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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录入]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by李世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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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by李世愉

by李世愉

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是清史及西南民族史研究中的—个重要课题。对此,已有很多同志发表文章进行论述,特别是就其历史作用进行了评论。但是,对这样一次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为什么会在雍正时发生,清政府改流的目的何在,却涉及不多。笔者认为,弄清这个问题,对进一步深入研究改土归流的历史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就此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望同志们指正。

一、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的原因

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三月二十、四月初九、六月二十日,云南巡抚兼云贵总督鄂尔泰连续上疏,奏请改流。清世宗胤禛接受了鄂尔泰的建议,并委其主持,在云南、贵州、广西,以及四川、湖广等省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其间,废除土司之多、新设流官之众、涉及地区和民族之广,都是历史上所未有的。土司制度历经元明清三朝,改土归流亦非雍正时首创。明洪武二十一年,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叛,明政府经过近七年的征伐,于二十八年正月擒斩阿资[1],继而废土州,置越州卫[2],以流官统之。是为改土归流之始。兹后,各地的改流不断出现,其间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二土司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一为万历时平四川播州土司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清初也进行过数次改流。但这历次改流的规模及影响都远不能与雍正时的改土归流相比。

那么,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为什么发生在雍正时期呢?我们绝不能仅仅看作是鄂尔泰的奏疏和胤禛的谕旨所起的作用。因为这一事件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方面,从土司制度来看,它的发展已被历史证明不适应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同时已被封建政权所不能继续容纳,改流已成为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从封建政府看,已具备了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力量,能够进行改土归流。这两方面条件是缺一不可的,而在此之前的明代和清初都没有具备这两个条件。

我们说,明初没有具备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条件,是指土司制度尚处初期阶段,还没有发展到它的没落时期,因此它的存在还是必要的。封建统治者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土司制度,是适应当时历史条件的,对于勾通西南与内地的联系,推动西南各民族的经济发展,维护祖国统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明初的土司制度基本属于这一情况。因此,尽管明政府的政治、军事力量很强大,清人师范也认为,“以傅(友德)、沐(英)之威非不能尽蛮荒而郡县之”[3],然而历史毕竟没有向明政府提出大规模改土归流,废除土司制度这样一个任务,所以明初的改流只是作为对土司控制的一种手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的消极因素逐渐占了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多数土司地区而言,代表的是封建领主经济。在那里,一切耕地、山林、水源均为土司所有,土民在经济上被迫依附于土司,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形成土司对土民的人身占有关系,而且这种“主仆之分,百世不移”[4]。它严重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土司制度带有浓厚的割据性,因而随着土司势力的膨胀,“小者视子男,大者竟数倍于公侯”[5],造成了对中央政权的严重威胁,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土司制度的弊病在明中后期逐渐暴露出来。嘉靖四十三年,贵州巡按御史杨鹤疏言:“将来尾大不掉,实可寒心”[6]。但是,此时的明政府已无力根除土司之患了。不仅如此,明政府还要利用土司,在军事上,“凡有征发,皆藉土司之兵以克敌”[7],同时,考虑到土司“完粮赋而不食俸禄,听征调而不用军饷”[8],因此,尽管“各土司日益骄纵”,而“欲更置之不可得也”[9]。明后期,朝政腐败,武备废弛,加上接踵而至的党争的日趋激化,辽东战局的日益紧张,特别是明末农民起义爆发之后,统治集团已自顾不暇,所以“土司事多寝阁”[10]。后人曾尖锐地指出,土司的继续存在,“乃有明当国运式微之会,……是亦土司之大幸也”[11]。

清初,满族贵族刚刚入主中原,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稳住局面。顺治十年清世祖的一道上谕讲得很清楚:“湖南、两广地方,虽渐底定,滇黔阻远,尚未归诚。朕将以文德绥怀,不欲勤兵黩武,而远人未喻朕心,时复蠢动,若全恃兵威,恐玉石俱焚”[12]。所以,当时对土司也只是“暂令各从旧俗”,一律予以承认,旨在“俟地方大定,然后晓以大义,徐以恪遵王制”[13]。然而土司所求者,已非名号能够满足,因此,在大批土司归顺的同时,武装反叛接踵而起。清统治者在尽力怀柔的情况下也进行了改土归流。如顺治间改贵州马乃土司地为普安县;康熙时平水西、鸟撒之乱,设四府隶贵州;废云南临安府教化、王弄、安南三长官司,新置开化府。但从当时全国的形势看,土司问题还不是主要矛盾,所以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不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绝非长久之计,治本之术。只有在天下大定,土司与中央政权的矛盾十分尖锐,而政府又有力量制服土司的时候,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才能提到日程上来。

改土归流的时机成熟是在康熙中期以后,特别是雍正时期。其表现如下:

1.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更加密切。在漫长的岁月中,由于内地人民逐渐南迁,使西南地区的民族成份发生了变化。如广西,自宋皇祐以后,江南、河南、江西、山东等地汉人相继入境。云南,自元以后即有汉人、蒙古人和回人迁入,明初,进入境内的汉人逐渐增多。贵州,明永乐时设布政司后,汉人也相继迁入。在这些地区,各族人民或同村而居,或贸易往来,这就大大促进了民族间的通婚和融合。尤其是明末清初,西南各族人民经过共同的反明抗清斗争,联系更加紧密,通婚也更为普遍。如汉人陈鼎于清初入滇后,即与龙氏土司之女结为婚姻。贵州的“土人”也“与军民通婚姻”[14]。即使在清政府控制很严的情况下,也还有旗人脱旗籍,与土司族属通婚的现象[15]。到雍正时,湖广的民、苗通婚已较为普遍,清政府曾下令禁止,后终因大势所趋,只得同意,“许其互结姻亲”[16]。这种民族间的通婚,不仅在民族上造成一种新的血统,而且在情感上形成一种新的势力。这种势力越强大,要求打破少数民族地区和内地界限的愿望就越强烈。它是促进多民族国家统一的—股强大力量。与此同时,西南地区和内地人民在经济上的互通有无,也已成了各族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云南一些地区由于食盐缺少,“盐价最昂,石值白金一斤,终岁咽淡”[17]。人民需要内地的盐商运去食盐,以除淡食之苦。而内地对边远地区的木材、良马和药材也十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司制度的存在,各土司如同一个个封闭的王国,各族人民的贸易往来深受其约束,甚至有些土司“每每指挥部曲侦探殷实民苗及往来商旅,恣行劫杀”[18],以致商旅裹足不前。出于经济上的强烈要求,各族人民也希望打破一个个的独立王国,实现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2.土民与土司的矛盾日益激化。土司制度是建立在阶级压迫上的一种政治制度,从它出现的第一天起,土民与土司的矛盾就尖锐地存在着。随着土司势力的膨胀及其对土民敲骨吸髓的剥削和压迫,土民的反抗斗争也越来越激烈。明朝末年,湖广容美土司田楚产因急于赋敛,“为叛奴所戕”[19]。入清以后,这一斗争更加激化。康熙四年,贵州定番州苗民杀死小龙土司龙象贤、丹平土司莫大成。十二年,又杀死小龙土司舍龙象宾、龙正吟[20]。同年,都匀府苗民杀死夭坝土司夭应禄[21]。康熙四十年,黄平州苗民杀死土司何瓒远[22]。雍正十一年,湖广容美民变,土司田旻如被迫自缢。在广西,由于土司“视土民若奴隶,遇事恣意诛求”,以致“村邨被害,人人切齿”[23]。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目的在于改变自己的地位,争取一个相对好一点的生活条件。这在雍正改流时表现得十分明显。云南丽江土府内的两千多奴仆闻知改流,都主动请求交纳丁银,承担赋税,“以等齐民”[24]。四川天全州土司残暴贪婪,“民怨若沸”,“久愿归流”[25]。贵州铜仁府红苗因不甘邻近土司的残害,在清政府招抚后,“欢欣鼓舞,情愿编户纳粮”[26]。湖广桑植、保靖二土司肆虐一方,“土人不时拥入内地,迫切呼号,皆愿改土为流”[27]。以上记载,当然有满汉官吏的夸张成份,但毕竟还是反映了一些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由于土司被杀,清政府即改设流官,也有些地方,由于土司畏惧土民的反抗斗争而被迫呈请改流。如湖广忠峒等十五土司联名自请改流,就是因为“土众一旦情极蠢动,土弁自知性命难保,所以激切呈请改流”[28]。事实证明,凡是改流越彻底的地方,也就是土民反抗斗争越激烈的地方。如湖广,自雍正改流后,再无土司控制之地。其原因,就是因为湖广土司地区的经济结构在雍正改流前已发生变化,土司制度出现了危机,土民反抗斗争十分激烈,要求改流也很迫切,土司难以继续控制局面,因而出现了容美土司的自缢,忠峒等十五土司的自请改流。我们从所见到的材料中统计,雍正朝湖广共废除土司四十八个,其中有四十二个土司是自请改流的。而且,湖广的改流基本上没有付诸武力。鄂尔泰曾针对土司改流的不同情况分析说:“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29]。其所谓“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主要指湖广永顺、忠峒等土司,“可不改”,言其尚属恭顺,“不得已竟改”,则反映了大势所趋,清统治者不得不顺应这一潮流。土民的反抗斗争使清政府感到:“此官一日不除,众土民一日不得安枕”[30]。特别是在一些不法土司被革除,“众俱悦服,地方甚是安静[31]”的情况下,清统治者就更意识到改流的必要,胤禛曾说:“既有被害男女纷纷来归,情愿编入版籍,以免残虐,若拒而不纳,则结怨之土民必至无遗类矣”[32]。当然,清统治者的出发点并不是要保护人民,而是要求得地方的安宁。但这足以说明,土民的反抗斗争是动摇土司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促使清统治者,特别是胤禛本人下决心改流的重要因素。

3.中央政权与土司的矛盾日趋尖锐。这是改流的直接原因和导火线。明以来的改土归流都是在土司抗拒朝命或拥兵反叛,构成对中央政权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仅《明史·土司传》记载的土司反叛就达七八十次之多。而且这一矛盾到雍正时已非常突出。例如,容美土司自造鼓楼,设龙风鼓、景阳钟,开“玉带河”,架“月宫桥”,并捉人“割做太监”[33]。四川酉阳土司“设立五营,副将五人,守备五人,千总二十人,把总四十人,衙门大旗书‘崇文振武’四大字”[34]。他们俨然是独霸一方的土皇帝,以致“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久矣[35]”。这当然是清统治者所不能容忍的。同时,中央政权与土司的矛盾还表现为两种剥削制度的矛盾和冲突,即封建地主制与领主制甚至是奴隶刺的矛盾和冲突。土司制度所代表的那种落后的制度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各土司相互掠夺奴仆的战争很频繁,有时甚至到内地掠夺人口。这一情况,到雍正时也已十分严重。如雍正四年鄂尔泰奏称,东川土司不时“绑掳人口,劫抢牲畜”[36];五年又奏,广西泗城土府差土役“各执器械,越境拏人”[37];六年二月,湖北巡抚马会伯奏报,容美土司掠夺桑植人民“千有余口”[38];六年十月,四川提督黄廷桂奏报,四川黄螂等土司将汉民掠买为奴,“不肯献出”[39]。这些被掠夺的人口当中,很多是内地“册上有粮百姓”。他们被迫离开土地,显然是对内地封建经济的破坏。这不仅遭到内地人民的反抗,而且必然引起汉族地主阶级的反对。所以,清政府在平定一些土司叛乱后,除了惩治“凶首”外,还要“追还人口”。这也是清统治者不能容忍土司制度继续下去的重要原因。

4.改土归流的呼声越来越高。康熙中期以后,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对土司制度弊病的认识比以前更深入,对改流的要求也更为强烈。其中以云南永北人刘彬的《永昌土司论》[40]最为突出。这一时期的议论有几个特点。一是看到了土司制度的存在,“名为羁糜”,实为“天地间之缺陷”[41],并指出其继续下去的危害。刘彬说:“往者滇省常受其害,如阿资,……沙定洲辈,一夫作难,全省震荡。”[42]湖北巴东县知县齐祖望认为,“倘不申明法纪,严加禁制,使土司无敢萌其觊觎之私,……诚恐数十年后边人终未得高枕而卧也。”[43]二是意识到土司之患在于其制度本身。云贵总督蔡毓荣说:“土官以世系承袭,不由选举,……我国家八法计吏,三年考绩,土官皆不予焉。不肖者无惩,间有一二贤者亦无以示劝,欲其奉职守法也得乎?”[44]“云南昆明人倪蜕分析得更为深刻:“世每谓土官家争杀淫纵之为,悉属边蛮沴气。……春秋二百四十年,《左传》所载诸侯卿大夫家事,岂不有甚于今日土官家所为者。齐、鲁、郑、卫,岂是边蛮?而其骄淫杀夺,无所不有。盖非太公、康叔贻谋之不善,亦封建世官之流弊必至于此极者也。[45]”三是批驳了一些不主张改流的观点。刘彬在《永昌土司论》中,针对土司不宜裁之说,指出,土司世虐其民,却安享不朽之业,“去之宜也,非过也”。针对土司为藩篱说,指出:“所谓藩篱者,乃边境之外者也,岂有在内地者而亦藉以为藩篱乎?”且“未闻必藉土司而后保固也”。针对“土流并存,相安已久,何必更改”之说,指出:“此庸流浅见也。筹边之道在乎防微,保民之方贵于经久。若仅泥于目前,非不晏安无事,而不知其有事之机自在也。”四是提出了改土归流,实行郡县制的建议。戴名世主张:“示之以君臣上下之礼,颂之以冠婚丧祭之制,立之以党庠术序、旌善罚恶之法,开其蚕丛鸟道,通其百工技艺,百年之内,仁渐义摩,德威并布,次第而郡县其地”[46]。倪蜕提出:“暴横不法者参劾而去之,老病死亡者停袭而免之,……如此二十年而土官皆可以尽。”[47]刘彬更建议,对土司“一依流官之例,倘罪应斥革,即以汉官代之,停其承袭,……然后录其人民,藉其田地,减赋役以甦其力,给牛种以裕其源,选用循良,善加抚恤。不出百年,内地可以肃清,肘腋可以无虞”[48]。

所有这些议论,都为雍正时的改流做了舆论准备。雍正初年,改流的要求已很强烈。兰鼎元的《论边省苗蛮事宜书》为其中之代表[49]。他提出削土之法,主张将不法土司的土地和人民划归州县管辖。鄂尔泰正是在这些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改土归流的建议,他是前人思想之集大成者。不过,他的观点更为鲜明,改流的主张更为坚决。如言:“欲靖地方,须先安苗倮,欲安苗倮,须先制土司。”[50]“苗倮逞凶,皆由土司,……若不尽改土归流,……大端终无头绪,……滇黔必以此为第一要务。”[51]

以上四个方面充分表明,改土归流的时机已达成熟。同时,清王朝也完全具备了改流的可能性。清统治者在解决了内地的反抗斗争后,又平定三藩,收复合湾,戡定噶尔丹之乱,基本实现了全国的统一,一个强大的清王朝已经形成。另外,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生产的措施,经济继续发展,国库日渐充裕。这就使得清王朝在雍正时进入了全盛时期。当时就有人看到了这一点,以为改土归流完全可行,指出:“土司虽悍,其伎俩止此,盛朝威灵,无远弗届,何惮而久不为此乎?”[52]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土司统治下人民的反抗斗争,没有各族人民对统一的强烈愿望,没有一个强大的封建政权,改土归流是提不到日程上来的。

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即胤禛本人对改流的态度。提出这一问题,理由在于,并不是一切条件具备就必然可以改流。历史上往往有许多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现象出现,它反映了专制主义的一个侧面。在专制主义下,皇帝是主宰一切的,没有皇帝的批准,很多事是难以办成的。改土归流也同样如此。很多材料证明,在雍正初年,胤禛是反对大规模改土归流的。雍正二年,广西提督韩良辅请旨,广西土司是否改土归流,胤禛批言:“粤西土府承袭已久,若无故夺其职守,改土为流,未免群起惊疑,殊非安边之道”[53]。而且对其一再奏报的土司不法情况先后批谕:“柔远之道,安边为要,万万不可贪利图功,轻启衅端”[54]。“开疆拓土、好大喜功之念,丝毫不可亦于胸中。”[55]“雍正三年,署贵州巡抚石礼哈奏请进取古州,胤禛批言:“将八万古州生苗俱令归诚之说,断乎不可。……虽云从报效起见,岂宜锐意轻举妄动”[56]。其他如云贵总督高其倬、贵州巡抚毛文铨等人的建议也均遭胤禛的驳斥。正是由于他的这种态度,使得许多人不敢再言改流事,甚至在鄂尔泰奏请改流时还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为什么胤禛不主张改流呢?他自己说是因为石礼哈等人“非能办理此事之人,故未允其请”[57]。其实这不是主要原因,关键在于胤禛登基之初,就他个人来说,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皇位稳固问题。所以,直到解决了允禩等内部斗争,皇位巩固了,他才有可能考虑改土归流。而当他一旦接受了鄂尔泰的建议,下决心改流时,又反过来斥责韩良辅等人是“小知小见,乃攀枝附叶之举,非拔本塞源之策”[58],要他们听鄂尔泰指挥,“不可另立主见,掣肘以失机宜”[59]。并强调改流之事当“竭力为之”,切勿“虎头蛇尾”[60]。同样由于胤禛态度的转变,西南各省的大小官吏也就无一敢违命者。可见,就是否进行改土归流这一点来说,胤禛的态度还是举足轻重的。因此,我们在分析了改土归流的社会原因之后,也应该看到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物所起的作用。

二、清统治者改土归流的目的

改土归流是清政府对西南地区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研究其目的,应从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统治的全过程来探讨。

我国西南各省,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由于与内地发展不平衡,其经济、文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化外”。秦以后,封建统治者开始向四周发展,注意经营边疆地区。秦统一天下,分全国为三十六郡。汉武帝开拓疆土,置牂柯、越巂、益州诸郡。至此,西南广大地区已包括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之中。在向西南地区推行郡县制时,封建统治者还利用少数民族首领管理地方,如蜀汉昭烈帝授罗伽、李恢为郡功曹、主簿;宋太祖举傜人秦再雄自治辰州。这为后来的土司制度确立提供了可效法的先例。封建统治者采取的是一种羁糜政策,旨在将西南各民族纳入封建政权的政治编制体系之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状况、生活习惯诸因素所限,汉以后的统治者对这些地区的态度是“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61]。可见还不能同内地一样来管理这些地方。即使为后人推崇的诸葛武侯,在其平南中后,也以“三不易”为由,“皆即其渠率而用之”,只求“纲纪粗定,夷汉粗安”[62]而已。因此,在唐宋以前,西南各民族基本处于自为君长、各据一方的部落酋长制度阶段。

随着西南地区与内地人民的长期交往,特别是封建政府对边远地区统治的一步步加强,部落酋长制度逐渐走向崩溃,而代之以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明“踵元故事”,但其对边远地区的要求更为强烈。《明史》卷三百十三有如下记载:

洪武十四年,征南将军傅友德克云南,授段明为宣慰使。明谴部使张元亨贻征南将军书,曰:“大理乃唐交绥之外国,鄯阐实宋斧画之余邦,难列营屯,徒劳兵甲。请依唐、宋故事,宽我蒙段,奉正朔,佩华篆,比年一小贡,三年一大贡。”友德怒,辱其使。明再贻书曰:“汉武习战,仅置益州;元祖亲征,只缘鄯阐。乞赐班师。”友德答书曰:“大明龙飞淮甸,混一区宇,陋汉、唐之小智,卑宋、元之浅图。……不降何待?”

明统治者出于对巩固边疆地区的要求,制定了一整套土司贡赋、征调、驻防、承袭的制度,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备。土司制度的出现,是在原部落酋长制度上的一个发展,“今之土司,即昔之酋长”[63]。它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各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从形式上看,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64]。从阶级实质上看,则是封建统治者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的贵族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65]。

但是,设置土司绝不是封建统治者的最终目的。“开端创始,势不得不然”[66],这一点他们是非常清楚的。“原以番苗蛮倮之属远处边荒,何居化外,故择其中之稍有功者授以世职,俾其约束,此历代权宜一时之计也。”[67]说穿了,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的本意,是企图通过“以夷治夷”,达到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的统治。而改土归流则意在取代土司,进一步实现对西南地区的直接统治。具体说来,雍正朝改土归流的目的有以下四点:

1.在政治上,清统治者要削除地方割据势力,稳定地方,巩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鄂尔泰建议改流,首先考虑的就是这一点。如雍正四年十一月奏言:“若不及此清理,约定规程,即使拏几土官,杀几苗首,亦不过急则治其标,本病未除,恐终难宁帖。……然必欲经始以待将来,即迟至十年二十年,但能成事,实云贵永远之利也。”[68]胤禛主张改流也是为了这一目的,因为在他看来,“普天率土之众,莫不知大一统之在我朝,悉子悉臣,罔敢越志者也”[69],所以对僻处边隅的不法土司要悉令改土归流,冀图“经此一番惩创,必有数十年之安静”[70]。后来的道光《宣威州志》对改土归流的这一目的讲得十分明确:“宋太祖之言曰:‘卧榻之侧不可使他人鼾睡也。’夫鼾睡不可,而况飞扬跋扈于其间乎?此日之改土归流,洵绥靖边疆之至意。”[71]

2.在军事上,清统治者要争取战略要地,进而控制西南边区,巩固国防。由于西南各省山重水复,形势险要,而其中的战略要地又多为土司所踞,所以为了军事上的需要,清政府—定要取土司而代之。以贵州而言,其居西南各省之中,地势极为重要,旱在康熙时,贵州巡抚田雯就谈到:“无黔则粤蜀之臂可把,而滇楚之吭得扼。”[72]所以,“黔治则有与之俱治者,黔乱则有与之俱乱者”[73]。正因为如此,鄂尔泰奏清改流,首攻贵州,而且用兵多,时间长。其中如长寨、古州、都江等战役都是为了夺取军事要地,达到控制贵州以扼西南咽喉的目的。再如,原四川乌蒙、镇雄、东川三土府,居蜀、滇、黔三省交界处,“若不改土归流,三省交界均受其扰”[74],所以三土府改流首当其冲。后人王履阶在分析为什么要改流时指出:“苗疆犬牙相错于数省中”,改土归流可见“扼险要,建城池。踞其险,彼失所恃;驻以兵,使有所惮。以地形言,宜改者一。[75]

3.在经济上,清统治者要从西南各省获得更多的利益。尽管封建政府对土司“额以赋役”,但往往是土司取于土民者甚多,而交于政府者甚微。如鄂尔泰在雍正四年奏报云南滇沅土府的情况时说,其“每岁额征米一百石,今每岁应纳米一千二百一十二石零;每岁额征银三十六两,今每岁应纳银二千三百四十八两零。是其征之私橐者不啻百倍数十倍,而输之仓库者十不及一二,百不及二三。由此类推,又何可胜计”[76]。再加上土地多为土司所踞,如云贵,“流官管辖者十之三四,土司管辖者十之六七”[77],结果清政府不但不能从此获利,反而要进行协济,每年“需拨协饷数十万两”。因此,“为计久远,实切隐忧”[78]。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清政府当然要改变这一状况。鄂尔泰曾谈到,改土归流对于“边地粮饷亦不无小补”,胤禛大加赞赏,批言:“岂云小补”[79]。王履阶更明确谈到,苗疆“林木不可胜用,……苗铁固推重一时,铜银备国用,药饵资养生,……征其物产,亦少助库藏于微芒”[80]。足见,清统治者对西南地区的经济要求也是很强烈的。

4.在思想文化上,清统治者要以汉族的传统观念影响西南各民族,达到“以汉化夷”。这是清政府为了便于更好地控制西南各民族而迫切需求的。因此,要通过改土归流,办学校,设义学,企图使西南地区各族人民知所谓“君臣上下之礼”,“明于顺逆之义”[81],甘心做清统治者的“顺民”。胤禛曾一再强调,对西南各民族要“化其顽梗,期其善良”[82],使其“各遵王化”。

总之,清统治者改土归流的目的,就是要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同内地一样,无条件地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实现“大一统”。

结语

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是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结果无疑加强了清政权对西南地区的直接统治。它的发生,是客观形势所造成的,反映了我国各民族要求统一的强烈愿望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诚然,就雍正朝而言,其皇权的高度集中,八旗旗主尽削,都与实现改土归流有一定的联系,并成为改流的有利条件。但我认为,前面论述的原因和目的,乃是实现这次改流的根本所在。另外,如果没有决策人物和一定的政治条件,改流也是不可能的。由此而论,胤禛能在其父康熙帝玄烨经营和巩固中国统一的基础上.进而将西南五省少数民族地区旧有的土司制度予以废除,改设流官,其功业实不下于秦始皇之废诸侯而立郡县,只是其范围狭小些罢了!

注:

[1]《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六,洪武二十八年正月甲子。
[2]《明史》卷四十六,地理志七,云南。
[3]师范:《滇系》七,典故系二。
[4]乾隆《普安州志》卷十四引雍正五年上谕。
[5]师范:《滇系》九,土司系。
[6]《明史》卷三百十一,四川土司一。
[7][9]雍正《太平府志》,土官。
[8]光绪《长乐县志》卷四,沿革。
[10]《明史》卷三百十二,四川土司二。
[11][71]道光《宣威州志》卷七,艺文上,《宣威州总论》。
[12]《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五,顺治十年五月庚寅。
[13]光绪《永昌府志》卷六十三,艺文,王宏祚:《滇南十议疏》。
[14][63]乾隆《贵州通志》卷七,苗蛮。
[15]据《硃批谕旨》第五十四册,雍正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迈柱奏,汉军正兰旗人佟国忠于康熙四十四年入赘四川平茶土司亲属杨昌朗家。
[16]详《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五,雍正五年闰三月辛未;卷一百二十二,雍正十年九月丙申。
[17]陈鼎:《滇黔土司婚礼记》。
[18]《硃批谕旨》第六册,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毛文铨奏。
[19]道光《鹤峰州志》卷一,沿革。
[20]康熙《定番州志》卷一,大事。
[21]乾隆《贵州通志》卷二十四,师旅。
[22]嘉庆《黄平州志》卷三,武备。
[23]甘汝来:《甘庄[忄各]公全集》卷十二,《严饬土司官族告谕》。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硃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第1729号卷,乾隆三年五月初七庆复奏。
[25][67]同上,第1674号卷,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九日岳钟琪奏。
[26]同上,第1783号卷,用雍正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鄂尔泰奏。
[28]同上,第1785号,雍正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迈柱奏。
[27]乾隆《桑植县志》卷一,建置。
[29]《硃批谕旨》第二十六册,雍正六年二月初十鄂尔泰奏。
[30]同上,第五十四册,雍正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迈柱奏。
[31]同上,第四十五册,雍正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高其倬奏。
[32]《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二,雍正六年八月乙酉。
[33]《硃批谕旨》第五十四册,雍正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迈柱奏。
[34]同上,第二十八册,雍正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鄂尔泰奏。
[35][44]乾隆《云南通志》卷二十九,艺文,蔡毓荣:《筹边第二疏》。
[36]《硃批谕旨》第二十五册,雍正四年三月二十日鄂尔泰奏。
[37]同上,雍正五年五月初十鄂尔泰奏。
[38]同上,第十二册,雍正六年二月十七日马会伯奏。
[39]同上,第五十九册。雍正六年十月十三日黄廷桂奏。
[40]该文收入《滇系》、《皇朝经世文编》、《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等书中,据文中“余以纂修永志,姑即永郡之彝论之”句,知其写于康熙末至雍正间,因康熙四十一年修《永昌府志》卷二十四土司传,首有《总论》一篇,即该文之底本。
[41][46]戴名世:《戴南山全集》卷十二,《纪红苗事》。
[42][48]刘彬:《永昌土司论》。
[43]同治《宜昌府志》卷十四,艺文,齐祖望:《清严边防详》。
[45][47]师范:《滇系》九,土司系;倪蜕:《土官说》。
[49]据兰鼎元:《鹿洲全集》,《鹿洲初集》目录,该文成于甲辰年,即雍正二年。
[50][78]《硃批谕旨》第二十五册,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鄂尔泰奏。
[51][74][76][79]同上,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
[52]兰鼎元:《鹿洲全集》,《鹿洲初集》卷一,《论边省苗蛮事宜书》旷敏本评。
[53]《硃批谕旨》第十一册,硃批雍正二年八月十三日韩良辅奏。
[54]同上,硃批雍正三年二月初三韩良辅奏。
[55]同上,硃批雍正三年五月十三日韩良辅奏。
[56]同上,第四册,硃批雍正三年六月初三日石礼哈奏。
[58][60]同上,第十一册,硃批雍正五年二月初二日韩良辅奏。
[59]同上,第十三册,硃批雍正四年四月初八日何世璂奏。
[57]《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九,雍正七年三月戊申。
[61]《史记·平准书》。
[62]《三国志》卷三十五《诸葛亮传》注引《汉晋春秋》。
[64]嘉庆《黄平州志》卷三,土司。
[6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1972年版第100页。
[66]《硃批谕旨》第二十五册,雍正四年八月初六鄂尔泰奏。
[68]同上,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鄂尔泰奏。
[70]同上,第二十七册,硃批雍正七年五月十八日鄂尔泰奏。
[77]同上,第十六册,雍正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常德寿奏。
[69]《清世宗实录》卷八十六,雍正七年九月癸未。
[82]同上,卷一百四十七,雍正十二年九月甲申。
[72]田雯:《黔书》上,创建。
[73]徐嘉炎:《黔书序》。
[75][80]《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王履阶:《改土归流说》。
[81]晏斯盛:《楚蒙山房集》,《大定府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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