雍正的亲自监督控制有关,我们在下文还要谈到。

典当业是当时地方军政领导机关商业投资的重点,但不等于说这是惟一的行业。

当时相当一部分官府的商业投资,是以开当为主,兼营其他行业。

两江总督尹继善的做法是比较典型的。他把资金分散在若干个行业中投资,进行多方面的经营。他奏言:

“江宁生息银共二万两,所开当铺一座,本银三千五百两;合伙典当,银六千五百两;米铺二处,本银四千两;布铺一处,本组三千两;柴场一处,本银一千两;又油盐店三处,钱店二处,共本银二千两。”(77)

尹继善将二万两资金分散经营六七种行业十一座商铺,在当时各省中是仅见的。但除了开设若干座当铺以外,再酌开一些其他商铺的官府很不少,例如镶红旗“将赏赐之二万两银投于布、米、衣、钱、典当等铺”(78)。又如福建,“自雍正八年间,经将军阿尔赛等专派经管官员,开设当、钱、米、布四店,营运生息”(79)。又如广西巡抚金鉷,针对当时桂林城医药较缺的情况开设起一座药店,经营药材的零沽批发,“将现存余剩本银,令文武员弁商酌办理,置买房屋器具,雇募人工,开设广仁药店一座,……又于广东及汉口等处,收买各省药材,转发附近药铺并通客商贩易,……臣据根查核,将来所获利银,似可胜于当铺”(80)。”雍正在金鉷的奏折上批道:“利人而获利,可谓善于营运矣!”(81)表示出对广西经营方法的明确赞赏。

但是,他对于尹继善在两江辖区内经营的方面太多,资金过于分散,管理难以严密等,则表示出有很大的保留。十年四月,他专门传旨,着大学士鄂尔泰等寄信给尹继善,询问在两江总督督标下经营的多座官店,是否有亏损的情况。老猾官僚如尹继善,当然能够体会到雍正的意图,立即采取措施:一是“派官六员,将各铺银钱货物逐一盘查,俱各清楚,并无丝毫亏缺”(82)。二是着手收缩,关歇了一些不赚钱的钱布油盐等店铺。复奏说,“……止存当铺、米铺、柴场,臣等不时稽查督率,断不致少有亏缺,有负我皇上惠养兵丁至意”(83)。雍正朱批“是”,同意尹继善整顿收缩,集中力量经营以当铺为主的若干商铺。这些事例有力地说眼当时各级官府投资的商业行业大体上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且具体到一个资金额仅值一二千两的小铺,其开张停歇及其营业状况也要一一奏报请示。雍正也确实不嫌琐屑,经常作出明确的具体指示。这都是在其他朝代其他帝王所末睹的。

全国由官府经营的商铺数量如此之多,店号如此分散,其盈亏状况当然很不相同。据当时的奏报及核查的帐目结算看,营业状况一般平稳有利,大体的情况是较好的,基本上可以满足各标统率兵丁吉凶二事的需要而稍有富余。湖广提督岳起龙奏报说,在他标下所开的当铺“利息丰裕,可以接续周给”(84)。广西巡抚金鉷奏报,抚标在桂林城所开的当铺均能做到“本银流通,利银实在”(85)。福建建宁镇总兵李荫礻我也说,该镇标在建宁城开设的广仁号当铺,“营运充裕,尽足赏给兵丁,以广皇仁”(86)。原来他开设的广仁号,其经营目的首先是为了“以广皇仁”,插上这样标志的商号焉能让它亏蚀?总不敢有损“皇仁”啊!当时有些当铺甚至在敷足成本和供给本标兵丁“恩赏”所需以外,还有余利可以滚息加本,扩大积累和经营的规模,例如四川重庆总兵吴正就曾上奏,请将本标“所领恩赏本银开当滋出息银,应行交当作本溢息”,要求将“息上所生之息”,“一并营运,庶得生生不已”(87)。从绝大多数奏章上报的情况看,颇有经营顺利,一派兴旺的气象。剔除各级官僚迎合邀功,虚夸溢美的成份,还可以作出比较实际的估计那就是,在雍正有生之年,这些分辖于各督、抚、提、镇管理的官当、官店,基本上能进行正常的经营,基本上能达到投资开店以解决某些福利和公务需要的目的。这与当时吏治大体上还清明有关,都统、督、抚、提、镇们事无巨细都要奏请裁定,经常接到有关的朱批指示和督责。雍正重视“生息银两”的运营问题,官僚们也就不敢稍有疏忽,不敢在这方面出什么批漏,怕因此影响自己的宦途,故此,对“生息银两”本息的运筹管理和对属员的稽察都比较认真(88)。当然,当时官当官店的经营之所以能一时兴隆昌泰,最重要的因素乃是有这样一位高踞于全国官当官店网络最顶端的,拥有最高决策权的超级大掌柜雍正皇帝。他身居九重、但关注却及于市廛之下;控制全局,但也亲自裁定一铺一店的微细事件。当时的“生息银两”制度以及一切买田召佃、交商生息以及开设店铺等等,无一不是经过他亲自审批,由他直接操纵,通过国家的军政系统,责成其主要长官来负责营运的。

(九)

各级官府体现雍正的指导思想,对“生息银两”基金的经营运用,只限于古老传统的增殖财富的方式,即买田收租、发商生息以及开设以当铺为重点的包括钱、粮、煤、布等商店,没有发现任何一省一署有超越这个范围的。“生息银两”是一种被明确规定用途的官帑专款,它又是由各级官府的主要长官经营,直接向皇帝负责的特殊基金,因此,对它的营运,必然与官府势力结合,从而得到特殊的方便和利益保证。如上文所说,相当一部分省份竟责成本省盐运使、驿盐道代营,上级官府只要到时收利便告了事即为一证。官方的经营又必然是满足于现成的保守的经营方式和格局,全国各族都统各省督、抚、提、镇上百个领导机关,竟然没有任何一个敢于迈越买田、发商、开店以外的任何一步。雍正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经济有较大发展和经济变动的上升阶段,以铜矿为中心的采矿业、纺织业、陶瓷业、造船业等生产性的行业,沿江沿海的国内外运输和贸易,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有些行业不论在规模上和产销数量上都突破了历史的水平;它们几乎都严重缺乏资金,亟待投资,而投资的前景又是比较美好的,其平均利率大都远远超过传统的地租和商业的收益,但是,这样蓬勃发展的经济动态却丝毫未能使文武大吏们动心,丝毫未能稍为改变他们的投资动向。当然,他们也不敢斗胆向雍正提出将基金转用于诸如开矿、设厂、造船或经营内外贸易的建议,这是匪夷所思的。因此,“生息银两”基金虽然被投放于社会,但它一直是旧型经济的添补剂,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对新兴的经济事业有过任何的支持和裨益。

另外,“生息银两”制度既然是由各级官府和文武大吏所经营,它就绝不可能完全超越于封建官僚政治之外,不可能完全不受官府某些腐败和陋习的影响和渗透,不可能真正出污泥而不梁。

其实,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各个时期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绝对的政治清明;地主阶级中任何被认为强有力的统治者,其实际权威和统治效能也总是有限度的。雍正也不过是一个人,仅是一个身居皇帝宝座,非常精明勤政,拥有很强的统治能力和丰富统治经验的人而已。他亲自驾驭整套国家机器以推行经过整顿的“生息银两”制度曾经一度卓著成效,但他并不能使用神法咒语,并不能调动天兵神将,以监督和保证“生息银两”制度的各个环节绝对不发生弊端。他绝对不能创选出一个真正“臻于至治”的神话境界,不能跳出五行三界之外而当“天子”。这个道理是浅而易见的。即使在雍正主政时期,在“生息银两”制度的实际推行过程中,已经存在并揭发出一些弊端:有违旨挪用本息者,曾发现荆州将军吴纳哈、崇明总兵陈天培等“俱取兵丁之利息以为常恤”(89)。陕西省延绥镇总兵辖下,“查息银一项,各营名为设法营造,其实大半借与兵丁”(90)。“内中招高营运者固有,而各兵假商民借领之名,其实自己用银缴利者颇多,即询之营员,亦直陈无隐”(91)。“名为借与商民,其实概系本营自借”(92)。在管理工作上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一个老兵去世,其所生数子分在各营,“每人各行请领[治丧费用],概为准给,是一事而领两事三事之赏矣”(93)。甚至还发生本兵身故并无亲子兄弟,别人冒领赏银,以及营官虚报婚丧事件以吞没息银的事(94)。如此等等。遍及全国各地、高度分散的官田、官店、官物、官款,仅依靠皇帝督贡,长官稽核以进行管理,总难免存在各种纰漏。各级衙门的官、吏、兵、役以及各地区的绅、衿、商人等,其中都有一些人不畏严刑峻法,擅长营私舞弊,善于钻规章和手续的空子,“官吏家属通同作弊,玩法欺公”。各式官产官款往往便成为这些人牟取私利的目标,“有将租息全数侵蚀者,有将田房任意占据者,有以多报少者,有以完作欠者,甚至私典私卖,颓塌荒废,并有将已变价银复侵用。……”(95)这种情况的存在,并没有什么可诧异之处,因为地主阶级的官、绅、吏、役人等,其中相当一部分本来就是人自谋私,嗜利成癖的。不能想象“生息银两”制度的各个环节居然能成为杜绝一切弊窦的禁区。但应看到,在雍正主政时期,这种“私占私侵短亏租息”的情况并末成为主流,并末构成足以使这套制度陷于停顿崩解的威胁。雍正对于在“生息银两”制度上发现的一切弊端,也还能采取发现一件即惩办一件的做法。他要求主管长官“据实揭报参追”,“倘挟同徇隐,蒙混出结,一经发觉,着落接任官独赔”(96)。在雍正舍“宽亡”而从“严猛”的施政方针指导下,在他雷厉风行,果于贬斥杀戮作风的威慑下,  “生息银两”制度总算被推上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以面目一新的姿态,曾经成为调整大清王朝统治内部上下关系,维护和加强统治的有效扛杆之一,成为当时对军、政、旗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手段之一。这是在雍正之前并无前例,又是在雍正之后难以为继的。

    原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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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⑴《清世宗实录》卷42⑵《雍正朝起居注》,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⑶《清圣祖实录》卷245⑷同上书卷269⑸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⑹《清雍正朝镶红旗档》,宿字三十九号,东北师大出版社本,第45—46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⑻《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3辑,第338页。本文引用此书,凡在正文中已列年月及具奏人姓名的,在注文中均不再重复。⑼《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3辑,第338页。⑽《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3辑,第338页。⑾同上书第20辑,第184—186页,雍正十年七月奏。⑿《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4辑,第182-183页。⒀《清史稿》卷116,《职官志》。⒁《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4辑,第182-183页。⒂⒄《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4辑,第465-467页。⒃同上书,第13辑,第318页,雍正七年六月,广东提督王绍绪奏。⒅《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3辑,第318页,雍正七年六月,广东提督王绍绪奏。⒆同上书第13辑,第318页,在王绍绪奏折上的朱批。⒇同上书第19辑,第766页,雍正十年五月,河东总督田文镜奏。
21参见《雍正镶红旗档》,第4769127124页。
22《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8辑,第465页。
23《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8辑,第465页。
24)(25)(26同上书,第23辑,第702-703页,雍正十三年五月福州将军准泰的奏折并其上的朱批。
27《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3辑,第702-703页,雍正十三年五月福州将军准泰的奏折并其上的朱批。
28同上书第20辑,第520页,署浙江总督程之章奏。
29同上书第21辑,第620页,署江西南赣总兵康华龄奏。
30同上书第22辑,第1315页,福州将军阿尔塞奏。
31同上书第22辑,第4041页,彝陵镇总兵冶大雄奏。
32《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1辑,第620页,福州将军阿尔塞奏。
33同上书第23辑,第883页,正定总兵蔡求文奏。
34同上书第24辑,第269270页。雍正十三年三月,广州副都统毛克明奏。
35同上书第24辑,第387388页,雍正十三年四月,浙闽总督郝玉麟奏。
36雍正八年十一月,广东总督郝玉麟奏报该省督标推行此制一年以来的情况,曰:“自上年十一月至今年十月底,虽各营多寡不一,合计一年内,五营共有喜事二百九十一件,每件酌赏银三两,该银八百七十三两,五营共有丧事二百六十一件,每件酌赏银五两,该银以前三百零五两。将来照此计算,或兵丁男长女大,平时无力,未免稽迟,恭遇皇恩给赏,欢忻踊跃,急于成就,为数稍多。但查现今息银尽足一年赏给,尚有余剩,而将来陆续收取生息,源源接济,凡属兵丁,咸可永远共沐洪恩。……”
(载《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十八辑,第183页。)
37雍正当时责成各省督抚负责稽查省内各标有关“生息银两”的帐目及营运情况,制订有关定期奏报的办法,例如,雍正十二年五月,广西巡抚金鉷即奏报说:“再提镇各标营运本利银两,遵照原议,督抚有稽查之责。臣于上年冬间,檄委苍梧、左江、右江三道分别盘查造册,取结存案。所获利银,分晰核算,逐月报查。”(载《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3辑,第106页)应该说,是比较严密的。
3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
39)(40《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9辑,第26-27页,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
41《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9辑,第26-27页,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
42同上书第13辑,第709页,在黄廷桂奏折上的朱批。
43《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6辑,第242243页,雍正八年四月,广东碣石镇总兵苏明良奏。奏中回溯道七年八月被批准买田收租的情况。
44)(45同上书第19辑,第540页,雍正十年三月,河东总督田文镜奏。
46《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1辑,第830页。
47同上书第21辑,第380页。
48参见同上书第16辑,第242243页。
49《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3辑,第707709页。
50同上书第17辑,第887888页;第18辑,第814815页。
51同上书第20辑,第141142页。
52)(53)(54同上书第20辑,第184186页,雍正十年七月,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奏。
55)(56)(57)(58《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3辑,第526527页,雍正七年七月的奏折和朱批。
59)(60《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1辑,第329330页,雍正十一年三月,广州左翼副都统毛克明奏。
61《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9辑,第683页,雍正十年四月奏。
62同上书,第21辑,第5657页,雍正十一年五月奏。
63同上书,第20辑,第812页,雍正十年十一月奏。
64同上书,第21辑,第329330页,雍正十一年三月毛克明奏。毛克明奏请降谕推广将“生息银两”本银交盐政系统经营的建议,碰上了一个大钉子,雍正朱批把他申斥了一顿,说:“此等琐屑之事,岂有颁发上谕之理?观汝识见卑小,甚不识大体。”原来这位副都统老爷并不真正了解他的“皇上”的心理。雍正可以同意鄂弥达奏陈交盐业部门代管并包收利息的办法,但要他公开专门下谕旨饬行,则是不会被接收,也是不可能的。
65《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8辑,第133页,雍正八年十一月,广东总督郝玉麟奏。
66《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3辑,第707708页。
67同上书第24辑,第127页。
68《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24辑,第127页。
69《内务府奏销档》
70《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9辑,第682页,雍正十年四月奏。
71同上书第20辑,第702页,雍正十年十一月奏。
72同上书第19辑,第94页,雍正九年十一月奏。
73同上书第23辑,第106页,雍正十二年五月奏。
74同上书第22辑,第875页,雍正十二年四月奏。
75《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5辑,第152153页,雍正七年十一月奏。
76请参考本文末的附表
77《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9辑,第592页,雍正十年四月奏。
78《雍正镶红旗档》,第47页。
79《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2辑,第623页,雍正十二年二月,署福州将军准泰奏。
80)(81同上书第24辑,第415页,雍正十三年四月奏及在该奏折上的朱批。
82同上书第19辑,第592页,雍正十年四月奏折引上谕。
83同上书第24辑,第415页,雍正十三年四月奏。
84《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9辑,第682页,雍正十年四月奏。
85同上书第23辑,第106页,雍正十二年五月奏。
86同上书第24辑,第19页,雍正十三年正月奏。
87同上书第24辑,第19页,雍正十三年正月奏。
88试举一例以说明之,《雍正镶红旗档》列字三十九号文件,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署理该旗满洲都统事,奉恩辅国公爱音图等转据扬威将军、宗室舍木德呈文奏报说:“自雍正十年十一月初一日始,至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止,计一年十二个月,将赏赐之二万两投资于布、米、衣、钱、典当五铺,转滋生息银数,各项使用之银数,出征兵丁家属中红白事赏赐之银数,具造满汉文密册三十六卷,查转奏闻。”(第6869页)一年的帐目竟达三十六卷,可见是连细帐也要奏报的。另外,宿字三十九号文件附有汉文的决算报告(残件),亦可证。
89)(90)(91)(92《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3辑,第751752页,雍正十二年十一月,署理山西延绥镇总兵米国正奏。
93)(94同上书,第20辑,第1718页,雍正十年闰五月,直隶正定镇总兵蔡永文奏。95)(96)《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21辑,第200201页,雍正十一年三月,苏州巡抚高其倬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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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5-05-14   
一年的帐目竟达三十六卷,可见是连细帐也要奏报的。另外,宿字三十九号文件附有汉文的决算报告(残件),亦可证。
感觉雍正在现代超级适合做会计、审计一类的工作,他比我有经济头脑的说,我是一看账本就头脑发麻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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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5-08-25   

今天看梁希哲的《清帝列传·雍正帝》文中也提到了生息银两制度,作者如是评价到“连清廷自身以及其官僚们都在直接经营商业,我们怎么能还说他(雍正)是在‘抑商’呢。”

作者认为雍正所实行的不是重本抑末政策,雍正自己屡次提到反对“困商”、“累商”,而主张“通商裕国”(《东华录》)、“通商便民”(《世宗实录》)。

作者说“纵观他的工商政策,其主流不是抑制,而是发展。‘通商裕国’应该是其对‘末业’政策的核心。……

其通商思想具体表现在:

一是雍正帝曾三令五申各税关不得勒索,分外苛求,以利商业的发展。……

二是价情对市场的管理,永除牙商苛索之弊,减轻商民的负担,以便通商……

三是清廷自身也经营‘生息银两’……

四是雍正时期废除了康熙末年的禁令,主张开海南洋,民得往贸易,既利商便民,又增加了国家得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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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6-12-06   

四爷的思想真的不是一般的进步啊

P.S. 他不是现代的某某穿越回去的吧(呵呵,恶搞下)

我爱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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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投行吧四爷,超级适合你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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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6-12-06   
这文真有意思,白菜有些相关的八卦消息,不过现在太困了,先占一楼,明天编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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